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六、小结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从公物的角度去观察水资源上的权利结构,我们会发现一个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相结合的结构。公物制度要求水资源须服务于公共利益,其是水资源所有权人负担容忍义务的正当化基础。而在公物制度基础上发展出的公法役权理论,是对水使用权公法特性的描述。
“供公用”清晰地界定了水资源所有权与水使用权的公法内容之范围,尤其为公共使用人的使用权利提供了根据。为了保障水资源这种公物能被用于公共目的,对于特别使用,法律采取了许可主义,应当说,许可的根据在于水资源的公物属性以及水使用权的公法属性,但反过来,许可又造就了私法上的财产地位。如果许可是不可撤销的,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地位就是一种用益物权,但如果许可是可以撤销的,则只是形成了一种民法上受保护的财产地位。
水资源上不仅存在水资源所有权、公法役权性质的水使用权、私法水使用权,还可能与土地所有权相关,也是基于水资源的公物性质,宪法限制了水资源上诸多的权利,在制度保障与存续保障上都有所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