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要)
考情分析:7个教育类法律法规中地位最高,历年考试中均在2道题左右,个别年份会出现3道题。需要考生特别重视三个问题:第一是义务教育的公平问题;第二个是保护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问题;第三是在校园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问题。命题一般为这三个方向,考生务必熟记且灵活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度概况】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指导方针】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政府、家长、学校和社会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 【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九条 【问责制度】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例题】某小学让学生乐队停课参加某公司庆典,公司给予学校一定的经济回报。该校做法( )。
A.正确。可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B.正确。学校拥有管理学生权利
C.不正确。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D.不正确。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注意两个年龄:6周岁、7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注意谁提申请,谁批准)
第十二条 【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免试、就近两个概念要注意)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例题】某学校为了选拔优质生源,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进行跨区招考,这个做法 ( )。
A.合法
B.合理
C.不合法,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D.不合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应保障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
第十四条 【社会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例题】15岁的小明因为家里经济状况不好,被送到汽修厂当学徒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合法。有助于改善小明家庭的经济状况
B.合法。有助于锻炼小明的自立能力
C.不合法。任何人不得非法招用童工
D.不合法。没有取得小明监护人同意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题干中汽修厂老板的做法不合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 (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例题】小强是个自闭症儿童,但是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该上初中了,当地普通学校以小强有自闭症为由,拒绝其入校学习。该做法 ( )。
A.合法,学校有招生自主权
B.合法,学校有办学自主权
C.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教育公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题干中的学校拒绝小强入校学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故选C。
第二十二条 【教学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特别重要的条款,体现了均衡发展的理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四条 【安全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此条款体现了维护校园安全的决心)
第二十五条 【不得乱收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不得开除】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此条款体现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
【例题】某县教育局将最好的老师都调配到中心学校,这种做法违背了 ( )。
A.全面发展 B.均衡发展
C.协调发展 D.优先发展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故选B。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行为规范】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福利待遇】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三条 【支教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例题】1.班主任张老师按照学生的期中考试成绩调整座位,将考试成绩后5名的学生安排在教室的最后一排。张老师的做法 ( )。
A.是激发学生的重要手段 B.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C.是管理班级的有效手段 D.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张老师根据成绩排座位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是一种歧视行为,故选B。
【例题】2.学生李某因在上课时嬉戏打闹,被班主任罚打手心30下,班主任的这种做法( )。
A.正确,有利于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B.错误,不能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C.正确,这是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
D.错误,对学生的体罚应当适度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教师的法律责任】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家长的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答题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考试中地位很高,规律性也是最好把握的。
首先,该法自始至终贯穿均衡发展的理论,因此处处体现教育公平,比如外地务工人员子女与城市学生享有平等受教育权,不得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残疾孩子有普通校就读能力的,普通校不能拒绝;国家鼓励大学生支教,支援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教育财政经费应当向薄弱校倾斜,而非重点区域。
以上这些条款都是在强调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其次,该法特别强调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誓死捍卫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学校不得开除、劝退学生;不得体罚学生,尤其是到室外罚站;不得让学生辍学;不得招录童工等。这些条款的共同特点是强调对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
最后,法律责任,绝大部分仍旧是行政处分,极个别情况是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具体已经在条款中标注出来,请考生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