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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与行政裁量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是适用一般性法律的需要,为了公正执法也有必要具体化。无论是经验性概念还是价值性概念,在具体化时都不纯粹是事实或规范的问题,而是一个两者兼而有之的现象。那种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有唯一正解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对于仅有盖然性判断的亦此亦彼状态、亦即中立对象,由于难以存在唯一正解,法院也只能予以尊重。若如耶利内克所言,行政裁量的本质在于“法律所意图的多义性”[1],则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具有同质性。如果将司法一定程度上的尊重称作裁量,那么,很明显,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中存在行政裁量。
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性,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由于概念的空疏、法律适用者的不同、年代的变迁等等因素,可能会发生偏差,而无法兑现法的意旨,无法实现个案的正义。如何在具体化的过程中确保法律的意旨得以维续,是一个值得继续研究的课题。为了加强具体化的可预期性,同时为了加强具体化的统一性,确保法的安定性,在具体化过程中,有必要加强法适用者的说明义务,从而督促其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尽可能准确地实现法的客观价值。对于过度具体化,可以通过扩张解释、类推适用或目的性扩张等方式[2],“扩大”概念涵盖的范围,来予以补救。对于克扣法律价值的具体化,则需要加强司法审查。
注释
[1] [日]田村悦一:《自由裁量及其界限》,李哲范译,7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2] 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7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