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课后习题详解
1.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吗?
答: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原因主要包括:
(1)从定义上来看
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法律,是对国家在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
(2)从调整对象上来看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由于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国际法是以条约和国际习惯为渊源的横向法律。虽然国际法中有很多原则和规则源于罗马法,但国际法绝非国内法意义上的公法,也没有所谓的“国际民法”。国际社会是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社会,没有世界政府,更没有超国家的政府,因此,国际法中也没有所谓的“国际行政法”。
可见从国内法视角研究国际法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当然,“世界法”或“超国家法”的观点是与国际法的存在绝不相容的,“国际社会的法”、“共同体法”的观点是“世界法”的另一种说法,也是不可取的。
(3)从实施机制上来看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称。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强制力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主权国家不允许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其发号施令,而国际社会尚未建立专门机构实施国际法,因此,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便成为适用和执行国际法的保障。
(4)从国际法的性质上看
国际法是法律,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的特征在于它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对于国家有拘束的效力,而在国内,国际法则被转化、采纳或接受为国内法,而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任何国家都不能用国内法来改变或否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国际法是对国际法律制度的真实的描述。
综上所述,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形成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法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手段维护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促进各国和平合作的发展。
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国际法的发展,很有可能建立长期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秩序,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从现实来看,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来维护世界的普遍和平和促进所有国家的共同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
2.简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1)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是法律,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因为:
①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
②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如果不这样遵守,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无法维持,特别是在国家之间关系越来越相互依赖的时候,国际法的遵守更有迫切的需要。
③国际法遭到重大破坏只是少数的例外。在国际法上,对于违法行为,违反的国家不仅应负法律上的责任,而且还可能要受到法律制裁。国际法学家的任务是探讨预防严重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发生和有效地对它们加以制止的途径和措施,国际法并不因为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失去其作为法律的性质。
(2)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其特征主要有:
①国际法的国际性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而非超国家法律,或世界法。国际法通过国家涉及自然人、法人。其主体和客体与国内法完全不同。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但在国家之外,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国际法是主体之间制定的,国家通过协议来制定国际法原则、规则,建立规章、制度。国际上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世界政府。
②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上国家的行为规范,但国家行为规范并不都是国际法。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但国际上没有强制实施国际法的强制机关。尽管国际上有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关,有维和部队,但它们并无强制管辖权。国际法主要是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自我约束,靠主体本身单独的或集体的力量来实施的,以及靠国际舆论来加以维持的。国家违反国际法要承担国际责任。
自1907年《海牙陆战规则条约》第3条规定违反陆战规则的交战国应负赔偿义务起,开始出现国际法律制裁的规定。但是,联合国和有些国家过分强调集体制裁、经济制裁的做法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现实和实践,不利于和平与发展。
③国际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
就其本质而言,国际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对于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但实践中出现了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它们不是普遍国际法。
3.简述国际法的新发展。
答:两次世界大战使整个国际关系发生根本变化,也使国际法发生变化,进入了新的时期。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是近代国际法开始转为现代国际法的标志。目前,国际法处于动的状态,即处于从旧的传统国际法向确立新的现代国际法的过渡中。
国际法是调整绝大部分国家之间关系必不可少的法律规则的总体。随着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国际组织的增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法的范围日益扩大,其主体有所增加,客体不断扩大。国际立法活动活跃,如关于核武器的规定、新的海洋法、国际经济法、太空法、国际环境保护法、新的条约法、新的国际关系法、战争法的新演变等。所以完全可以说,国际法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带来的国际法的变化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关系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它们对国际法的态度对国际法具有重大的影响。同时,它们提出国际法的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推动国际法向前发展。
(2)国际组织带来的国际法的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组织也越来越多。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再加上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的数目空前庞大。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组织派遣的工作人员的地位以及特权和豁免问题,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从而引起缔结条约程序和条约的效力的问题,国际组织与领土的关系问题,国际组织的武装力量问题,以及国际组织在武装冲突中的作用问题等,这些都是国际法上具有实际意义的新问题。
(3)经济因素带来的国际法的变化
最近几十年来,国家深入地干预经济生活,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越来越繁多而复杂,因此经济因素越来越渗透于国际法之中,国际经济关系越来越多地牵涉到国际法问题。国际经济法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已经成为国际法独立的部门法。
(4)科学技术带来的国际法的变化
科学技术对国际法的影响,使一些新的国际法部门产生了。由于航空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个新的国际法部门一国际航空法。宇宙飞行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另一个更新的国际法部门一外层空间法,或者更扩大一点,叫做“星际空间法”,或“宇宙法”,或“太空法”。
可以预见,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法的新部门将日益增多。
4.辨析国际法的各学说。
答:国际法的理论可分为基本理论、具体原则和分支部门的理论。国际法的强制性和效力根据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具有拘束力。
近几年来的国际法理论学说主要有:自然法学说、实在法学说、社会学学说、社会主义的理论、政策定向学说、批判法学说、女权主义理论等。
(1)传统国际法学派
①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s)
a.代表人物:德国海德堡大学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b.主要观点:否认任何以条约和惯例为基础的实在国际法,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认为法是从自然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一些概念,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的共同法律意识等;认为国际法规则亦植根于表现人类理性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及强制力的基础。
②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
a.代表人物:英国国际法学者奥本海
b.主要观点:否认从自然法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承认国际法及其效力的存在,坚持习惯和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肯定“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但不是说国际法是一部不合理的规则;不承认在人定法之外还存在其他的法律,不接受自然法的存在。实在法学说对于国际法的影响是最大的。
③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s)
a.代表人物:美国的凯尔逊教授和奥地利的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
b.主要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其中的法律规范有不同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根据在于上一级规范,最顶级的是国际法规范,其中有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而这个最高规范既是法律规范,又是伦理规范,也就是从所谓的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所产生的规范:“约定必须遵守”。规范法学派的最大弱点是它不能证实所谓的最高规范自身的效力依据。
④社会连带法学派(Solidarists)
a.代表人物:法国的国际公法学家狄骥(Du. guit,1859~1928)、波利蒂斯(Politis)和美国的庞德
b.主要观点: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所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国际法的根据也是以国际社会的连带性为基础的,从维持国际社会连带性的必要性中,产生了国际法的根据和内容。
⑤格老秀斯派
a.代表人物:格老秀斯
b.主要观点:认为万民法仅指在国家之间流行的规范性法律,国家无论有多大的政治或军事力量,都必须与个人一样服从同样的法律原则;否认统治者发动战争的绝对权,但是并不否认诉诸战争的正当性,战争如果是合法的,是为了正当的理由而发动的,它就构成对法律和权利的实施。
(2)冷战以后欧美国际法学派
①政策定向说
a.代表人物:美国的麦克杜格尔
b.主要观点:把国际法视为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而在国际关系中有些国家的政策处于支配的地位,从而在国际法的效力上起了主要作用。该学说有三个特点:挑战传统的法律概念;奇特的研究方法;采用与众不同的特殊的专用语。
②批判法学研究(critical legal studies)
a.代表人物:哈佛法学院的肯尼迪(David Kennedy)教授。
b.主要观点:批判法学研究以国际法的自由主义为批评目标,对国际法的现状,包括理论和结构都进行了深刻分析和批判,指出国际法存在着种种难以改变的问题。没有阐述所提倡的东西,没有说明此学说关于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发展的模式。
③国际法上的女权主义理论
a.主要观点:女权主义学派从女权主义的角度重新审视当代国际法,包括它的整体结构、制定和实施机制以及其实际内容;她们认为国际法上的一切都是有利于男性的。她们抨击以男权为核心的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总之,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及其效力根据的理论与实践,在国际法上有多种不同主张和做法,可以说是异彩纷呈。但是,其基本的思路和发展还是很清楚的。理论上是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又有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的实在法学派,之后是折中的格老秀斯派及新的折中法学派。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权力政治学说”、“势力均衡”和“政策定向”学说,主观说、客观说、意志主义,包括法意志主义和实证主义等。此外,还有自我限制说、共同意志说以及上述理论中的客观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