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她没有男友为什么莫名其妙地怀孕了?
见色起意 自投罗网[6]
女子江梅,青春靓丽,自惜自信,对未来充满憧憬。但到了2012年1月下旬,觉得身体有些异样,这个月例假也没有来,感到奇怪。到医院一检查,怀孕了,大吃一惊。自己没有男友,怎么会莫名其妙地怀孕了呢?
她百思不得其解。想来想去,想起来一个多月前,和某公司的业务员郝某、刘某喝过一次酒。她刚喝了半瓶红酒,就醉得不省人事了。他们俩会不会在她酒醉后做了什么坏事?她想:我得找他们问清楚,不能不明不白地被人欺负了。
她去质问郝某,郝某一口咬定,没有欺负过她。她又去质问刘某,刘某也一口咬定,没有欺负过她。事情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什么物证都没留下,无凭无据,他们俩都不承认,江梅也没办法。实在无可奈何,江梅只好报警。
警方介入后,觉得首先要弄清楚,江梅怀孕和他们俩有关系没有?如果有,谁是胎儿的父亲?于是就做了DNA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郝某的DNA与胎儿相符,是胎儿的父亲。警方做出这个判断,有一个推理过程:
与胎儿DNA相符的是胎儿的父亲
郝某的DNA与胎儿相符
所以,郝某是胎儿的父亲
这是直言三段论推理的第一格。第一格是证明格,通过这个推理,证明了郝某是胎儿的父亲。
警方把检验结果拿给郝某看,郝某抵赖不过,承认和江梅发生过性关系。但又辩解说:当晚江梅根本没有喝醉,是江梅自愿与他发生关系的。警方又找江梅核实情况,江梅说:“我醉得不省人事,怎么会同意与他发生关系?”两人各执一词,一时难辨真伪。
警方为了弄清真相,调取了事发地的监控录像。事发地是在一个洗浴中心。监控录像显示:是郝某去开的房间,开房后是由刘某把江梅背进房间的。根据录像,警方断定郝某强奸了江梅,于是就把郝某刑事拘留。警方的推理过程是:
如果江梅是被背进房间的,那么她肯定没有同意发生性关系
如果她没有同意发生性关系,那么就是强奸
所以,如果江梅是被背进房间的,那么江梅就是被强奸的
(这是充分条件纯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它的推理规则是,肯定“头”就要肯定“尾”,即有头有尾。见附录之二。)
警方又用反证法,证明江梅不是自愿的:
如果江梅是自愿的,那么她就会自己走进郝某的房间
她不是自己走进郝某的房间
所以,她不是自愿的
上述结论是确实可靠的。
至此,警方已经完全查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业务员郝某今年34岁,在工作中结识了客户江梅。见江梅清新靓丽,就暗中起意。2011年12月14日晚,郝某、刘某约江梅一起喝酒唱歌。江梅只喝了半瓶红酒,便醉得失去意识。郝某、刘某便把江梅弄到一个洗浴中心,开了个房间,郝某强奸了醉得不省人事的江梅。次日下午江梅醒来,发现自己一个人躺在床上,全身衣着比较整齐,心中虽有疑惑,也不便说什么,就一个人乘车回家了。
事情真相查清后,江梅把郝某起诉到了朝阳区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郝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郝某随后上诉,坚称江梅是自愿与他发生关系。市三中院审理后裁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郝某上诉,维持原判。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一下:法院判决的过程也是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
首先是定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官运用直言三段论推理的第一格,判定郝某犯了强奸罪。这个推理用逻辑竖式表示是:
凡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都是犯了强奸罪
郝某违背妇女意志,用欺骗手段,强行与江梅发生性交行为
所以,郝某犯了强奸罪
定罪以后,法官再根据罪名,依据刑法进行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依据刑法规定,运用直言三段论推理的第一格判处郝某四年有期徒刑。这个推理用逻辑竖式表示是:
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郝某强奸妇女
所以,判处郝某四年有期徒刑
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无论是警方的侦破过程,还是法官的判决过程,都离不开逻辑推理。在司法活动的广阔领域中,到处都有逻辑推理的用武之地,可以说,处处都有逻辑推理之花绽放,时时都会嗅到它迷人的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