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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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

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建立之后,其生产关系通过什么样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并发挥作用,如何推动和组织实际的生产、分配和交换活动,这就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既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一方面,所有制的内容决定着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例如,资本主义所有制必然要求自由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社会主义所有制必然要求社会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例如,同样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就存在独资经营的业主制、私人股份所有制、法人股份所有制等多种形式。同样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存在国有国营、承包制、现代企业制度等多种形式。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一论断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国所有制结构变动的趋势。一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求各种形式的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有机结合,这表现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就是混合所有制的出现。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各类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交易、组合,这必然会打破各种所有制之间的相互分割,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的自由流动、交叉持股、相互融合。

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是随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十六大报告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并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

混合所有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而是由不同的所有制混合而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可以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私人控股则具有明显的私有性。因此,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具体到不同的领域和部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有不同的要求。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的国有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为主,这类企业包括:公益性企业,如从事公办教育、公共医院、公共交通、保障性住房、环境卫生的企业等;自然垄断企业,如从事电网、铁路运输、自来水、天然气的企业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如从事军事工业、航天航空、核工业的企业等;开采战略性或稀缺资源的企业,如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稀土挖掘的企业等。上述企业的共同特点是,不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而是优先服务于公共利益和国家战略;因此,政府要对其保持较强的控制力。当然,在这些领域中也存在一些具有竞争性的项目和环节,可以适当引进社会资本,搞混合所有制。

第二种类型的国有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之外,国有资本可以保持绝对控股,也可以相对控股和参股,还可以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有进有退的流动。这类国有企业广泛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其主要特点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主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市场竞争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其发展的前途、范围、数量和规模也都是根据竞争的结果来确定的,政府对于这些企业一般不进行行政干预。这类国有企业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大部分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实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优势互补、相互融合、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