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新论:人道与公平(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理论与实践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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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前几年,中央电视台每年都会播出《感动中国》节目。2013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的高淑贞,她的孩子因患病而无法上学,她发现有很多小孩有类似问题,于是在自己家里办起了小学校。这个学校从1998年开办以来,收留了近百名残疾儿童,甚至管吃管住,从不收钱。[1]这里的叙述有点轻描淡写,但只要稍加思索就能明白高女士在此过程中克服了多少困难与麻烦,承受了多大经济压力,付出了多少心血与汗水。其事迹确实感动了不少人,而且应该感动我们。类似事迹在感动中国人物里面并不少见。比如,有十来岁的孩子因为父母早亡,不得不挑起家庭的重担,照顾重病的爷爷和幼小的弟弟、妹妹等;还有些老师,在穷苦山村扎根多年,只为当地孩子有个识字算数的机会。

这类事迹能不停地让人感动,与人们背后的正义观念密切相关。在普通人眼里,正义主要关涉公平与公正,关涉个人的应得。有些人的受苦受难是自然造就的,比如父母得病身亡、自己身患残疾,由此而来的困境、苦难似乎与他人没有关联,纯粹是自己运气不好,与正义无关。如果有人出于高尚的情怀愿意帮助他们,这是他们的幸运。但这属于慈善范围,是仁爱的展现。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没有资格和权利强迫大家这样做。要而言之,我们的正义直觉大致是这样的:社会正义就在于保证个人得其所应得,保证每个人既不吃亏也不占便宜,保证每个人的所得大体上与其贡献相匹配。从这种意义上说,正义与仁慈或者仁爱是一组相对立的观念。正义就在于确定什么是人们的正当所有,而仁爱则是拿人们正当的财物去帮助他人,因此,正义与仁爱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感动中国》节目中的人物之所以感动中国、让人们敬佩,恰恰是因为这些人的所作所为远远超越了正义的要求,行的是仁爱与慈善之举。

换个角度看,只要人们接受这种正义观念,那么上述的反应就是自然而然的,人们不会另作他问。比如,人们不会问:为什么这样的困境如此之多、如此之惨?政府或国家对此负有责任吗?这种事情的解决只能靠某些小人物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吗?这就是说,只要人们依然保留当下的这种正义观念,那么我们所知道的类似结局无论有多惨,似乎都只能期待好运的到来,期待人们的仁善之举。本书要做的工作就是,试图挑战这种常见的正义观念,认为我们有着深刻的道德直觉会支持我们扩展与修正它,从而提出一种新的正义观念,帮助我们解决上述惨境与困局。按照这种新的观念,正义不仅仅在于公平,不仅仅保证人们的所得与付出相匹配,还有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体现人道精神,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这种正义观念会承担以前慈善或者仁爱的部分功能,由此我们应该同样关注(甚至要更加关注)的是出现感动中国人物的那种处境。我们不是说那些人物不值得感动,而是说那些触发感动的处境更为根本。

很显然,人们接受的不同类型正义观念,会使人们在面对同样的事情时有极为不同的反应,由此产生极为不同的后果。实际上,不同的观念会让人们看待世界的方式很不一样,由此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莫大的影响。宏观经济学之父凯恩斯早就给我们描述了观念的这种巨大作用,他说:

经济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各种观念,其力量之大,出乎常人之意料。实际上,统治世界的不过就是这些观念而已。……既得利益之势力,往往被人夸大,实则远不如各种观念之潜移默化影响。……或早或晚,或好或坏,危险的不是既得利益,而是各种观念。[2]

如果我们接受这种新的正义观念,那么我们的社会体系——包括各种各样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等——的合力就应该使社会履行两种基本功能。第一种是人道功能,也就是在生产能力与经济资源足够的条件下,社会正义认可的各种制度应该保证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保证人们基本的衣、食、住、行,基本的医疗和教育等。第二种是公平功能,也就是各种制度保证人们的收入与贡献大体上相匹配,保证人们能够得到公平的发展机会等。一旦我们接受这种新的正义观念,形成相应的正义直觉,那么我们再次观看《感动中国》节目时就会自然发问:这样的处境难道不是不正义的吗?解决它们难道不是国家或政府的义务吗?在这样的发问下,我们的反应绝不仅仅只有感动,同时还会有羞愧与愤怒。尽管这些人物依然令人感动,但迫使这种人物出现的环境与制度就不再令人“感动”,而是令人羞愧与愤怒,作为集体一分子的我们都应该为此感到羞愧,对政府的不作为则是感到愤怒。只有大家都开始有这样的反应,这个社会才有望通过各种制度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机制,从而大大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才不再依靠弱小的个体来单独承担如此可怕的重担,才有可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反复上演。当意外出现比如父母双亡时,社会或政府有义务为孩子提供足够的资源,让他们过上正常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拥有这种正义观念的社会中,问题的解决不再依赖弱小的个体发挥大无畏的奉献与牺牲精神,而是依靠体制与制度来预防和解决。

然而,要想这种新的正义观念为人们所接受,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要表明这是人们应该接受的,是人们有理由接受的;其次,要考虑以何种方式将这种观念内化为普通百姓的正义观念。不过,至少从表面上看,这种新的正义观念很可能与人们的正义直觉背道而驰,有人可能会认为它把仁爱与正义混淆了。本书想做的工作就是第一方面的工作,试图尽力表明,目前的正义直觉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深刻与根本,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一旦找到更为根本的道德直觉,澄清正义观念与道德直觉的关系,确立一种自洽的正义理论,我们就会发现,人们最深刻的道德直觉与当下的正义直觉是错位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义理论实际上支持人们接受这里提出的新的正义观念。就此而言,本书的关键之处在于,明确地把现实人性纳入考虑范围,据之表明分配正义新解的两种不同成分是由人性的动机结构所引起的。人的有限利他心有两个方面:(1)人们有利他心,由此形成相应的人道的道德直觉,不考虑人们的贡献而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2)人们的利他心是有限的,在这方面形成公平的道德情感,要求人们获得公平的做贡献的机会,且人们的所得与付出要相匹配。

在此基础上,本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表明本书采用的基本方法以及正义的基本功能与性质。第二部分主要表明,义务论正义理论由于两个特色而呈现出动机的内在不一致:(1)各种理论基本上都秉承康德道德理论的特色,具有某种绝对与不妥协的成分,从而无法纳入人性动机的约束;(2)其正义观念的证成往往直接或间接地诉诸深刻的道德直觉,由此暗暗地接受了这种人性动机的约束。第三部分表明,后果主义正义理论尽管同样在解释这些深刻道德直觉时出现了问题,但这种理论的本质是关注后果,所以它有更好的理论资源与空间,可以明确地纳入人性动机的约束,从而为人们深刻的道德直觉做出解释或辩护,为这里提出的新的正义观念做出系统性辩护。由此,本书最后得出,立基于有限的利他心这样一种现实人性,人们会有两种相对应的道德情感,这两种道德情感会支持新的正义观念。


注释

[1]http://www.lz13.cn/ganenlizhi/10958.html.

[2]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London:Harcourt Brace Javanovich,1953:383-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