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哲学与新儒学:纪念冯友兰先生诞辰120周年暨冯友兰学术思想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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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存在”的逻辑分析

新理学形上学从“事物存在”出发,依照四个角度(形式、质料、过程、总体)来对“存在”作逻辑分析,得出“理”“气”“道体”和“大全”四个主要的形上学观念及相关命题。通过所以然与所以能引出“理”与“气”,通过过程与整体引出“道体”和“大全”,“理”解释存在之所以然之则,“气”解释存在之能存在,“道体”解释存在之流行变化,“大全”解释存在之总体,从而形成一个所谓“形式化”的存有论系统。限于篇幅,于此主要对新理学的“理”作一个简要的说明,以见其“理”观念的“形式性”。

在《新知言》中,理观念被表述为这样一组命题:

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第一组主要命题是:凡事物必都是什么事物。是甚么事物,必都是某种事物。某种事物是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借用中国旧日哲学家的话说:“有物必有则”。《新知言》,6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这个理我们可称之为“形式之理”,因为它只确立了一个此如此、彼如彼的“如如”的意义,肯定的东西“很少”,对此,我们作三方面的分疏。

1.理是众理、众共相之类名。新理学从“有事物存在”推到“有某种事物存在”,再推到“某种事物必有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有某类即有某理,有多少类就有多少理。从共相是一类之所以为一类说,众理就是众共相。理是众理之类名,也就是众共相之类名。它是对事物皆有理的“形式的”肯定,并不肯定“一切事物”皆以某理为本原,也不肯定有某类事物有某类之理。从此意义上说,新理学的理至多只是一“形式本体”,它形式地解释了事物的统一性,“事物皆有理”。它既不肯定有统合万理的太极,也不肯定有道德意味的天理。新理学明确表示,“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是一种神秘主义的说法,不能持之。理就是一类名,就内涵说是事物之所以然,就外延说是万理。

2.理本身无所谓善恶。新理学主要从四个方面讨论理之善恶问题:一是从真际或理自身的观点看,理自身无所谓善恶。因为“所谓善者,即从一标准以说合乎此标准者之谓”。《新理学》,8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二是从某类实际事物的观点看,某理是某类事物的至善,某理是某类事物的标准,是某类事物完全的典型,所以是某类的至善。三是从一个个实际事物看,则每一事物皆以自己的标准来确定善恶。个体事物之间并无统一的标准,就个体事物自身而言,也无确定的标准,所以只能是从各自的标准来判断善恶。四是从社会的观点看,道德是善。因为道德即在于维持社会的存在,道德即在于成就社会。

3.没有道德化的天理。新理学明确表示不承认宇宙是道德的,认为“宇宙是道德底”是神秘主义的说法,不能加以肯定。新理学强调注意区分“一般的善恶”与“道德的善恶”,道德底善恶,只可对于人说,而不能对一切事物说。从一般存在和整体宇宙的角度看,此理只是肯定所以然之类,并无道德的内涵。在新理学,道德只在于人际社会之中,是社会之理。新理学的宇宙只是逻辑上的至大无外的“大全”,别无意味,所谓“宇宙底心”,亦只是吾人的心只能在宇宙之里不能在宇宙之外而已。

新理学的形上学已经足够形式化,但要注意的是,“凡事物必都是什么事物。是什么事物,必都是某种事物”中涵有从“个体”到“类”的跨越,这个跨越是一个典型的本质主义命题,即任何个体都本然地属于某个类,或是任何个体都有其确定的本质属性(“正性”),并逻辑地按这个本质方向(性、理型)发展至极。这是一个典型的柏拉图式的立场。所谓理虽不造作生物,却是事物的依据、标准、方向,事物之变化发展即是依理尽性,这是新理学凡物必依其理、必尽其性的理本论形上学。新理学形上学(理观念)在实质上更接近柏拉图主义,而不是程朱。程朱虽然也是某种程度的柏拉图主义,但在精神和方法上均与其有重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