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考试的试题均以客观题形式出现,其内容将体现全面考核的思想,本章的所有内容都可能会在考题中出现。考试大纲和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仍将是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命题的重点。
本章是“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一课程的基础,亦是重点,在近年历次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为30~40分。本章涉及的知识点较多,题型主要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综合题,其中综合案例题出现的概率比较大。考生在复习时需熟记并理解各知识点,尤其是对各种会计法律和法规的记忆。熟悉解题思路,总结答题技巧,即可轻松得分。
【常考考点】
(1)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管理。
(3)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
(4)单位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5)会计机构及其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代理记账、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和会计工作交接。
(6)法律责任的概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大纲要求】
【核心讲义】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立法法》,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用于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我国当前实行的会计行政法规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的以财政部长签署命令(部长令)形式予以公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例如《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文件形式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38项)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也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
表1-1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在《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中已作明确规定,形成了会计工作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说明】应当明确的是,《会计法》规定由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而不是“管理”会计工作,说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不仅只是财政部门的事,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参与会计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等。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职能。
【说明】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均由财政部制定,其他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利制定。
2.会计市场管理
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此外,对于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职能,财政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扰乱会计秩序的行为,都有权加以管理,严格规范。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专业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会计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对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
【说明】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为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我国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
4.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以及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等。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2.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说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并不排除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
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扩展】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2)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此外,《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表1-2 会计凭证的分类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
(1)原始凭证的内容
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应当包括的基本要素:①凭证名称;②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③凭证的编号;④填制原始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⑤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⑥接收凭证的单位名称;⑦经济业务内容;⑧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3)原始凭证的审核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这是法定职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为了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规定:
①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③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④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5)原始凭证的保管
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③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④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2.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
根据规定,记账凭证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①填制凭证的日期;②凭证的名称和编号;③经济业务摘要;④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⑤记账符号;⑥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⑦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2)记账凭证的编制
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3)记账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
(4)记账凭证的保管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链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在会计核算中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
《会计法》规定了以下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3)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这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也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4)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中的有关内容相符。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根据有关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和项目所做的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3)财务情况说明书。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后写成的书面文字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说明】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应该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扩展】有关方面是指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包括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等;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说明】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说明】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4)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5)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6)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会计档案的销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程序予以销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
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六)其他规定
1.会计年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2.记账本位币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扩展】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确认、计量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例如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4.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资料不可缺少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记录文字的
使用必须规范。根据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这里包含三层意思: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说明】①允许使用民族文字的前提是使用中文;②少数民族文字只允许在民族自治地方发生;③与中文同时使用的民族文字必须是当地通用的,并且只能是一种。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四、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和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计。它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内部分级管理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由于市场经济竞争愈加激烈,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内部经济管理,内部审计得到迅速发展。
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一样,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我国的情况看,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很大区别:
(1)审计的独立性不同。
(2)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3)审计目标不同。
(4)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5)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6)审计的时间不同。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如下两方面的业务: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具体包括:
①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具体包括:
①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②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④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⑤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⑥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2)不设置会计机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规模较小、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单位,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
而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
【说明】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扩展】(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二)代理记账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目前,该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资讯服务机构等三类。
我国对代理记账资格实行审批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1.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业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4.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各省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单位开具的已办理会计工作移交证明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原单位开具的已办理会计工作移交证明,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所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包括在岗和不在岗的所有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三个特点:①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②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③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已接受
培训为主,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的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员等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说明】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2.交接的基本程序
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说明】所谓“监交”,指监督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根据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岗位不同,对监交人员的要求也不同。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会计法》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除了上述刑罚措施外,还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
3.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单独的归为某一种责任(行政或刑事责任),而是一种行政命令。《会计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可以看出“责令限期改正”是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共同做出的。这样就可以认为“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处罚的附加责任。
行政命令是我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做出的非常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要注意,有一些行政命令,比如说,责令停产停业,这实际上就不是一般的行政命令,是一种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里的责令不是一般的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大部分都是表现为责令或者说禁止。行政命令是我们常见的行政行为方式,有一些地方把行政命令当做行政处罚实际上是不完全正确的。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本身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对相对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责令纠正限期违法行为的一种意识表示。
【说明】做题遇到“责令限期改正”,请这样理解:它属于法律责任,但是它不属于行政处罚。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式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式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给予毁灭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2)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3)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典例题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谨慎性原则要求的是( )。
A.资产计价时从低
B.利润估计时从高
C.不预计任何可能发生的收益
D.负债估计时从高
【答案】B
【解析】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也不得计提坏账准备。B项利润估计时应从低。
2.下列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做法正确的是( )。
A.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B.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C.予以接受,并有权对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D.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答案】A
【解析】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3.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该准则自( )起施行。
A.2006年7月1日
B.2007年1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D.2009年1月1日
【答案】B
4.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发布的会计行政法规的是( )。
A.《会计法》
B.《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C.《总会计师条例》
D.《企业会计准则》
【答案】D
【解析】A项《会计法》属于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B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C项《总会计师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会计行政法规;D项《企业会计准则》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的会计行政法规。
5.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 )负责监交。
A.其他会计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单位负责人
D.主管单位
【答案】B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41条的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 )。
A.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B.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C.本单位负责人
D.本单位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员
【答案】A
【解析】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7.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单位负责人应( )。
A.签名
B.签名或盖章
C.盖章
D.签名并盖章
【答案】D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21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某外商投资企业业务收支以美元为主,也有少量的人民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为方便会计核算,该单位可以采用( )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A.人民币
B.人民币和美元
C.欧元
D.美元
【答案】D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12条的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9.某市财政局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时,应由( )派人监销。
A.省财政厅
B.市档案局
C.市审计局
D.市监察局
【答案】C
【解析】销毁会计档案时,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10.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 )。
A.拒绝接受,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
B.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C.应予销毁,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
D.拒绝接受,并不能让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答案】B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14条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会计核算具体内容的有( )。
A.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B.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C.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D.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答案】ABCD
【解析】
2.下列属于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义务的有( )。
A.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B.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拒绝
C.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的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D.代理委托方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答案】ABC
【解析】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有:①遵守有关法律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②对商业秘密应当保密;③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的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④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拒绝。
3.财务会计报告由( )组成。
A.资产负债表
B.会计报表附注
C.财务情况说明书
D.会计报表
【答案】BCD
【解析】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4.下列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 )。
A.《企业会计制度》
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答案】ABCD
【解析】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AC两项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BD两项属于会计部门规章。
5.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包括( )。
A.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
B.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C.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D.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会计行为的监督
【答案】AC
【解析】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BD两项属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范畴。
6.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以( )。
A.一人多岗
B.一岗多人
C.多岗多人
D.一人一岗
【答案】ABD
【解析】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7.按规定应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有( )。
A.大中型企业
B.事业单位
C.行政部门
D.业务主管部门
【答案】ABD
【解析】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9条的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以下( )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A.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B.资本、基金的增减
C.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D.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答案】ABCD
【解析】《会计法》第10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判断题
1.会计行政法规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
【答案】×
【解析】《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2.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持证人员应当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不得少于24小时。( )
【答案】√
3.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情况,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
【答案】√
4.年终,某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但会计人员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
【答案】×
【解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5.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