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法学(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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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环宪法学的随想

宪法学是椭圆形的本文的初稿源自于2013年年底作者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举办的“亚洲宪法学研讨会”上的总结发言。

非常高兴,我终于有发言机会了。其实我也已经有点饿了,但还是想说几句,因为听了大家这一天半的发言,觉得非常精彩,几乎都忍不住想要提前发言,现在总算可以趁这个机会说几句了。

首先我承认,我们非常荣幸有机会承办这个会议,收获也很大。我听了这个会议上的发言后,发现内容非常丰富,使我受益良多。我相信我们的同学,还有我们的老师也是一样的。我们做了全面的会议录音,如果可以,这些录音将来还会整理成资料,供我们更多的老师和学生参考学习。

第二点我要说,通过这次会议,我进一步发现,这个会议的举办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今年,2013年,对于我们在座的所有人来说,都是一个特殊的年份。就在这一年,美国发生了斯诺登案件,这使我们感到很震惊:美国这样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它的政府居然在大规模地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除此之外,埃及还发生了政治动荡,这个动荡使我们深刻感到,一个威权国家向民主国家的转型有多么的困难。再反观中国,情况也复杂。从今年3月开始,中国发生了一场有关中国要不要宪政这一问题的争议,这场争议已经持续了8个月,它回到宪法学最最基本的一个出发点,即“我们究竟还要不要宪政这个概念。”上述所有这些事件其实都是对于我们的职业——宪法学这个专业提出了严峻的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只有我们中国学者接收到了,我相信世界各国的学者,包括在座的各位学者都应该感觉到。我们这次的研讨会恰好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召开的,这就凸显出举办这次研讨会的必要性,凸显出这次研讨会的重要意义。这是我讲的第二点。

第三点,通过这个会议,我个人进一步感觉到亚洲立宪主义所面临的课题是非常复杂的。这一点过去很多人也许都说过,亚洲跟欧洲不同,欧洲的国家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国家与国家之间虽然有差别,但政治上的制度和文化则比较相似。而亚洲各国各地区就不同了,它的情况非常复杂,而且各国和各地区之间差别也非常大。对此,我们可以举出三种情形来加以说明。

亚洲立宪:多样性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亚洲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了宪法政治,比如说日本、印度、韩国,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还没有实现宪法政治,或曰没有完全实行宪法政治。在没有实现宪法政治的国家和地区中,有些正走在宪法政治路上,有些可能还遥遥无期,有些甚至连什么是宪政、要不要宪政这样的问题,还可能存在一些争论。

第二种情形:我们可以发现,在亚洲,有些国家和地区是通过民主化之后实现宪法政治的,比如说韩国等都是如此。但是有些国家和地区,则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宪法政治,只是在民主化程度上还存在进一步发展的诉求与趋势,比如中国香港特区就是如此。

第三种情形:亚洲复杂性还在于,有些国家的宪法政治是被外国强制性导入的,比如说日本,大家都知道它是在“二战”之后由美国将宪政强行地引入的,可是这一做法成功了,本国人民接受了宪法政治,整个国家成为一个被广为认可的宪政国家。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西方的这种宪政被导入亚洲其他国家的时候,却未必成功,比如说柬埔寨,它就没有成功,相反,却在很大程度上陷入了政治动荡。我相信,亚洲的其他国家,如果现在强行引入西方宪政,也还可能出现类似的这种情况。放眼当今世界上其他国家,如伊拉克、埃及等,情况就是如此。

以上种种事实说明了一点:立宪主义在亚洲所面临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几乎不可同日而语。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亚洲各国各地区的宪法问题,或者说在亚洲做宪法学研究,其难度不亚于欧美国家的宪法学。

在亚洲:宪法学的四个课题

但是我还是要说第四点:尽管亚洲国家这么复杂,有这样那样的差异,可是我们亚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在宪法学上,至少应有四个共同课题。请注意,我说的是“共同课题”,而不是共同的“亚洲价值”。“亚洲价值”说起来已经非常敏感了,但是我们可以说,亚洲的国家和地区在宪政道路上拥有四个“共同课题”。

第一个课题:关于学习西方宪政的课题。这具体包括:亚洲国家和地区是否有必要向西方成熟的宪政国家学习;如果有必要,则我们又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西方许多成熟宪政国家之间的做法又不太一样——比如说违宪审查制度,它就有美、德、法三种模式——那么到底我们要向哪一种模式学习?这就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一个具体问题。

第二个课题:如果我们确定亚洲国家和地区有必要全面,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学习和吸取西方国家的宪政原理和制度,那么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走向西方式的宪政?在这一个问题上,西方成熟的宪政国家未必都能附带地给出路线图,这些成熟的宪政国家的宪法学一般只会将本国现在通行的宪政原理告诉你,而忽略了它们之所以有效的条件,甚至忽视了到达这个宪政时刻的历史过程以及具体路径,即使它们能告诉人们,所给出的路线图也只是基于它们自己的历史经验,而未必适合于亚洲。

第三个课题:亚洲国家和地区在宪法学上是否有自己独特的一些课题。中国就存在着这样的情形,其中包括亚洲有没有不同于西方宪政理念、但又可以跟西方宪政理念相调和的,或者可以补充强化西方宪政主义的一些思想文化资源。比如说这两天我们许多学者提到的儒家思想,它究竟与西方立宪主义有什么样的关系,就值得思考。当今中国大陆也出现了一些所谓的儒家宪政主义的学者,其中就有人主张从中国传统的儒家学说当中,吸收一些与西方的宪政理念相一致的,或者说可以调和的一些价值观来发展西方的宪政主义思想。这究竟是否可能,就值得我们去研究。而且如何对待这样的思想资源,比如如何对待儒家的一些思想,争议非常大,确实值得研究。这是第三个课题。

第四个课题,可能是我们还要共同面临的一个课题,即我们亚洲国家和地区,在走向宪政的道路上,或者在实现宪政的道路上,是否彼此之间也可以互相学习,互相借鉴。这几年包括我在内,有几位中国宪法学学者跟日本还有韩国的一些学者,每年度都举办了一个会议,我们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就是在向西方国家学习的过程当中,是否应该互相借鉴不同的亚洲国家的经验。我们发现这样的一个借鉴其实已经发生了,而且在一百年之前,也就是当西方的宪政主义思想刚刚传播到亚洲的时候,其实我们就开始这样做了,比如说当时中日之间,还有日韩之间,就存在这样的借鉴。

宪法学为什么是椭圆的?

第五点,我还是要指出,如果我们进一步具体化到中国,那么要研究的问题可能就更加复杂了。今天大家讨论就涉及这一点。比如说我们中国,是否可以实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宪政。这就是中国所面临的非常特殊的一个课题,需要我们宪法学深入思考,而非基于一种特定的价值观,贸然作出判断。今年中国意识形态领域所发生的宪政争议就跟这个问题有很大的关系。

从学术的角度,我是相信宪政主义在人类历史当中是存在一些基本共识的。西方也好,东方也好,至少应该存在一种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包括宪政是什么,同样也应该有最起码的一些价值共识。在这一意义上,我是一个规范主义者,当然也正因为这样在学术上受过批评。但是我并非无视现实的课题,我也清醒地认识到,确实中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简单说,中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国家。

可是在学术上我们讨论这样的课题非常困难,特别是在今天这样的研讨会上。而且这个问题讨论起来非常复杂。一旦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讨论,马上就可能成为意识形态的争论。但这里可能存在一个误区,就是主张宪政和反对宪政的人们都把宪政的概念内涵加以无限地具体化,具体化到能够让人直接联想到西方某一个特定国家——主要是美国的做法。其实这样做本身就是不对的,而且在中国也很容易受到排斥。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一点。当我们在谈论中国宪政的时候,我们不必把宪政的概念界定得过度详细。我们只要一个最低的、必要限度的价值共识就行了。就此,我个人认为,什么叫宪政,简单说,宪政其实就是要通过适当地限制公共权力,来保障人民最基本的尊严、最基本的权利的政治体制。这也是中国在清末引进宪政这一概念时它所具有的原意。关于这一点,其实西方的宪政主义和东方的传统,包括我们儒家所讲的“道统”是可能存在一定意义上的一致性的。质言之,这样一种精神在儒家传统中已经存在,特别儒家几千年的“道统”就有这样一种精神,即将政治权力纳入一种道德规范当中去约束它,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民。

总之,作为亚洲的宪法学者,我们应该从这样一种东西方共通的立场和视角,去把握宪法政治的内涵,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亚洲各国的宪法学应该是椭圆形的,也就是说它并非只有一个圆心(否则就可能走向西方中心主义),而是拥有两个互相牵制而又互相平衡的圆心,其中一个是各国共通的、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另一个则是本国或本地区的自身的、特殊的宪法课题。

以上就是我有关学术方面的浅见,说出来给大家参考。最后请允许我代表会议主办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向所有来自各国各地区参加这个会议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也非常感谢这次会议当中大家精彩的发言和热烈的讨论,为我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美好的印象!最后我们也感谢参与这次会议承办、会务工作的老师和同学!谢谢你们!辛苦了!

(原稿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鑫同学根据录音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