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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解释是法律人对这个贫弱社会的反哺。如果没有生活于既定法律体系之下的觉悟,动辄诉诸修改既有法律、制定新的法律,法律人失去的不仅仅是谋生的工具,更是同时滋养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安定等普世价值的土壤。法律人应该有匠人的气质,解释应当是最重要甚至唯一得心应手的工具。宪法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法律人也不是时尚大魔头。宪法解释的前提必然是忠于宪法文本,忠于宪法所确立的自由、平等、法治等基本原则。法律人有变化万千的解释理论,但宪法的气质已经锚定在宪法文本中,不能改变。
宪法解释发生于宪法制定之后,宪法解释理论又在宪法解释之后,是对造就宪法解释的过程的归纳与升华。宪法解释是宪法生命力的显现,宪法解释理论则赋予个案中的宪法解释以质感,将宪法解释体系化。根据宪法解释理论形成的体系也可能因为新的判例被刷新,为宪法解释与社会环境互动提供适应性框架,并在此基础上雕琢宪法解释的细节。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力图协调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这两种彼此冲突的要求。”宪法解释理论必须在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之间寻找生长点与平衡点。作者对原旨主义、活的宪法等的论述淋漓尽致地展现了这种生长与平衡技艺,为我们更微观地观察美国宪法解释理论打开了一扇窗:风景宜人,却并未让人因醉氧而眩晕,这是一幅“浓妆淡抹总相宜”的春日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