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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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

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准确把握公有制关系的本质特征。

应当看到,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独有的现象,它在原始社会曾经是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并将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获得更加充分的发展。但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既不同于原始公有制,也不同于共产主义公有制。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没有多少剩余产品,因此,人们只能集体劳动,平均分配,这就是原始的公有制。与原始公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型的平等关系,这种关系排除任何私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获得特殊的利益,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共同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社会产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人们共享社会创造的财富。

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又有什么区别呢?概括地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存在分工、劳动是谋生的手段为基础的,后者则是以消灭分工、个人实现自由全面发展为基础的。由于存在分工,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就不能像在消灭了分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那样,单纯以生产资料的共有者的身份与生产资料发生实际联系,还必须以把劳动作为自己的谋生手段,以劳动者的身份实现与公共的生产资料的结合,以获得与自己付出的劳动相应的报酬。

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虽然生产资料是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但是,由于旧分工的存在,属于社会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又是通过具有独立利益的个人和单位如企业来分别使用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使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带有局部占有的性质。每个从业者个人以及每个从业者集体之间在对生产资料的使用上具有明显的利益上的差别,公有制内部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由此而生。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有什么特点呢?

第一,社会调节。由全体社会成员按照集体意志统一支配和调节社会所属的生产资料既是公有制的历史起点,又是公有制的必然结果。正像自发的秩序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典型状态一样,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要以有计划地满足社会的共同利益作为自己存在的历史根据。公有制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满足社会的共同利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接受全体人民的代表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否则,国有经济就会成为单纯追求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的工具,成为事实上的私有制,公有制就会被瓦解。

第二,经济民主。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形成了平等的关系,在全社会范围内结成了利益共同体,这就首先需要一种民主化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共同利益的实现。没有这样一种民主的管理结构,就会滋生各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各级管理者就有可能蜕化变质,公有制关系的要求就无法得到实现,公共利益就无法得到保证。正如毛泽东所强调的那样,“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1]

第三,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分配环节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不能直接计算,因而现实中的按劳分配只能是按经营收入分配,而经营收入的大小又受供求、竞争和价格波动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按劳分配的实现与理想中的状态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就国有经济来说,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必须坚持的,这就是:既反对剥削,又反对平均主义,只承认能力和贡献上的差别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而不承认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第四,剩余共享。对经济剩余的占有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基本职能,在私有制中,经济剩余归私人所有者占有,而在公有制经济中,经济剩余则归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具体来说,在公有制经济中,企业上缴国家的收入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一般的税收,另一部分则是公有资本收益,这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企业获得的收益,是公有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这部分收入要用于满足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改善公共福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


注释

[1] 《毛泽东文集》,第8卷,1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