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精讲+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21小时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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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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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对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和如何设置会计机构,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原则规定。一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这是对会计机构设置的第一层次的要求。二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对会计机构设置的第二层次的要求。三是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一)概念

1.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会计法》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例题】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是(  )。

A.代理申请工商登记

B.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C.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D.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答案】A

【例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的是(  )。

A.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B.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C.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等

D.出具审计报告

【答案】D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五)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六)代理记账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例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委托人(  )的要求应当拒绝。

A.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  

B.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

C.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D.代理申请工商登记

【答案】ABC

【解析】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制企业中,它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所以,各单位必须依法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例题】《会计法》中所称的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   )。

A.会计主管  

B.主管会计

C.主办会计  

D.负责人

【答案】D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企业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条规定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但是,1999年10月发布的新《会计法》将“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的要求改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例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

A.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B.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C.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D.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答案】ABCD

【解析】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和条件,这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根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即会计证),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资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例题】简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答: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资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有关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报名条件、部分考试科目的免试条件等。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既是持有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行业准入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依据,同时也是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会计队伍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

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上岗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等方面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上岗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我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例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调转登记。(  )

【答案】×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其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例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  )。

A.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

B.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C.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

D.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 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  、

【答案】D

【解析】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法制意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因此,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财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会计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例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自学为主,接受培训为其重要补充。(  )

【答案】×

【解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例题】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   )小时。

A.36 

B.12  

C.24

D.48

【答案】C

【解析】《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例题】会计专业职务中的中级职务为(  )。

A.高级会计师  

B.助理会计师

C.会计师  

D.会计员

【答案】C

【解析】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还对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基本职责以及聘(任)用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外,该条例第七至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各等级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其内容包括:

1.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会计员主要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

(2)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熟悉并能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助理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2)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本知识和技能;

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3.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等。

(2)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例题】下列有资格担任会计师的是(  )。

A.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1年左右

B.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

C.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

D.取得第二学位

【答案】B

【解析】担任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掌握一门外语。

4.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高级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等。

(2)高级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以上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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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目前尚在试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例题】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  )。

A.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B.考试和评审相结合制度

C.地方统一考试制度  

D.评审制度

【答案】B

【解析】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制度。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录取。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两年,或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其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和传递真实可靠、及时有效。各单位的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不同,其会计工作的组织方法、会计人员的数量和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分工也不同。

【例题】(  )不符合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原则。

A.岗位的多少由单位自行决定  、  

B.建立内部牵制制度

C.只能一人一岗  

D.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

【答案】C

【解析】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原则有:根据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轮岗;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可以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能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例题】《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依据(  )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A.单位营业收入  

B.会计人员数量

C.会计业务需要  

D.单位的规模

【答案】C

【例题】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  )。

A.单位规模的大小 

B.财务收支的繁简

C.经营管理者的意愿  

D.经营管理的要求

【答案】ABD

【解析】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及经营管理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通常,在小型企业中,“一岗一人”“一人多岗”的现象较多;而在大中型企业中,“一岗多人”的现象较多、较普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单位内部牵制制度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包括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文件记录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业绩报告控制、人员素质控制和内部审计控制等。

【例题】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岗多人,但不得一人多岗。(  )

【答案】×

【解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2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是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设计会计岗位责任制是为了分清每一位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从而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等,都对总会计师的配备要求作出了规定。

(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根据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下同)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亦可根据需要设置。

(2)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如副总会计师)。

(3)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四,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5)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第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干部批准;

第四,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五,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6)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总会计师,可以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

【例题】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以下关于总会计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B.凡是设置了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C.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

D.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解聘

【答案】ABCD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 

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例题】(  )属于回避制度中的直系亲属。

A.配偶的兄弟姐妹  

B.子女配偶的父母  

C.祖父母  

D.夫妻

【答案】ABCD

【解析】回避制度中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都属于近姻亲关系,祖父母属于直系血亲关系。

【例题】某国企财务处处长的同学担任本部门出纳员,这一做法没有违背回避制度的要求。(  )

【答案】

【解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二)交接的程序

根据《会计法》的要求,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例题】一般会计人员离开会计岗位办理交接手续时,由(   )监交。

A.其他会计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单位负责人  

D.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答案】B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