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手稿》研究:马克思思想的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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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术语的翻译

由于本书是一本对经典文本的解读著作,那么对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就必须要力求做到准确、恰当,以免给读者造成误解和歧义。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本书对一些有关马克思和黑格尔的重要术语,并没有采用我国通行的译法,即对马克思的术语,没用采用中央编译局的译法;对黑格尔的术语,没有采用贺麟等先生的译法。这些术语包括以下几类:

1.跟“Eigentum”(所有)有关的术语

“Eigentum”(所有)、“Besitz”(占有)、“Aneignung”(领有)、“Haben”(拥有),是表现近代社会性质的几个关键概念,在马克思和黑格尔的经典文本中,它们意义相近,但又有着严格的区分。

“Eigentum”,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的译法很多,有“财产”、“所有”、“所有权”、“所有制”等,不过在绝大多数场合,特别是在《巴黎手稿》中,都被译成了“财产”。但是,按照马克思本人写于1857—1858年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的规定,它是指:(1)对自然生产条件的“关系行为”(Verhalten);(2)在生产中形成的相互关系行为;(3)自己和他人相区别的意识行为。[26]由此出发,“Eigentum”应该是指人通过劳动把自己的本质对象化于对象之中,并据此在与他人的关系和意识中明确该对象归自己所有。由于“Eigentum”不仅包含拥有了对象这一静止状态,即通常所说的“财产”,而且还指获得该对象的行为本身。为了能更好地反映这一动态的获取过程,本书除了极特殊的情况,统一将它译成了“所有”,相应地,把“Privateigentum”译成了“私人所有”,把“Grundeigentum”译成了“土地所有”,而没有采取中央编译局的“私有财产”和“地产”的译法。

“Besitz”和“Aneignung”这两个词都跟“Eigentum”(所有)相关,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一般都被译成了“占有”。但是,本书区别了两者,将“Besitz”译为“占有”,而将“Aneignung”译为“领有”。“Besitz”是和“Eigentum”相对的范畴。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第一章“所有权”(Das Eigentum)中,曾对两者作过严格的区分。即,“Besitz”是指对某物仅仅拥有使用权,虽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的占有;而“Eigentum”不仅指对对象的“占有”(Besitz)、“使用”,还指在法律和意识上明确对象属于自己,是可以将对象“转让”的所有。[27]由此看来,“所有”比“占有”对对象的拥有程度高,“所有”是“占有”的真理。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这一区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还据此区分了亚细亚共同体和日耳曼共同体。他说:“亚细亚存在的只是共同所有(gemeinschaftliches Eigentum)和私人占有Privatbesitz)”[28];在日耳曼共同体那里,存在的是“个人土地所有”(individuelles Grundeigentum)[29]、“个体的私人所有”(individuelles Privateigentum)。个体是“占有”还是“所有”土地成为划分亚细亚共同体和日耳曼共同体的标准,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将“Eigentum”(所有)和“Besitz”(占有)区分开来具有本质的意义。

“Aneignung”(领有)不是与“所有”相对的“占有”,它是指将外在于自身的对象扬弃,使其成为自己的“为我之物”。“Aneignung”与“对象化”(Vergegenständlichung)和“对象性剥离”(Entgegenständlichung)——中央编译局的中文版将它译为“非对象化”——有关。如果说“对象化”是主体将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外化给对象的过程,那么“对象性剥离”作为它的反过程,则是指人再将异化给了对象的东西再重新拿回来。“Aneignung”就是 “对象性剥离”过程,由于它强调的是将对象“领回”到自身这一含义,故本书将“Aneignung”译作“领有”,相应地,将马克思的重要理论“Gesetzt der Aneignung”译作“领有规律”,将“Umschlag des Gesetzes der Appropriation oder Aneignung”译作“领有规律的转变”,而没有采取中央编译局的“占有规律”、“占有规律的转变”的译法。

而“Haben”与上述三个术语并不是同等级别的范畴。它相当于英文的“have”,其含义是指只关心是否拥有物质财富,故可译作“拥有”,而且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译作“占有欲”。

2.关于“Gemeinwesen”(共同本质)的译法

“Gemeinwesen”(共同体、共同本质)是与“Gemeinde”(共同体)、“Gemeinschaft”(共同体)意义相近的词。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Gemeinde”往往被翻译成“公社”,“Gemeinschaft”被翻译成“共同体”,而“Gemeinwesen”则有时被翻译成“共同体”,有时被翻译成“社会联系”。在《巴黎手稿》中,“Gemeinwesen”几乎都被翻译成了“社会联系”。

其实,这三个词的最好译法都是“共同体”,中央编译局的中文版将 “Gemeinde”译成“公社”,将“Gemeinwesen”译作“社会联系”似有不妥。因为,“公社”的译法常让人想起“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人民公社”或者俄罗斯的“农庄”,而这与它的本义,即古希腊和罗马的政治共同体相去甚远。而“社会联系”的译法跟“Gemeinwesen”的本义相比有狭隘之嫌。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Gemeinwesen”跟“Gemeinschaft”(共同体)和“Gesellschaft”(社会)有关。一般说来,“Gemeinschaft”是指人与人的交往无须中介的共同体;而“Gesellschaft”则是指人与人的交往需要借助于中介的社会。这两种人类的集合形态虽然在组织原理上有区别,但都是与人的孤立性、个别性相对而言的,它们所强调的都是人的共同性本质。在《巴黎手稿》中,“Gemeinwesen”主要是对“Gemeinschaft”和“Gesellschaft”这两种人类的集合形态中人的共同性本质的概括,故本书将“Gemeinwesen”译成“共同存在性”、“共同本质”。

3.关于“Arbeiter”(劳动者)和“Erwerbsarbeit”(营利劳动)的译法

“Arbeiter”在中央编译局的中文版中都被译成了“工人”。这一译法往往会使汉语读者联想到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工人”。但是,“Arbeiter”的原意要比“雇佣工人”宽泛得多,它是指劳动的人,即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存在的“劳动者”。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并非总是在“雇佣工人”的意义上使用“Arbeiter”一词的,特别是在《第一手稿》中他还有在一般意义上使用“Arbeiter”的例子,而且这些例子还涉及对马克思异化概念的解释,譬如望月清司的“自然的异化”问题。因此,本书对“Arbeiter”采取了区别翻译的做法,即当在“劳动的人”意义上使用时将它译成“劳动者”;在“雇佣工人”的意义上使用时将它译成“工人”;在难以作出这种区分时将它统一译作“劳动者”。

“Erwerbsarbeit”是《巴黎手稿》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异化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中央编译局的中文版中,它被翻译成“谋生劳动”。但是,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明确地将“Erwerbsarbeit”规定为追求交换价值的劳动,称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直接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获取交换价值或者价值。熟悉马克思经济学的人都知道,是以使用价值为目的,还是以交换价值为目的,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从汉语语感来看,“谋生”似乎跟获取使用价值有关,即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而“营利”似乎更符合获取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本义,故本书将“Erwerbsarbeit” 翻译成“营利劳动”,而没有采取中央编译局的“谋生劳动”的译法。事实上,“谋生劳动”这一译法往往会给读者造成误解,即马克思好像是在借助这一概念批判资本主义将本来的“自由自觉的活动”降低为谋生的活命行为,而实际上,马克思借此所要强调的,是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劳动变成了与满足人的生存需要无关的营利,这才是对本来意义上的劳动的异化。

4.跟“Versachlichung”(物象化)相关的术语

中央编译局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往往对“Sache”和“Ding”不作区分,常常把它们都翻译成“物”,相应地,对“Versachlichung”和“Verdinglichung”也不作区分,都将它们翻译成了“物化”。而本书则明确地将它们区分开来。之所以要进行区分,主要是基于黑格尔和马克思本人对“Ding”和“Sache”的区别使用以及广松涉等人给“物象化”(Versachlichung)概念附加的方法论意义。

本书的第十一章是对这一区分所作的专门的讨论,故这里只给出其最基本的定义:“Ding”一般是指没有经过人手加工过的纯粹的物,或者与物的质料相关的物的性质,故本书统一将其译作“物”;“Sache”则是指经过人手加工过的物,其中包含着人的社会关系属性,譬如商品、货币和资本等,因为它不是纯粹的“物”,具有物的“象”但又无法离开物而存在,故本书将它统一译作“物象”。那么相应地,将“Verdinglichung”翻译成“物化”,将“Versachlichung”翻译成“物象化”。其中,“物象化”特指人格(Person)与人格之间的关系颠倒地表现为物象和物象之间的关系这一社会关系的异化状态。此外,将黑格尔的“die Sache selbst”译作“物象本身”,而没有采取我国黑格尔学界的“事情自身”的译法。

5.与黑格尔的法哲学和精神哲学相关的几个术语

除了上述几组概念以外,本书对几个黑格尔术语的翻译也不同于我国通行的译法。譬如,将“Sittlichkeit”译作“人伦”,没有译作“伦理”。因为,“Sittlichkeit”一词来自于“Sitte”,“Sitte”原意是指在共同体的习惯中形成的社会等级、秩序和规范等。而且,在黑格尔那里,“人伦”还与“道德”(Moralität)相区别:“道德”针对的是个人的“伦理”(Ethik),而“人伦”所针对的是共同体的秩序及其社会制度等。考虑到我国一般不对“伦理”和“道德”作区分的现实,故本书有意将“Sittlichkeit”翻译成“人伦”,以强调它与“道德”的区别。相应地,我将“die sittliche Substanz”译作“人伦实体”,将“die Tragödie im Sittlichen”译作“人伦的悲剧”,将“System der Sittlichkeit”译作“人伦的体系”。

本书还将“Bildung”译作“陶冶”,而没有译作“教化”。因为,在黑格尔那里,“Bildung”是指个体本人在自己的行动中经过碰壁、挫折,逐渐从中习得“物象本身”的规律,再将自己的个别性主动提升为普遍性的过程。而“教化”,在汉语的语感中,往往是指上对下的教育,而这与上述“Bildung”的本义不太相符。此外,本书还将“Polizei”译作“福利行政”,而没有采取通行的“警察”的译法,因为法哲学中的“Polizei”要比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警察”宽泛得多,它是指诸多的社会福利、行政等。

除了上述术语以外,本书还严格地区分了“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和“资产阶级社会”(Bourgeoisegesellschaft)这两个范畴——前者是指由私有者所组成的分工和交换的商品经济社会;而后者则特指以阶级对立和剥削为本质的资本主义社会,讨论了“das inhärente Maβ”(“内在尺度”或者“固有尺度”)的翻译问题,将“Dasein”译成“定在”,而非中央编译局的译词“存在”,等等,这里因篇幅所限,就不一一列举了。关于本书的术语的翻译和使用读者可参照本书的凡例、正文中的相关论述、正文脚注以及书后的索引。

总之,对术语的翻译和使用,是文本解读无法绕开的一个重要问题。本书关于这些术语的翻译是否恰当,还有待学术界的讨论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