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常考重难点专题讲解(非法学与法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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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数罪并罚

※【重点难点】数罪并罚是指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的特点有:(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区分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当然要并罚。至于按照一罪处理的情形,如法定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不是并罚数罪,不能适用数罪并罚。(2)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具言之,并非任何时候的实质数罪都需要实行数罪并罚,而是限于以下4种情况的数罪才适用并罚: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②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漏罪);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新罪);④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罪的,符合累犯条件的,应作为累犯从重处罚,但是不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且不构成累犯;如果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新罪,应当依法对新罪定罪量刑,构成累犯的,要从重处罚。但这两种情况不能与已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例13-1(多选):下列选项中,对甲所犯罪行应当适用数罪并罚的是( )。

A.甲在判决宣告前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甲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

B.甲因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发现甲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且应当依法追诉

C.甲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甲又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被依法假释,在假释期间,甲又犯抢劫罪

【讲解】A项表述中,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漏罪),对已判决之罪和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针对B项表述,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才能适用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而不适用数罪并罚。针对C项表述,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罪的,不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针对D项表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对新罪或漏罪与原判刑罚依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D

※【重点难点】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该数罪并罚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2)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的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自由刑,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3)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4)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例13-2(单选):下列关于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B.数罪并罚规则不适用于驱逐出境

C.数刑中最高刑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对主刑应采取吸收原则

D.附加刑采取吸收原则

【讲解】A项表述中,我国刑法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B项表述中,驱逐出境也可适用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里的“附加刑”,当然包括驱逐出境。C项表述中,吸收原则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D项表述中,对于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

【答案】C

※【重点难点】(1)吸收原则的适用: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具体而言,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具体规则为: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②判决宣告前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③判决宣告前数个主刑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3)并科原则的适用: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一人犯数罪,其中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仍需执行。数罪中判处数个附加刑,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例13-3(单选):甲犯盗窃罪和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为18年。对于这两个罪的并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甲应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

B.对甲应在8年以上1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

C.对甲应在8年以上18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

D.对甲应当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

【讲解】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情形之一就是要受总和刑期的限制。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18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10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可见,选A项。

【答案】A

例13-4(单选):甲犯抢劫罪、盗窃罪和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年、8年和6年有期徒刑。对于这三个罪的并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甲应在10年以上24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B.对甲应在6年以上24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C.对甲应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D.对甲应在20年以上24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讲解】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24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10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由于总和刑期不满35年,则执行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0年。可见,选C项。

【答案】C

例13-5(单选):甲犯盗窃罪、抢劫罪和绑架罪,分别判处12年、13年和14年有期徒刑。对于这三个罪的并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甲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B.对甲应在12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C.对甲应合并升格为无期徒刑

D.对甲应在14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讲解】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本题表述的三个罪总和刑期为39年,超过了35年,则执行刑期应确定为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刑中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4年,则对甲应在14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答案】D

例13-6(单选):甲犯A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B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于甲的并罚,下列方法正确的是( )。

A.对甲应判处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

B.对甲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C.对甲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D.对甲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

【讲解】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因此,对甲数罪并罚时,虽然主刑只执行有期徒刑,但剥夺政治权利需合并执行4年。

【答案】B

例题拓展

例13-7(单选):甲因间谍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上述犯罪的并罚,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讲解】(1)主刑的并罚:15年、14年、10年。数罪最高刑为15年;总和刑期相加为39年,超过35年,最高刑为25年。故在15年至25年间决定主刑。(2)附加刑的并罚: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0万元。两个剥夺政治权利种类相同,并科8年,其他分别执行。四个选项中,B、C、D项主刑的并罚均可,但只有D项附加刑的并罚正确。

【答案】D

例13-8(单选):甲犯有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分别判处8年有期徒刑和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甲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和盗窃罪,法院判处诈骗罪5年有期徒刑、盗窃罪7年有期徒刑。法院对甲判处的下列刑期中,符合刑法规定的是( )。

A.14年

B.19年

C.24年

D.30年

【讲解】对于发现漏罪的,适用先并后减规则。如果有数个漏罪,先将数个漏罪并罚,即本题表述中的5并7,两个漏罪并罚后的总和刑期为12年有期徒刑。再根据先并后减规则,继续执行的刑期为18并12,总和刑期为30年有期徒刑,没有超过35年。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总和刑期为35年以下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那么,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8年(注意:《刑法》第69条表述的语言是“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而非“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为20年,对甲应在18年至20年内决定执行的刑期,再扣除已经执行的5年,就是在13年至15年内决定执行的刑罚,即为继续执行的刑罚。可见,只有A项符合刑法的并罚要求。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