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重点难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里的“危害行为”指的是实行行为。因果关系中的危害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因为预备行为不可能发生实害结果,也没有探讨因果关系的必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有在实害犯或结果犯中探讨才有重要意义,因为实害犯的既遂必须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并且这一实害结果必须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某一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要其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在行为犯和危险犯中,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的问题,自然没有探讨因果关系的必要。但是,在危险犯既遂后,如果出现加重结果,则可能属于结果加重犯,对于结果加重犯,需要探讨因果关系问题。
例3-1(单选):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是( )。
A.甲自制一个面人,诅咒其仇人乙三日内出门被车撞死,结果乙在三日内果然出门被车撞死
B.甲意欲致乙死亡,便劝乙乘坐火车,期待乙在偶然的事故中死亡,乙结果死于火车事故
C.甲因心怀怨恨而放火报复,致使包括乙在内的多人被烧死
D.甲开车撞伤乙,乙在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房楼起火被烧死
【讲解】A项表述中,甲并没有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即甲的诅咒行为不是实行行为,且对于迷信犯、愚昧犯不定罪、不处罚,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B项表述中,由于甲的“劝说”行为并非实行行为,因而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C项表述中,放火罪属于危险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但放火致人死亡属于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判断基本犯中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甲放火烧死包括乙在内的数人,放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表述中,乙的死亡因其他因素的介入(医院起火)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换言之,医院起火才是乙死亡的直接原因,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C
※【重点难点】非常态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1)在特定条件下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发生,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或被害人的行为介入导致结果发生,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发生,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例3-2(多选):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 )。
A.甲与素不相识的乙发生口角,甲推了乙肩膀一下并踢了一脚,乙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乙因患有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B.甲在穷乡僻壤致乙受伤,走两天的路程才找到一所简陋的医院,乙不治身亡
C.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导致乙重伤昏迷后离去,乙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便跌下山崖摔死
D.甲存在杀人的故意,点燃乙身穿的衣服,乙跳入水中溺死
【讲解】A项表述中,被害人乙受到打击后导致心脏病发作而死,系危害行为与特殊体质结合导致危害结果,应当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项表述中,甲将乙打伤,但因条件恶劣(穷乡僻壤、医院简陋)乙不治身亡,甲的行为与恶劣条件结合导致危害结果,应当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项表述的情形道理同B项,因为“在山崖边上”也属于恶劣条件。D项表述中,甲试图烧死乙,乙为躲避危害行为而跳河淹死,即甲的危害行为与乙的行为相遇或相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ABCD
※【重点难点】因果关系的中断:由于介入因素的存在,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这里的“介入因素”不包括被害人本身的行为介入,因为被害人本身的行为介入应当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被害人本身行为的介入,可以认定为“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的情形。
例3-3(多选):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 )。
A.甲以杀人的故意殴打乙导致乙受伤,乙乘救护车送往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
B.甲以杀人故意用枪将乙打伤后,乙在医院遇到火灾被烧死
C.甲突然将乙推下车,导致乙被后面的车辆轧死
D.甲唆使赵某杀乙,并给赵某提供了杀人工具,赵某将乙杀死
【讲解】A项表述中,甲出于杀乙的故意致乙受伤,但由于交通事故这一介入因素导致乙死亡,使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项表述的情形道理同A项,其中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是火灾。C项表述中,甲将乙推下车,结果乙被车轧死,乙的死亡结果是甲的行为所致,存在因果关系。D项表述中,甲是教唆犯,赵某是实行犯,实行犯既遂,教唆犯也既遂(“一人既遂,整体既遂”)。在实行犯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那么,教唆犯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应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CD
例题拓展
例3-4(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C.甲、乙、丙的行为与丁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丙的行为与丁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讲解】A、B项表述中,对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整体既遂。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则丙也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当然要区别对待,丙应认定为从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D项表述中,对于共同犯罪,在正犯或实行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其他共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C
例3-5(单选):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抛入河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丙基于杀害的故意用刀砍关某,见关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往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关某死亡。丙的行为与关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陈某违规将行人洪某撞伤,洪某昏倒在路中央,陈某驾车逃逸。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冯某发现洪某时已来不及刹车,将洪某轧死。陈某的行为与洪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伤害戊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戊送医院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戊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丁的行为与戊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讲解】A项表述中,甲对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项表述中存在介入因素(医生治疗失误),导致因果关系中断,丙的行为与关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C项表述中,陈某将洪某撞倒在路上(第一个行为),很容易导致躺在路上的洪某被过往的其他车辆再次撞击(第二个行为)。相对于第一个行为而言,第二个行为应是“正常”的因素,换言之,实施第一个行为之后,发生第二个行为是高概率事件。因此,第二个行为不中断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陈某的行为与洪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于C项表述的因果关系认定的情形,《考试分析》没有阐述。具言之,《考试分析》对于介入因素的阐述,并没有区分是通常的,还是异常的,仅仅说明介入因素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C项涉及的基本理论是:第一个行为是否可大概率导致第二个行为(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一般而言,如果第一个行为大概率导致第二个行为的介入,并且介入因素是通常的,则不阻断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如C项表述的情形;倘若第二个行为的介入是异常的,或出现概率极低的,则阻断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项表述中,丁打伤戊,但因遭遇恶劣条件(车辆出现故障无法及时送医救治),导致戊死亡,应当认定丁的行为与戊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表述与上述例3-2题中B、C项表述的道理相同。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