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增值税其他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除一般计税方法外,还有简易计税方法、扣缴计税方法、进口货物计税方法,以及“营改增”后部分行业的特殊业务涉及的预缴税款方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销售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货物、劳务或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例2-8】 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3季度销售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164800元,计算该企业第3季度应纳增值税额。
解析:销售额=164800÷(1+3%)=160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60000×3%=4800(元)
【例2-9】 某酒厂2015年1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销售自己使用过5年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60000元,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0元,当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00元。计算本月该酒应纳增值税额。
解析:该酒厂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11年购入的,当时该酒厂为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该固定资产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销售该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应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的有关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旧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额=120000÷(1+3%)×2%=2330.10(元)
当月销项税额=60000÷(1+17%)×17%+800000×17%=144717.95(元)
该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2330.10+(144717.95-45000)=102048.05(元)
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并负责向进口人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例2-10】 某企业进口一批设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已纳关税50万元。计算该企业在海关应纳增值税金额。
解析: 组成计税价格=500+50=55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550×17%=93.5(万元)
四、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算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分行业的特殊业务涉及预缴税款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三)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预缴税款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需要按照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1.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例2-11】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县。2016年5月1日到B县承接一项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对该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分析甲公司5月增值税纳税情况。
解析: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甲公司5月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甲公司5月进项税额=8+4.95=12.95(万元)
甲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22-12.95=9.05(万元)
在B县预缴增值税=(222-50)÷(1+11%)×2%=3.1(万元)
在A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增值税额=9.05-3.1=5.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