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哥本哈根到巴黎—国际气候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小结

从哥本哈根到德班的故事,不得不重点从巴厘气候大会以及“巴厘路线图”谈起。与德班气候大会和巴黎气候大会一样,巴厘气候大会也被很多人认为是“转折点”,虽然之后的谈判在泾渭分明的“两轨”下进行,但实质上多边磋商正式进入了一个可能带来某个全球协议的谈判区间。很多对磋商具有重要意义的新概念或新议题,例如NAMAs、MRV以及对缔约方分类的不同表述等,都是在这次会议上出现的。

原定为期两年的特设工作组谈判在哥本哈根陷入低谷。其原因可想而知:全球协议固然重要,但发达国家的要求未免太多太急了一些。《议定书》刚刚执行一期就要将历史责任远低于发达国家、正处于稳定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纳入同样承担强制减限排义务的行列之中,而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方面的承诺又远远不能到位。实力和地位都处在上升阶段的新兴发展中国家自然不会轻易让步。事过多年之后回头再看,没有法律地位的“哥本哈根协议”内容并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失败,会议的无果而终更多是进程的问题而不是磋商结果本身。

哥本哈根之后的会议基本是在修补该会议对多边机制带来的打击和创伤,挽回国际社会对联合国谈判的信心,力求有所成果成为缔约方大会的“潜规则”。坎昆气候大会平稳过渡,将“哥本哈根协议”内容纳入法律框架。德班气候大会又呈现出谈判加速的迹象,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还没有尘埃落定的情况下(直到2012年的多哈气候大会才完全确定了2013—2020年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见第六章第一节),关于2020年后全球协议的“德班平台”就被授权搭建起来。其中的原因是多样的,一是全球协议的紧迫性越来越明显;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伞型国家”很难承担起气候领袖的作用;欧盟的地位依然不可或缺,它的主张依然具有较大影响力,特别是其“合纵连横”的谈判策略相对得当;第三,从多年的谈判实践可以看出,所谓的“全球协议”在性质和约束力方面与《议定书》不可同日而语,相当松散,伞型国家和新兴国家也都可以接受。

从这段历程可以看出,对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有利的国际气候制度逐渐走向了所有国家共同承担减限排责任的方向——当然这种责任是有区别的,而且相比《议定书》中明确的义务规定,这种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在发展中国家眼中,这无疑是一种“倒退”。这种看似“倒退”的演变是在多种力量推动下发生的:第一,气候变化的紧迫性要求各国都承担责任,而非谁有责任、谁没责任。正如哈佛肯尼迪学院的Robert Stavins教授所说,We cooperate on Common, but not on DifferentiationRobert教授在2014年12月利马会议中国角“智库论坛”的发言.;第二,20多年来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还在继续发生变化,尤其是当前谈判着眼于2020年时,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责任和发展水平有可能发生质变,也就是说能力在变,责任也在变;第三,欧盟、美国等重要缔约方借助强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讨价还价权力以及议程控制权力主导着国际气候谈判的议程、方案,发展中国家的权力相应薄弱;第四,科学的不确定性、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和目前的政治现实都不允许大部分国家都向前迈一大步,即选择范围和力度都加强的《议定书》模式,只能选择发达国家“退一步”、发展中国家“迈一步”而达到同一起跑点的折中方案。

2012年的谈判致力于结束“巴厘路线图”谈判;2013年到2015年的谈判聚焦于“德班平台”,我们将在第六章进行分析和讨论。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将重点探讨影响国际气候制度演变的因素、“德班平台”谈判的综合性问题和主要缔约方(集团)的气候变化政策以及谈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