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众人权观念调查(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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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设计与样本分布

2009年4月,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少数人的权利,特殊群体的权利,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等六大方面。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阶段性政策文件,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积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是中国政府在人权领域做出的庄严承诺。

2011年7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针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执行情况发布了一份评估报告,这份报告认为:全国人民的人权意识显著提高,总体生活伴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得到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更加有效,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入开展,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全国各领域人权保障的总体水平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全面推进。

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一计划开篇再次确认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所取得的成绩,并重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继续在原来确定的人权六大方面做出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由此看来,国家强调的人权保障是从每一个个体出发,不仅在物质生活上着力实现权利和利益,也要在精神生活上积极提升归属感和认同感。那么,在这样一种人权实施状况和人权观念状况的国家话语之下,作为主体的公民是如何认识人权的呢?他们有着怎样的主张和要求?

一、研究主题与研究目的

根据前文对已有学术研究的总结,目前少有对人权观念的实证研究,对中国大众这样一个群体的人权观念的实证研究尚属首次。我们确立以“中国大众人权观念”为本研究的主题,是希望能够考察中国大众对于人权是怎样认识的,并验证大众是否切实感受到了自己在人权方面受到尊重和保障。具体而言,本次调研的目的在于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大众对当前自身的人权状况有怎样的认知和评价。

2 .大众对其已有或应有的权利有着怎样的要求和主张。

3 .大众对具体的权利是怎样的观念。这些具体权利存在一种怎样的重要性排序。

4 .影响大众人权观念的因素有哪些。

5 .大众接受人权教育的状况如何(包括对人权知识的获取方式,以及对人权的法律保护的认识状况)。

6 .大众对于少数人的权利、特殊群体及特定群体的权利保护持怎样的态度。

7 .不同身份的主体的一般人权观念是怎样的,对具体权利的观念又是怎样的。这些不同身份的主体之间存在多大的差异性,以及是否存在共识。

前文我们已对现有学术研究进行了总结,目前没有针对中国大众这样一个群体的人权观念的实证研究,我们的工作在国内尚属首次。这是一项艰难的工作,但对人权的观念进行研究又非常必要和有意义。通过这样一种调研,可以消解人权理论探讨中的一些怀疑,或者增进一些确信,可以有助于我们辨别更加细致研究人权理论的可行性方面,突出当前及以后研究的侧重点。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测量,描述人权的观念状况,并不是尝试说明这些观念是如何形成的,所以,我们的研究是一种描述性研究。

确定了研究目的之后,我们把这一主题内含的意义提炼为“大众”“人权” “观念”三个关键词,我们将围绕这三个方面,基于我们对主题所做的分解,对研究总体、分析单位、时间维度、是否需要抽样等问题加以确定,并选择资料收集方法、资料处理方法、分析方法等。

我们所要了解的是当下大众对于人权的观念状况, “大众”这一关键词指引我们确认以个体作为分析单位,描述中国大众这一个群体中的个体行为如何发生。虽然我们也考察某一群体的观念,但并不以群体作为分析单位,因为个体被赋予了社会群体成员的特性,我们可以注意一些个体特征,如性别、年龄、民族等,然后把这些描述个体的特征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群体的整体形象,这种通过个体信息来概化个体的集合,可以有效避免区位谬误。另外,在时间维度方面,我们确定做一个截面研究。前文已经述及,我们的研究目的是一种描述性的,我们也不追问这些观念的由来,理由并不仅仅在于截面研究是描述性研究的惯常方法,而更在于时间因素往往影响到对研究发现的概化。在当代,我们对于观念的研究都极不统一,社会变动较不稳定,我们并无法确保这样一种描述能否代表五年前或五年后的情形。所以,我们只针对当前这一个时间节点研究大众对于人权的观念。

就“人权”而言,它最简单的定义就是人的权利,其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主要包括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这几类之下还可以细分出具体的权利;它也有不同的存在形态,如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结合现有的理论研究,我们本次考察的人权维度主要集中在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权。首先是基于《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考察,大众是否切实感受到了自己的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有怎样的认识?存在什么主张?还有什么要求?然后是对具体的宪法、法律及国家机关规范文本中所规定的人权的观念,包括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生命健康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隐私权、劳动权、宗教信仰等权利的具体感受。当然,还包括对获知这些人权信息的来源,以及不同的人对于自身人权相关状况和对自身以外的主体的人权相关状况的看法。

而就“观念”而言,它最早源于希腊的“观看”和“理解”,在西方15世纪就用该词表达事物和价值的理想类型,也指人对事物形态外观之认识;17世纪后涉及构思过程。(57)这样一来,观念就可能是多样性的。因此,更加需要确立不同的指标来展开研究、评价。对于人权的一般性认识,我们确定了人权具体内容的重要性选择、人权的具体主体的确认以及

人权应当得到实质平等还是形式平等的保护作为指标。对于人权的具体方面的认识,在财产权方面,我们确定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作为指标;受教育权方面,我们确认国家教育政策、教育投入和教育质量的评价为指标;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我们确认政府是否参与直接干涉作为指标;言论自由方面,确认表达内容、表达方式、表达对象、表达程度作为指标;以医疗卫生状况作为健康权的指标;以建设污染环境的工厂是否征求意见作为环境权的指标;以人大代表选举作为选举权的指标;以是否废除死刑、卖淫者游街作为违法犯罪者权利的指标;以社会保障条件程度作为劳动权的指标;以当前户籍制度的存废作为迁徙权的指标;以安居保障作为国家权利对人权保障的评判指标;以法院的审判作为司法公正权利的指标;以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监控通讯作为公权力行使与人权保障关系的指标;以人权知识获得渠道、大众对我国法律中人权规定和加入人权公约的了解情况作为人权教育状况的指标。

二、总体与抽样

研究总体就是我们从中得到结论的群体。一般而言,我们很难对总体的所有成员进行研究,也很难对所有成员进行各种观察。所以,社会研究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决定观察什么和不观察什么。对于一项具体的社会调查来说,选择能够代表调查总体的一部分调查对象,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抽样就是选择观察对象的过程,一般我们所说的“调查”,实际上指的是“抽样调查”,即对取之于某个总体的一部分个体所进行的调查。(58)

总体是构成它的所有元素的集合。(59)我们此次调研的目标总体指向所有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目前居住在国内、未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这是一个数目巨大的群体,对于这样一个庞大、多样的群体,应当采用概率抽样的方法。概率抽样与非概率抽样是抽样的两种类型,前者使总体中的每一个体都有一个已知不为零的被选机会进入样本,后者则主要是依据研究者的主观意愿、判断或是否方便等因素来抽取对象(60),这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研究者的主观因素对研究的影响程度不同。

概率抽样,所有的大型调查都利用这一方法。而非概率抽样主要是根据具体的调研目的选择使用,往往作为前测。考虑到我们的研究主题是大众人权观念,我国大众这一群体分布地域广泛,这些地域在自然条件、经济状况、文化底蕴等方面差异极大,而且观念本身就是一个多元、难有定论的问题,我们选择概率抽样是合理的。

概率抽样所内含的基本理念在于:要想对总体进行有效的描述,从该总体中抽样出来的样本必须包含总体的各种差异性特征。这就要求样本具有代表性。对于社会调查来说,当选出的样本的各种集合特征大体接近于总体的集合特征时,样本就具有代表性。

就我们的调查而言,我们针对调研对象设计了9个自变量,涉及: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受教育水平、个人年收入、宗教信仰、户籍、职业。变量的选择与样本比例如下:

1 .性别

性别差异的存在使得性别作为变量成为可能。性别差异主要是指由于生物与社会原因,两性之间在心理特征及个性倾向性方面的差异,而更普遍的研究还涉及性别角色的社会化等诸多问题。有关性别差异的假设在许多研究报告中都有所呈现,尽管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领域,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研究者们还是已经探察了许多人格变量的性别差异。因而,性别可能成为影响中国大众人权观念的因素。

根据对性别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男性占52 % 、女性占48 % 。男性仍然高于女性比例,相差4个百分点,这主要跟男性在社会事务上的活跃性要稍强于女性有关(见表1—1)。


                           表1—1                                                    性别变量的样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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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龄

一切存在着的,都是历史的。 “中国人今天的生活环境是以往全部历史共同作用的结果。传统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过去,同时还是个历史地存在的现在。因此,我们不但可以在以往的历史中追寻传统,而且可以在当下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61)因此,若要对现在进行较为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必须要从较为开阔的、历时性的宏观视角予以观察。年龄是历史时间与历史观念的积淀,虽然对受访者信息的采集是同时进行的,但不同年龄阶段的受访者身上承载的多重历史在共时性的条件下为我们提供了进行类历时性比较的可能。

表1—2是年龄的统计表格,其中18岁以下的占9.1 % 、19~29岁的占45 % 、30~39岁的占18.8 % 、40~49岁的占17.3 % 、50~59岁的占6.1 % 、60岁以上的占3.7 % 。由于发放问卷的主体主要是学生,故而问卷的受访对象集中在19~29岁的年轻人一块,对数据的客观性与普遍性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具体对于人权的态度我们将在报告后面的数据分析一块予以解答。


                           表1—2                                                       年龄变量的样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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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族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之间在民族经济状况、民族政治文明程度、民族文化样态、民族人口结构、民族综合素质等领域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多样性的民族文化共生共存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是一种普遍现象。民族多样性作为多民族社会的一个关键特征,反映了社会群体内成员间的民族差异。民族多样性研究的基本假设是民族多样性能够影响群体过程和群体效能,以及群体成员的情感回应和需求,因而,以民族为变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表1—3中我们可以看出,汉族占90.7 % 、少数民族占9.3 % ,中国虽然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是在人口比例上面汉族人占绝大多数,且少数民族的汉化程度也逐渐提高,所以少数民族的选项对于我们的研究来说是相当有意思的。


                           表1—3                                                     民族变量的样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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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治面貌

政治身份与立场会影响社会和个人的价值取向与行为方式,因而,政治面貌可能会作为个体社会认同的一部分而存在并影响个体对权利诸问题的评价。在中国, “政治面貌”是当前政治身份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因此,我们选择政治面貌作为变量之一考察党员群体与民主党派、共青团员、群众等其他政治面貌群体对人权的认知是否存在差异。

政治面貌一题,我们可以得出群众占43.8 % 、共青团员占35.7 % 、中共党员占19.6 % 、民主党派成员占0.9 %(见表1—4)。考察各种不同政治面貌的大众人权,可以在目前中国政治氛围较为和谐的背景之下,了解各种不同党派与群众之间的态度的差别。


                           表1—4                                                政治面貌变量的样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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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受教育水平

文化程度与观念意识是密切相关的,如布尔迪约的理论所显示的,文化资本的积累能够再生产出社会层级。在现代社会中,教育使人获得进入现代性社会的通行证,教育的多少、文化符号拥有量的差别,将人划分为具有不同学识和能力的群体和个体。(62)相应地,文化资本的差异当然也能再生产出不同的观念阶层。因此,受访者的受教育水平也是可能影响其人群观念的重要变量。

受教育水平一题我们主要考虑了未受教育至高等教育的所有人群,小学及以下占7.7 % ,初中占19.4 % ,高中或中专占26.8 % ,本科或大专占40.3 % ,硕士占5.3 % ,博士占0.5 %(见表1—5),受教育水平的不同导致他们接触人权的途径会有所差别。我们将关注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对民众人权观念的影响。


                           表1—5                                               受教育水平变量的样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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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人年收入

收入水平是最为常见的变量之一。收入指通过体力或脑力劳动所获得的收益。水平是对不同收入情况进行表征而使用的专业术语。在统计学中,水平是指具体的、可操作的不同等级或状态。此处的收入水平表示在一年内,个人所取得的收入的数量标准。收入水平是动态的,并非一成不变。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收入水平可看做是不变的,正是因为这一特征,个人年收入才能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划归到不同的收入水平当中。为了避免极值对数据统计产生偏差,我们将个人年收入分为六个收入水平等级。

个人年收入一题中,2 000元以下的人占32 % 、2 000~5 000元的占14.1 % 、5 000~1万元的占11.3 % 、1万~3万元的占24.1 % 、3万~8万元的占14.6 % 、8万元以上的占3.9 %(见表1—6)。曾经有学者提及,人权状况跟一个人的经济水平相关,经济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大众对人权的理解,以及人权在各个经济能力人群中的关系。而在此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因为在年龄表格部分我们也予以说明了受访对象中学生比较多,因此在2 000元以下的人群比例较高也存在这一个方面的影响。


                          表1—6                                               个人年收入变量的样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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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与权利观念的确存在着复杂而密切的联系。从一般意义上讲,权利观念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意识,而宗教信仰则是一种超越性的意识,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由崇拜认同而产生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地皈依,这种强有力的意识难以避免地会对权利意识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以有无宗教信仰作为考察大众人权观念的变量之一。

宗教信仰在我国是一个不太主流的话题,因为中国地大物博,且信仰泛化,并且信仰的目的和方法也是各种各样,而在表1—7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来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占85.3 % 、有宗教信仰的占14.7 % ,这一项比例的差距是相当大的,对于我们考察我国的信仰现状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


                           表1—7                                                 宗教信仰变量的样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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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户籍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一方面我国存在着极为严格的城乡户籍划分,城市在各方面都享有比农村优越的条件;另一方面则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城乡之间的流动也十分频繁,且这种流动更多地表现为单向性,即从农村向城市。因而,城乡差异就成为考察大众人群观念的重要因素。

户籍问题牵涉我国的迁徙自由以及近几年我们国家的户籍改革制度,此题将关注我国的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的比例,其中农村人口占45.8 % 、城镇人口占54.2 %(见表1—8)。


                          表1—8                                                    户籍变量的样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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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职业

职业指人们从事的相对稳定的、有收入的、专门类别的工作。它是对人们的生活方式、经济状况、文化水平、行为模式、思想情操的综合所映,也是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职责的体现,进而是一个人社会地位的一般性表征。也可以说,职业是人的社会角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把职业看成社会角色体系有利于我们更深入地把握职业的心理层面,社会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职业组织转变成为形形色色的职业角色,又通过职业角色引导人们进行社会。同时,人们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也通过职业角色运用社会提供的资源尽可能充分地发展自己,满足自己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的各种需要。可以说,一个职业是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或准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组织方式,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因此,职业也是可能对人权观念构成影响的重要因素。

对于职业的划分,课题组的成员进行过多次讨论。学界对职业的划分具有多重标准,我们无法进行完全穷尽,因此选项中只是尽可能地周全,其中务农人员占10.8 % ,务工人员占13.4 % ,企业员工占15.1 % ,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人员占16.2 % ,学生占29 % ,经商人员占6.3 % ,离退休人员占2.6 % ,无业失业人员占2.1 % ,还有其他职业占4.5 %(见表1—9)。我们尽量在职业的划分上囊括目前社会上主要的几种职业,而对于我们无法一一列明的职业只好在“其他”中予以标注。不同的职业对于权利的诉求肯定截然不同,因此我们将此题与后面的具体权利相结合,来探讨各种权利的现状。


                            表1—9                                                      职业变量的样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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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我们通过概率抽样方法最后确认的样本与国家人口普查的数据基本吻合。因此,可以认为样本具有代表性。

虽然社会研究者在统计中使用的主要是简单随机抽样(SRS),但我们的这个概率抽样结果并不是据此而得出,我们是依据SRS的原理进行的多级整群抽样,这种方法其实就是一直重复两个基本步骤:列表名册和抽样。做出这种选择是因为我们无法获得一个完整的名单形成抽样框,但我们可以获得国家的行政区划名单,各行政单位辖区内市、县、街道、门牌等信息。这样处理效率很高,但是效率的代价是样本精确度的降低。权衡之下,我们选择了这种方法,但是增加了样本容量和提高样本要素的同质性。

本次调查坚持严格采用建立在科学概率抽样基础上的大规模问卷调查方法,通过采访员问卷面访的方式,获取全国样本范围内公民个体的数据,问卷设计好后我们首先进行试发,然后进一步进行修改,同时,我们也对采访员进行了培训并提出要求。此次调查的受访人确定为14~70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有固定住所的居民。

本次调查采用异比分层、多阶段、等概率的方式抽取样本。初级抽样单位(primary sampling units,PS U)为县级行政单位(四个直辖市以市为初级抽样单位),抽样框采用《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2010)》中的县级行政单位名单及户数资料;次级抽样单位(secondary sampl ing units,SS U)为乡镇/街道,抽样框采用行政区划网站及《2010中国建制镇基本情况统计资料》中的相关数据。

此次调查,按照误差率小于5 %的精度要求,设计抽选出20 000个样本,实际抽到15 579个样本,最后有效采访15 211个样本,有效率为97.6 % 。

抽样范围覆盖了全国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63)共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及海南除外)的125个城市,最终有效访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样本情况如表1—10所示。


                            表1—10                                                    问卷发放地点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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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权问卷的设计

1 .前期准备工作

人权问卷设计之初,课题组成员主要总结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注意问卷体例的设计;问题的顺序、相倚问题的设计、问题的简洁性和通俗性;选项的穷尽性和互斥性,考虑在不分卷的情况下问题的涵盖性;考虑怎样化解由于受众多样而可能导致的信息收集不准确的问题;注意选择式、填空式、表格式问题结合;多选、单选结合;要有一道开放性问题等。因此,我们按照总分的结构就以下内容设计了问题:财产权、安全权、教育权、宗教自由、医疗卫生、言论自由、环境问题、选举权、参政议政、特殊主体的权利(包括吸毒者、性工作者、同性恋者、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就业保障、尊严、自由、司法、知情权、隐私权等。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综合考虑,形成了大众人权观念调查问卷。

2 .问卷设计的基本结构

在设计问卷之前,我们首先对研究假设进行操作化,使研究假设中提出的命题具体化、量化,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进行,避免了对社会现象的分析的片面性,使调查研究得以进行。同时,社会现象的分析是建立在量的基础上,使定性分析即结论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不是一种主观的臆断。研究假设的操作化步骤主要分为四步: (1)明确概念的确切含义。 (2)进行探索性研究,确定概念操作化的框架。 (3)对概念或命题进行分解。所谓分解,就是将整体分解为部分,将复杂的事物或命题分解为简单的要素,然后对各个部分或要素进行研究的一种方法。(4)确定命题的评价体系。就是指在设计操作化框架中,确定各部分或各因素在整体框架中所占的地位或权重,也就是把命题分解为若干部分或若干因素之后还须确定每一部分或因素在整体中所占的地位。

本次人权问卷,题名为“中国大众人权观念调查”,共有35个题目,其中33个选择题、1个填空题、1个开放题,选择题中有27个单选题、6个多选题,27个单选题中有9个涉及的是受访样本的基本信息。第10题至第34题均是有关人权的问题,全卷结构是按照“抽象人权—具体人权”即总分的结构展开的。其中第10题关注的是几大人权的排序问题,第11题是关于平等的问题,第12题是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第13题到第15题关注财产权,第16题是考察受教育权,第17题是考察宗教信仰自由,第18题是关注医疗卫生问题,第19题到第20题是考察言论自由权,第21题关注环境权,第22题关注选举与被选举权,第23题到第25题分别关注的是罪犯、卖淫人员、劳动者的权利问题。第26题到第31题主要关注的是民众在权利保障方面对国家行为的态度,其中包括知情权、公正审判与司法救济权、尊严、基本生活水准权、隐私权等。第32题到第34题关注的是大众对于人权知识的获取以及基本了解情况。当然,为了避免客观题对大众选择的局限性,我们将通过单选题与多选题交叉、封闭性选择与开放性选择项结合,以及后期的交叉分析来避免客观题与大众主观观念之间可能存在的隔阂。

3 .问卷的数据分析

我们利用SPSS数据统计软件对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数据的分析过程分三个步骤:数据输入、数据分析和数据整理。

第一步,分成三个小组,每组由组长牵头,平均每个组员录入800~1 000份问卷。输入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部分单选题不能多选的却多选,按此题缺失来处理;第二,一些题目为单选题,但由于大部分被调查对象在填写时当成多选,在输入数据时,也按照缺失处理;第三,第18题单选题处打印为多选,仍然按照单选题处理;第四,第33题、第34题按照多选题处理;第五,年龄按照18岁以下、19~29岁、30~39岁、40~49岁、50~59岁、60岁以上六个阶段将填空题第二题予以划分。

第二步,数据的分析是严格按照SPSS的操作规程进行的,经过测算输出的结果不存在误差。

第三步,我们把输出的数据按照便于查找和使用的方式进行了整理,建立数据资料库。

以上是受访大众的基本情况介绍,本次调研采用SPSS软件,通过将其与问卷中关注的各项具体权利交叉分析来获取信息。而具体的人权观念现状我们将在报告的具体分析中一一向读者呈现。

(1)夏勇: 《人权概念起源》,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李步云: 《走向法治》,404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3)转引自张文显: 《法理学》,8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比如,李步云和陈佑武认为,人权是一种权利,但不是所有权利都是人权。人权与其他种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及存在形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参见李步云、陈佑武: 《论人权和其他权利的差异》,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 (1)。而钟会兵在梳理、分析权利和人权的源流、涵义的基础上,认为应从涵义、目的价值、蕴涵的理念、产生与存在的时间、内容与法律文本的关系、依据和对应范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等七个方面对二者做出区分。参见钟会兵: 《权利和人权:源流、涵义与区别》,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 (4)。

(5)比如,有学者从公民资格的角度去考察非人权范畴的社会权利观念。参见王元华: 《非人权范畴的社会权利观念评析———以公民资格理论为主的分析》,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 (2)。

(6)参见《现代汉语词典》 (第5版),161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7)参见上书,502页。

(8)这种观点认为:人权心理是人们关于人权的具体内容、实现程度、法律保障及社会条件等方面的某些感觉、情绪、要求等,是人权观念的低级形态;人权知识与思想是人们关于人权及其相关制度的感性认识与一般认识和见解;人权理论则是人们关于人权及相关制度的概念、内容、本质、特征及发展规律的自觉的、抽象的和深层次的理性认识。参见李步云主编: 《人权法学》,79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9)参见罗晶: 《当代中国人权意识研究》,3页,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10)杰克·唐纳利认为,当一个人的某项权利得到正常运用时,这个人并不会感觉到它的重要性,只有当这项权利在享用的过程中遭到否定时,其“才会足以重视到予以讨论的程度”。克杰·唐纳利把这称为人权“拥有悖论”。参见[美]杰克·唐纳利: 《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张文成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1)此一人权观念的三要素论,主要参见罗晶: 《当代中国人权意识研究》,4页,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12)我们进行这一检索的最后时间是2014年12月31日,由于不同时间内数据库收入数据的数量会有变化,因此对检索时间做此说明。

(13)对于获得公正审判和司法救济的权利以及劳动权和就业权这两对权利,习惯上是放在一起考察和研究的,但为了更为全面地获取相关的研究情况,我们在检索时分开,对于检索结果则合并考察,在图示中前者显示为公正审判与司法救济权,后者显示为劳动就业权。

(14)对于此一问题的研究可以参见李道刚: 《中国传统人权观念再探———一个比较法文化的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 (2);马振超: 《近代中国对人权观念的认知与解读》,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 (1);陈弘毅: 《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人权观念》,载《法学》,1999 (5);穆丽霞、刘长欣: 《中国儒家文化与现代人权观念的相融与排斥》,载《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 (4);张丽清: 《难舍的道德帷幕:近代国人人权观念考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论文,2007;杨成铭: 《中国历史上的人权意识和人权思想》,载《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 (2);蒋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权意识与现代人权的发展》,载《理论界》,2005 (9);柴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权”因子》,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 (1)。

(15)[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 《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 》,万俊人、吴海针等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16)参见徐显明: 《人权观念在中国的百年历程》,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 (3);陈佑武:《中国人权意识三十年发展回顾》,载《广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 (7);石瑛: 《现代人权观念发展过程中的四大渊源》,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 (4);杨寄荣: 《人权观念的历史演进》,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 (3);黎晓平: 《中国现代人权观念的起源》,载《中国法学》,2005 (1);易联树、吴佩林: 《论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发展》,载《西华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11);董正华: 《近代中国人权观念的嬗变———观念史研究举隅》,载《史学理论研究》,2012 (2);李君如: 《中国的文化变革与人权事业的进步》,载《人权》,2012 (2);彭中礼: 《近现代中国文化自觉的法理逻辑演变———从民权到民生的历史变奏》,载《岳麓法学评论》,2012年第7卷。

(17)也有学者总结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当代的人权意识实现了从“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转变,其发展主要有三个阶段,即人权意识的觉醒与徘徊阶段、人权意识的启蒙与传播阶段、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人权意识的弘扬与保障阶段。参见陈佑武:《中国人权意识三十年发展回顾》,载《广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 (7)。

(18)参见任允正: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与当代意识形态斗争》,载《环球法律评论》,1980 (6);孙强: 《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人权意识形态问题反思》,载《学术界》,2010 (9);王志洋: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念》,载《江苏市场经济》,2001 (11);胡义成: 《反映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工人阶级人权观念及其在当前的重构》,载《海南师院学报》,1994 (8);许静: 《中国共产党人权观念的历史演变———以苏维埃宪法大纲和“八二”宪法为例》,载《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8 (12);王兆祥、姜若宁: 《既是规律,谈何“改造”?──胡义成先生〈反映为马克思主义的工人阶级人权观念及其在当前的重构〉置疑》,载《海南师院学报》,1996 (2);苗贵山: 《世界历史视域中的人权:从特殊走向普遍———基于马克思人权观念的发展》,载《理论探索》,2013 (2);付子堂、崔燕: 《〈毛泽东早期文稿〉中的人权观念》,载《毛泽东思想研究》,2012 (3)。

(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社会主义制度同人权有着本质的一致性。第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是人权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第四,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五,人权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第六,人权的核心是平等。第七,人权的根本保障是法治。第八,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第九,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务。参见张晓玲: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载《北京日报》,2009 05 04。

(20)参见陈福胜: 《论中国法治国情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的促动》,载《学术交流》,2014 (11);潘洪刚、肖霖: 《当前我国人权意识与和谐社会构建》,载《理论导刊》,2012 (3)。

(21)参见刘海年: 《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权观念》,载《中国法学》,1994 (6);蒙培元: 《从中西传统人权观念看人与自然的关系》,载《人权》,2002 (9);刘小林、盖伊·希斯考特:《试论中欧人权观念的差异与认同要素》,载《欧洲》,2000 (5);信春鹰: 《东西方人权观念之间的交流和对话———“东亚人权的文化基础”国际研讨会观点综述》,载《社会科学》,1996 (10);耿喜梅: 《人权观念的工具理性与我国人权外交的合理选择》,载《河南社会科学》,2004 (6);陈淑荣: 《中国与西方的人权观念和状况》,载《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0 (3);杨芳: 《中西方人权观念比较探析》,载《发展研究》,2011 (10);王发龙: 《试论中美人权观念的分歧》,载《社科纵横》 (新理论版),2010 (9)。

(22)参见李清津: 《中美人权观念的冲突与中美关系的展开》,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1999 (7)。

(23)参见郭道晖: 《政治权利与人权观念》,载《法学》,2003 (9);郭道晖: 《人权观念与人权入宪》,载《法学》,2004 (4)。

(24)参见林嘉: 《劳动法与现代人权观念》,载《法学家》,1999 (12)。

(25)参见周雄文: 《人权观念的彰显和理性回归———对罪刑法定主义历史嬗变的归结》,载《河北法学》,2007 (11);李震: 《人权保护观念下的刑法全球化》,载《公安研究》,2007 (4)。

(26)参见马念珍: 《民警警察意识与人权意识研究》,载《政法学刊》,2007 (6);陈建新:《论公安文明执法的时代性与人权意识的注入》,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 (10)。

(27)参见秦惠民: 《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讼案引发的思考》,载《现代大学教育》,2002 (2)。

(28)参见赵修义: 《主体觉醒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长———当代中国社会思潮的观念史考察》,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5);尹奎杰: 《权利观念的限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 (1);曾坚: 《对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历史考察及反思》,载《贵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1 (2);李臣: 《权利意识论》,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 (9);刘月平: 《公民权利意识培育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载《前沿》,2008 (8);吴斌: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现状述评》,载《云南社会科学》,2009 (5);秦阿琳: 《从维权到参与:农民工权利意识的演进》,载《求索》,2014 (9);谢彦波:《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公民权利意识及其培育》,载《人民论坛》,2014 (35);杨异、王续琨: 《网络时代下公民权利意识培育问题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13 (4);熊易寒: 《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载《文化纵横》,2012 (1)。

(29)该文作者认为,农民并不是不具有利益体验并处于茫然的状态,而是习惯其自身固有的对权利的利益体验模式;由于中国农民的功利性和保守性的心理特征,因而农民往往只注重权利中所体现的现实利益,而其中的法律利益只被视为实现现实利益的手段;于是,农民往往在权利行使中摒弃法律途径而热衷于传统行为方式。参见郑磊: 《论农民的权利意识———从利益体验角度的初步审视》,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 (6)。

(30)该文作者认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八个方面:1 .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制造民族分裂,危害祖国统一;2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3 .宗教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现行政治制度;4 .宗教活动不得破坏社会秩序;5 .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教育;6 .宗教活动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7 .宗教团体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能进行宗教活动;8 .宗教活动需要在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31)该文着力澄清三个问题。问题之一:我国法律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定,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定隐私权;问题之二: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能作任意的扩张或者限制的解释;问题之三:隐私权是维护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

(32)参见朱永涛: 《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实证分析》,载《苏州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 (4);孙晓媛: 《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现状评析》,载《广西社会科学》,2003 (2);郑莉佳: 《当代中国大学生权利意识研究》,西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等等。

(33)参见李斌、连宏萍: 《征地政策、权利意识与政府工作策略的调整———基于C市Q Y社区失地农民的调查》,载《探索与争鸣》,2008 (4);梁亚荣、张梦琳: 《土地承包中农民权利意识的审视———基于江苏省的实证研究》,载《中国农村观察》,2007 (5);阙祥才、种道平: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利意识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2005 (6)。

(34)文章认为,农民因土地权利意识演变而发生相应变化的社会抗争行为的过程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欣然接受政府征地政策阶段,非理性地、无序地、自发地维护自己土地权利阶段,利用村民会议行使自己权利阶段,司法维权的自觉阶段,最后是选出农民代表为农民维权的阶段。失地农民在以上不同阶段所采取的维权形式不尽相同,从大吵大嚷、谩骂领导、签字联名、集体上访,到懂得利用村民会议行使自己手中的投票表决权来决定土地的去留。文章认为,农民精英代表上访中央,这个艰难的经历是村民维权方式脱壳蜕变的过渡阶段。经历了这个阶段的洗礼,农民们不仅懂得了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知道借助国家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平台,行使自己手中的选举权,选举自己信得过的代表来为自己表达、争取权利。失地农民整个维权的演变过程从自发到自觉、从无知到有知、从不讲理到讲法律,他们的权利法律意识在不断地进步,并慢慢地走向成熟。作者认为这一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农民从臣民意识到现代公民意识的转变,折射了中国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趋势。参见刘戌文: 《当代中国失地农民的权利意识和社会抗争———福建厦门霞阳村调查》,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5)参见唐杰: 《当前中国农民政治人权意识分析》,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6 (3)。

(36)参见郑磊: 《论农民的权利意识———从利益体验角度的初步审视》,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 (6)。

(37)参见王彩芳: 《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与权利意识》,载《中国农村观察》,2007 (4)。

(38)有学者认为,工人权利意识的发展变化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1992年),是工人权利意识的“显化”阶段。第二个阶段(1993—2002年),是工人权利意识的渐进发展阶段。第三个阶段(2003年以来),是工人权利意识的快速提升阶段。工人权利意识的发育状况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多数工人具有较强的利益意识。二是部分工人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三是部分工人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集体行动意识。四是工人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参见林燕玲: 《中国工人权利意识的发育状况及其原因分析》,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 (2);冯同庆、林燕玲、苏映红: 《改革30年来国有企业工人权利意识的发展轨迹及其特征》,载《中国证券期货》,2009 (2)。

(39)参见马箭、李斌: 《农民工权利意识与社会阶层关系的和谐》,载《求索》,2007 (2)。

(40)所谓的“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出生于1980年代以后,从农村地区流出,来到城市工作,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未取得当地户籍的青少年。

(41)作者认为,所谓向农民工赋权,首先是要赋予他们团结权和结社权,让他们拥有“结社力量”; “结社力量”的形成会强化农民工的“结构力量”,国家也要通过立法、行政监管等手段来平衡和调节劳资关系,避免劳动力的过度商品化,从制度层面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和生产过程中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bargaining power)。参见熊易寒: 《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载《文化纵横》,2012 (1)。

(42)参见徐小菲: 《中美纳税人权利意识比较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43)参见胡杰: 《北京市区人大代表的政治动机和公民权利意识调查》,载《政治学研究》,1988 (3)。

(44)经过调查,该学者发现首都公民权利意识有几个主要特征:1 .大多数首都公民从现实的利益和需要出发理解社会权利。2 .多数首都公民认同首都的特殊权益,并把这种公共权利与个人权益联系起来。3 .当个人权益未得到有效实现时,人们大多归结为社会的原因。4 .自己的权益直接受到侵害时,人们采取的行为方式呈多样性。5 .在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取明哲保身态度的比较普遍。参见孙美堂: 《首都公民权利意识分析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 (1)。

(45)该学者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切入点调查发现:1 .湖北省公民不认为对于生活困难的人给予救助是政府的法定义务。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湖北不是广为人知。3 .湖北省领取保障金的公民很重面子和不愿意公开自己享受低保待遇的事情。4 .湖北省普通公民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了解很少。5 .湖北省公民主张权利的意识也很薄弱,救济途径同样以找机关领导与信访为主。参见林莉红、常晓云、严彩艳: 《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看湖北城市居民权利意识现状》,载《湖北社会科学》,2004 (1)。

(46)当然也有例外,例如,夏光志在《权利平等是最大的公平———也谈对公平问题的看法》一文中提出: “只要切实保障了‘参与各方在规则权上的平均或相等’,实际上就实现了公平本身。也就是说,保障人们追求公平的权利的平等,才是最大的公平”。参见夏光志:《权利平等是最大的公平———也谈对公平问题的看法》,载《学习时报》,2006 09 05。

(47)有学者梳理思想史上关于权利平等与特殊保护的争论后总结认为:第一,应当区分两种意义上的特殊保护,一种是封建社会存在的那种对强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它是我们常说的“特权”;另一种是现代社会出现的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它是对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第二,在现代社会的公平理念中,权利平等与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是不可缺少的两极。没有权利平等,就会形成以特权为导向的公平理念,而那是封建等级社会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就会失去社会合作的和谐前提,从而重蹈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早期那种社会冲突尖锐化的覆辙。第三,我们所要建立的公平标准,应当平衡权利平等与特殊保护的关系,确定二者关系的平衡之点,即我们所说的“公平之度”。参见常健、符晓薇: 《公共政策的公平之度:权利平等与特殊保护》,载《文史哲》,2009 (3)。

(48)一方面,在现实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人在智力、体力、出生环境方面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决定了同样的权利并不能给所有人带来同样的利益或保障。平等作为现代法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必然要求某些情况下对权利进行特殊分配,对弱势群体的实际利益进行必要的补偿,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达到维护其实质性利益的目的。参见常健、刘坤: 《论人权的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载《人权》,2009 (3)。

(49)中国政府在1991年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就开始对残疾人、少数民族、受羁押的人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此后,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也强调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被羁押者的权利的特别保障。

(50)关于什么是“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一般认为它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妇中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

(51)参见石春玲、张迎秀: 《婚姻家庭法应当明确规定第三者的民事责任》,载《当代法学》,1998 (6);李志红: 《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研究》,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林锋: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林雅: 《论婚姻法中的第三者责任》,载《政法学刊》,2008 (4)。

(52)参见杨光: 《以法律惩罚“第三者”的立法价值评价》,载《当代法学》,2000 (5)。

(53)参见周安平: 《性爱与婚姻的困惑———“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理论与现实之探讨》,载《现代法学》,2001 (1)。

(54)参见韩秀义、何欣、安建须: 《第三者之权利与公序良俗》,载《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2 (4)。

(55)参见常健、刘坤: 《论人权的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载《人权》,2009 (3)。

(56)参见孙建: 《试论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研究综述》,载《黑河学刊》,2009 (9)。

(57)参见[英]雷蒙·威廉士: 《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167页,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3。

(58)参见风笑天: 《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32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59)参见上书,33页。

(60)参见上书,36页。

(61)梁治平: 《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3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62)参见[法]布尔迪约、帕斯隆: 《再生产———一种教育系统理论的要点》,邢克超译,12~8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对我国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的描述,我国可以划分为四大地区。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见http: //w w w .stats .gov .cn/tjzs/t20110613_402731597 .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 1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