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刑事诉讼制度
第五章 管 辖
5.1 复习笔记
一、管辖的概念、意义与确定立案管辖的根据
1.管辖的概念
(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2)管辖与立案、侦查、审判等既有区别,又互相联系。
①区别:管辖是在开始诉讼程序之前对公安、司法机关受理或最初审判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进行的确定,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则是公安、司法机关开始刑事诉讼、调查证据、查核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处理的方式、程序和活动。
②联系:一方面,管辖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必须融合于立案等程序和活动中,才能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管辖制度又是合法启动立案、侦查或第一审程序的重要基础,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约着相应诉讼活动的运行效率。
2.管辖的意义
(1)明确了各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使公、检、法三机关明确自己的权限和职责。
(2)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报案、举报、控告、起诉,防止告状无门,从而有利于有关单位或公民正确行使报案、举报、控告或提起自诉的权利。
(3)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移送环节,便于公、检、法机关及时地调查取证。
3.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案情复杂程度、发生地点、影响大小等特点,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来确定的。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
(1)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
(2)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作用和公安、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3)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4)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二、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l8条第l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是主要的刑事侦查机关,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它进行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法律已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二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其他机关侦查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处罚的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以及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破坏选举案。
(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3.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l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除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除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侵占案等。(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追究不予追究)。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①必须是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了被告人行为的侵犯。
②案件本属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③被害人能提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事实情况,并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不服,无论案件是什么性质,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三、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为:
①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④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有一定的灵活性。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②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地区管辖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①“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是指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销赃地;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地是行为人应当作为的地方或结果地。
②“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是指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案件可否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关键,是看由该地法院审判是否更为适宜。“更为适宜”,一般包括:
a.犯罪地不明或难以确定,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侦查机关进行和完成侦查活动或者是以其为主完成侦查活动;
b.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此时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或平息民愤;
c.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便于判决执行,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
(2)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遇到多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原则上哪个法院最先受理了起诉,就应当由其审判。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案件的管辖权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本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①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管辖。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其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该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若我国与相关国家无管辖协定,则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①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①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和每一种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但是,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铁路运输法院主要管辖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森林法院管辖违反森林保护法、破坏森林的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