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专科起点升本科《民法》试卷及详解
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涂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信息点上。
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恋爱关系
B.同事关系
C.同学关系
D.收养关系
【答案】D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征:①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②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③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ABC三项,都不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也不是由民法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都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张某要求王某付款的权利属于( )
A.请求权
B.形成权
C.支配权
D.抗辩权
【答案】A
【解析】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其中,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必须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本题中,“张某要求王某付款”表明,通过王某的付款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张某的权利,因此,张某要求王某付款的权利属于请求权。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公司法人机关的是( )
A.权力机关
B.执行机关
C.监督机关
D.后勤机关
【答案】D
【解析】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
4.甲将电脑出租给乙,租期1个月。甲、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 )
A.有偿行为
B.单方行为
C.实践行为
D.要式行为
【答案】A
【解析】有偿行为是指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给付对价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实践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或者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民事行为。本题中,甲将电脑出租给乙,意味着乙将使用甲的电脑并向甲支付租金费用,即乙需要对其取得使用电脑的利益而向甲给付对价即租金,因此甲、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有偿行为。
5.人民法院为涉诉的未成年人选定代理人。该代理属于( )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复代理
【答案】C
【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中,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
6.甲向乙借款2万元,到期未还款。乙向甲请求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即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题中“乙向甲请求还款”属于普通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7.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母鸡与鸡蛋
B.锁与钥匙
C.西服的上衣与裤子
D.存款与利息
【答案】B
【解析】以物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B项,锁与钥匙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使用价值,而且,它们在结合使用中所处的地位有主、从性,因此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8.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自物权
B.动产物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答案】C
【解析】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9.甲向乙借款,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一汽车设定担保。乙对该车享有( )
A.抵押权
B.留置权
C.权利质权
D.动产质权
【答案】A
【解析】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及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等。其中,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其特征是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题中甲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为汽车设定担保向乙借款,则乙对该汽车就享有抵押权。
10.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权利质权的是( )
A.汽车
B.房屋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股权
【答案】D
【解析】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从学理上讲,凡是具有可让与性、不属于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财产性权利皆可用来出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1.张某承租李某房屋。在租期内,张某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
A.善意占有
B.恶意占有
C.间接占有
D.直接占有
【答案】D
【解析】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AB两项,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本题中,张某承租李某的房屋。在租期内,张某对该房屋的占有是依据租赁合同而发生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而非无权占有。CD两项,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物间接支配的占有。本题中,张某承租李某的房屋。在租期内,张某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在事实上对该租赁物的占领和控制,是直接占有。而对于出租人李某而言,对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在出租期间对该房屋是间接占有。
12.下列行为所产生的债,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
A.甲侵犯乙的名誉权
B.甲向乙借款
C.甲接受乙的委托
D.甲赠与乙房屋
【答案】A
【解析】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其中,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A项,“甲侵犯乙的名誉权”,是属于侵权行为之债,即法定之债。
13.下列权利,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是( )
A.给付赡养费请求权
B.给付养老金请求权
C.给付人寿保险金请求权
D.给付贷款请求权
【答案】D
【解析】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ABC三项,都是专属于债务人人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14.甲、乙签订合同,甲给乙付定金2万元。若乙违约,不履行全部义务,则乙应向甲返还( )
A.1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4万元
【答案】D
【解析】《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题中乙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其不履行义务,应当向甲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15.甲、乙互负同种类、同品质到期债务,甲提出双方无需相互履行。甲、乙之间债消灭的原因是( )
A.清偿
B.抵销
C.免除
D.混同
【答案】B
【解析】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其中,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本题中,“甲、乙互负同种类、同品质到期债务,甲提出双方无需相互履行”,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因抵销而消灭。
16.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 )
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答案】D
【解析】以合同是否需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17.要约生效的时间为( )
A.要约人发出要约时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C.要约中注明的时间
D.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
【答案】B
【解析】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8.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
A.采用非格式条款
B.采用格式条款
C.重新协商
D.采用交易习惯
【答案】A
【解析】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或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让对方不能与之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用以下三项解释原则: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③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9.王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后王某要求张某先履行,而张某主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张某行使的权利是( )
A.先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B
【解析】A项,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不属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B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题中张某在王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拒绝王某的履行要求,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C项,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D项,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暂时中止自己债务履行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前提也是有履行上的先后顺序。
20.王某与李某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双方就电脑所有权转移时间未作约定。电脑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 )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电脑交付时
D.贷款支付时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双方就电脑所有权转移时间未作约定,即当事人对电脑所有权的转移没有特别的约定,法律对此也没有特别的规定,因而适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则,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1.甲印刷厂受托为乙大学制作百年校庆画册,制作费10万元。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为( )
A.承揽合同
B.买卖合同
C.居间合同
D.租赁合同
【答案】A
【解析】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题中“甲印刷厂受托为乙大学制作百年校庆画册,制作费10万元”,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22.赠与合同属于( )
A.实践合同
B.诺成合同
C.无名合同
D.要式合同
【答案】B
【解析】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有:①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②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④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23.刘某将孟某患性病的秘密广为宣扬,致孟某遭受精神痛苦。刘某侵犯了孟某的( )
A.姓名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名誉权
【答案】C
【解析】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应属于隐私的范围。具体而言,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身体隐私、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生命信息(身体基因密码)、私人通信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围。题中孟某患性病属于其私人信息,是隐私权的范畴。刘某将这一信息广为宣扬,导致孟某精神痛苦,侵犯了孟某的隐私权。
24.下列权利中,可以转让的是( )
A.企业法人的名称权
B.生命权
C.名誉权
D.荣誉权
【答案】A
【解析】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①人身权具有不可分离性;②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③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除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外,任何权利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人身权。④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⑤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BCD三项,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不具有转让性。A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25.下列事实中,可以导致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是( )
A.结婚
B.离婚
C.死亡
D.出生
【答案】C
【解析】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法律上的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
2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是( )
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男女平等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答案】D
【解析】《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①实行婚姻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⑤实行计划生育。
27.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答案】B
【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8.甲、乙夫妇及女儿丙与甲母共同生活,后甲母去世,未留有遗嘱。甲母之弟丁主张继承遗产。
该案中,有权继承甲母遗产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遗产的继承,他们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述顺序参加继承。即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分先后同时参加继承。本题中,甲母去世,未留有遗嘱,应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由甲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甲母的遗产。
29.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
A.继承人获得遗产时
B.分割遗产时
C.被继承人死亡时
D.丧事办完时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0.下列所列期间,允许男方提出离婚的是( )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C.女方患病住院期间
D.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C项,女方患病住院期间不属于限制离婚的范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31.收养关系的成立日期为( )
A.收养协议成立之日
B.收养协议生效之日
C.收养协议公证之日
D.办理收养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2.15周岁的张某立了一份遗嘱,后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遗嘱(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的条件有:①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②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③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④遗嘱形式必须合法。本题中,张某立遗嘱时15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无效。
33.王某从某商场购买一压力锅,在使用过程中应质量缺陷压力锅发生爆炸,致王某受伤。王某向商场( )
A.只能主张违约责任,不能主张侵权责任
B.只能主张侵权责任,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C.必须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D.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题中,王某从商场购买压力锅,与商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场应当按照合同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但该压力锅因质量缺陷导致王某受伤,属于合同违约,王某可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商场提供的商品造成了王某的身体伤害,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王某也可以因此向商场主张侵权。
34.下列侵权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
A.产品责任
B.环境污染责任
C.医疗损害责任
D.高度危险责任
【答案】C
【解析】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A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的产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B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C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D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5.甲公司在其所有的办公大楼上悬挂广告牌。某日,广告牌被风吹落砸伤了行人。应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是( )
A.甲公司
B.大楼的承建人
C.广告牌的设计人
D.市容管理单位
【答案】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对于建筑物脱落、坠落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应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本题题干中“甲公司在其所有的办公大楼上悬挂广告牌”,说明悬挂广告牌的大楼是甲公司所有的,即甲公司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依法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
答: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即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根本不存在法律或者委托人的授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即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代理权,但代理人实施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超越了授权的范围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原先有代理权,但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7.简述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答: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亲”即父母双亲,“子”即子女),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8.简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论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答:(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
①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②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③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④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⑤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3)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较为完整地构成了所有权的最主要内容。
①占有权能,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②使用权能,即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③收益权能,即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受益权。
④处分权能,即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张某将一辆工程车出租给王某。在租期内,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工程车转租给赵某。赵某因急需用钱,将工程车出卖给了林某。双方约定三日后付款交车。张某得知后,立即通知王某解除租赁合同。
问:
(1)张某是否有权解除与王某的租赁合同?为什么?
(2)张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张某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理由如下:
①在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本案中,张某将一辆工程车出租给王某。在租期内,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工程车转租给赵某。因此,张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与王某的租赁合同。
(2)张某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①《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②本案中,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转租,是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41.某日,甲到附近的某中学遛狗,该中学保安未予制止。学生乙(14周岁)因赶去上课,在跑向教学楼的路上被受惊吓的狗咬伤,为此花去医药费若干。乙向甲及学校索赔,甲和学校互相推诿,引起纠纷。
问:
(1)甲对乙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甲对乙的损害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①《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本案中,甲是狗的饲养人,对该狗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有权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①《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②本案中,学校保安未对甲在校园内遛狗的行为加以制止,说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