1.2 课后习题详解
1.刑事诉讼的概念。
答:(1)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这样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了诉讼的轨道。
(2)刑事诉讼是国家为了追究犯罪而进行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初衷在于追究犯罪的过程,刑事诉讼由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构成。
(3)刑事诉讼应理解为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
2.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答: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l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l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两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答: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2)刑事诉讼法典。这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法渊源。
(3)有关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4)有关法律解释。
(5)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定。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主管部、局制定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
(6)有关国际条约。我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以及我国政府已签署、尚待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
答:(1)刑事诉讼法学得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由于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尤其需要法治理论的指导,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刑事诉讼法律进行改革也不断需要理论的创新。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石,是刑事诉讼法哲学,包括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诉讼职能、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理念、诉讼文化等理论。正是刑事诉讼基本理论支撑起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大厦。
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是指导刑事诉讼实践的法律依据,而法律规范往往具有原则性、概括性,需要对其进行准确的解释,才能保证人们理解和执行的统一性。同时,还需要研究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制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其实施又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关注刑事诉讼实践,研究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性建议,为完善刑事诉讼法提供实践支持。
③国际公约以及双边、多边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中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制定与遵行,体现了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共性要求。随着世界经济走向一体化,法律之间相互影响、借鉴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虽然各国存在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上的差异,但是人类诉讼实践中共性的东西是可以互相借鉴的,应当以国际的眼光审视国际公约以及双边、多边条约,履行国际义务,实现人类诉讼文明成果的共享。
④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状况不尽相同,各有所长。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时间长,诉讼制度与程序相对成型。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诉讼制度与程序尚有空白及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之处,因此,我们应该比较研究各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取长补短。
(2)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①历史分析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发展的,研究刑事诉讼法应当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考察,而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背景来研究刑事诉讼的原理、原则等。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研究刑事诉讼制度,还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审视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研究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成因,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刑事诉讼法未来的发展。人类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也存在很多的教训,应当从历史中借鉴经验、吸取教训。
②价值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诸多制度涉及价值冲突与选择,刑事诉讼制度、原则、程序的设定,往往体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与选择。英美法系注重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则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司法中,过于强调社会安全价值,忽视了个体自由价值,在今后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应考虑个人价值与社会整体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并重,寻求程序的公平与公正。
③经济分析方法
经济分析方法,主要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以及未来发展等。刑事诉讼同样是一种资源投入的活动,产出的产品是处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数量。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应从立法和司法成本的角度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分析,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实现刑事诉讼的预期目的。目前,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案件大量增加之间发生的尖锐矛盾,催生了现代简易程序、速决程序。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刑事诉讼,还必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④比较的方法
现代各国,各种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进行优劣比较,有利于取长补短,完善本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目前,两大法系国家之间刑事诉讼制度的融合是一个趋势,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多地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因素。我国刑事诉讼法更多地具有大陆法系的特点,但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开始,也在不断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式诉讼的成分,这是比较后选择的结果。比较的目的是借鉴,借鉴的目的是发展,切不可盲目排外,过于强调本国的特性而无视人类诉讼制度的共性;亦不可盲目移植他国的制度,要避免南橘北枳。
⑤实证分析的方法
法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对于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都应当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取得第一手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是实践中的法,其实施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一切诉讼制度、诉讼程序规定得是否科学、可行,有无问题与缺陷,都需要实践来检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证人不出庭等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这就要求研究者深入实践,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成因,寻求解决之策,而不可脱离实践、纸上谈兵。
5.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答:(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是紧密联系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从宏观角度着眼,构建了刑事诉讼法的使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则从微观角度建构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是从程序方面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对于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准确、及时的要求。准确,就是做到整个案件事实清楚,准确可靠,证据确凿,没有任何差错。及时,就是在法定期间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对于查明犯罪事实,准确和及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为了有效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任务,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a.必须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追究。
b.必须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c.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都要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刑事诉讼法上述两个方面的任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全面、完整地了解这两项任务才能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目的,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6.案例讨论
“杜培武案”
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l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疑系作案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专案组对杜培武进行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6月3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做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在经受了双手被铐、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后,杜培武“供述了杀人的罪行”。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见此情景,杜培武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并说道:“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并警告:“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没有理会。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l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某为首的特大犯罪团伙案,查明“二王”系杨某等人所杀。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问题:结合本案谈谈你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的认识。
答:《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目的,即“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是紧密联系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从宏观角度着眼,构建了刑事诉讼法的使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则从微观角度建构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目的,保护是目的,惩罚是手段,二者冲突时保护优先。
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单纯强调打击犯罪,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无罪证据,为了惩罚犯罪,不惜牺牲公民的个人权利,不问是非,不顾后果,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说,这正是由于未能全面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