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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法治评估的依据和指标设计
建设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把法治建设的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
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为本报告提供了中国法治评估的基本框架。
本报告所设计的法治指标体系由六个一级指标组成,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法治效果体系,其中前五个体系是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构成安排,而法治效果体系主要衡量法治体系治理的效果。前五个指标反映法治体系的结构,反映法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所达到的水平,后一个指标主要反映法治体系的功能,反映法治体系的治理效果。法治治理效果是一个多向度的概念,研究的是通过法治治理,权力滥用是否得到遏制,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社会秩序与安全是否有保证,人们的法治观念、依法办事意识和对合法性的认同是否提高。因此,法治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为法治效果奠定了制度基础,而制度的运转究竟如何归根结底还要看治理效果。中国法治指标体系构成见表0—1。
表0—1 中国法治指标体系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