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哲学与新儒学:纪念冯友兰先生诞辰120周年暨冯友兰学术思想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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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冯友兰:中和—通论

冯友兰在1920年1月至2月间集中阅读过杜威的英文版《思维术》,在1926年出版的《人生哲学》一书中谈到杜威的反省思维论,和胡适不同的是,他侧重从知识和道德的视角加以发挥。

冯友兰对杜威反省思维论的解说不是直接从知识与道德的区分开始的,而是从天道与人道的区分开始的。人生活于现实世界之中,面对天道和人道。天道是自然之道,是必然之道。无论人的意愿如何,人都必须遵守天道。人道是当然之道,如果人无欲求,可以不遵守;如果人有欲求,则必须遵守人道,此时的人道即达成此欲求之道。从现代知识谱系看,天道与人道分别对应于两类科学,即叙述科学与规范科学。冯友兰是这样描述它们的关系的:“叙述的科学叙述天然事物之实然,其所求乃天道,或天然法则(law of nature);规范的科学指出关于人事之当然,其所求乃人道,或曰规范法则(law of norm)。”冯友兰:《人生哲学》,见《三松堂全集》,第2卷,216~217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

人们对天道和人道的了解以经验和欲求、知识和道德为途径。人有经验,也有欲求。人的经验本来如此,即为真,人的欲求也是本来如此,即为好。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经验为假,有的欲求为恶呢?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我们不能单独看待经验或欲求,而应该以经验关系或欲求关系来观察问题。经验之假的出现是因为多种经验之间有冲突,欲求之恶的出现是因为多种欲求之间有冲突。有冲突,就需要调和。调和所用的方法只有靠理性。冯友兰指出:“自人的观点言之,凡能调和诸经验之假设,吾人即认为真而以之为天道之实然;凡能调和诸欲之办法,吾人即认为好而以之为人道之当然。”冯友兰:《人生哲学》,见《三松堂全集》,第2卷,217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由经验层面的调和所得的知识,近于天道;由欲求层面的调和所得的道德规范或制度,近于人道。

这样,天道与人道的区分演化为知识与道德的区分。冯友兰就从知识和道德两个层面解析杜威的反省思维论。疑难是反省思维的第一步。按照冯友兰的分析,造成疑难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此经验与彼经验之间发生矛盾,或者经验与已经确证的知识之间存在矛盾;另一种情况是此欲求与彼欲求之间发生矛盾,或者欲求与环境、条件之间存在矛盾。正是这些矛盾引起疑难和困境。解决这些疑难或调和这些矛盾只有诉诸理性思维或反省思维。反省思维在解决经验矛盾和欲求矛盾时,有不同的应用,分别对应于知识和道德层面。

在知识层面上,反省思维的作用在于调和矛盾着的经验,经过推演与试验,获得真理。冯友兰对知识层面上的反省思维过程做了这样的描述:“理性调和于矛盾的经验(疑难问题)之间而立一说法(拟设解答);以为依此说法,则诸矛盾的经验,当皆得相当解释(引申涵义);试用之以解释,果能使昔之矛盾者,今皆不矛盾(实地实验),于是此说法即为真理,为‘通义’。此真理之特点,即在其能得通。”冯友兰:《人生哲学》,见《三松堂全集》,第2卷,219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通”指知识的解释广度和强度。“通”的知识的形成能使最大多数经验之间的矛盾或者经验与已有知识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解释。这样,“通”成为判断真理的尺度。

在道德层面上,反省思维的作用在于调和矛盾着的欲求,使它们得到基本的满足,这是所谓的达道。冯友兰对道德层面上的反省思维的过程做了这样的描述:“理性又调和于相矛盾的欲(疑难问题)之间,而立一办法(拟设解答);以为依此办法,则诸相矛盾之欲,或其中之可能的最大多数,皆得满足(引申涵义);推而行之,果如所期(实地实验);于是此办法即为‘通义’,为‘达道’。此达道之特点,即在其能得和。”冯友兰:《人生哲学》,见《三松堂全集》,第2卷,219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和”指欲求满足的广度和适度。“和”的道德规范或制度的确立能使最大多数欲求得到恰当的满足。何谓欲的恰当满足?冯友兰提出“中”的标准。“中”即非过非不及。欲的满足有一个度,超过了这个度或不到这个度,都不能说达到了“中”的程度。只有“中”与“和”相统一(“中和”),欲的满足才能达成理想状态,成就道德的圆满状态。这里,反省思维论在道德领域的应用为冯友兰在《新世训》中阐发“致中和”的生活方法提供了理论论证。顾红亮:《〈新世训〉的生活方法论与实用主义》,载《哲学研究》,2009(5)。

冯友兰把杜威的反省思维论分解成知识和道德两个层面,提出“中和—通”的观点,他的真正着眼点在于道德层面的解说,为他的“中道”人生哲学提供理论依据。他在这方面的贡献在于把反省思维论引入道德领域,为我们理解道德疑难困境、道德规范的形成打开了一个理性的通道。

冯友兰指出,新的道德规范和制度的确立,需要诉诸反省思维,对矛盾之欲进行调和与实验。他说:“吾人之智力,可专用以应付新环境,新事实,而作新活动。若非然者,吾人将终身循环于简单的活动之中,永无进步之可能矣。”冯友兰:《人生哲学》,见《三松堂全集》,第2卷,222~223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智力”在此可指反省思维能力。道德规范和制度一旦成立,为人们普遍遵行,久而久之,化为社会道德风俗。对于个人而言,也有类似的情况,个人的道德行为如果施行已久,意念所至,不思而行,它就成为一种道德习惯。个人遵奉社会道德风俗和个人道德习惯是自然而然的行为,反省思维隐藏其间。在道德境界中,这种遵奉体现为尽伦尽职;在功利境界中,它体现为对自己利益的欲求。

冯友兰将杜威的反省思维论应用于形成中的道德规范和制度的解释,显示他对道德理性能力的关注。他说:“吾人或选理智,以解决人生问题;或选直觉,以解决人生问题;所选虽不同,而选者则一——同是理智。由此则可知理智在人生之地位了。”冯友兰:《一种人生观》,见《三松堂全集》,第2卷,17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在道德领域,理性起引导的作用,大于直觉的作用。在他后来提出的人生境界说中,仍然可以见出他偏重理性能力这一态度。他在《新原人》中认为,人生境界的高低取决于觉解程度的高低。觉解既表示对所做的事情有一种理性的了解,又表示对所做的事情有一种明觉状态。当个人在做某事时,他既知道如何做此事,又对他的做事活动有所自觉。觉解包含理性和直觉的成分,以道德理性为主。道德理性能力的大小关系到觉解的程度,也关系到人生境界的差异。冯友兰的觉解概念多少折射出反省思维论已经融化于他的人生境界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