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劳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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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雇主的法律责任

雇主可能会因违约或违法而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法国《劳动法》第L1211-1条规定:“劳动合同受普通法规范制约。”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服从法国《民法典》中有关债权与合同的规范制约。

雇主可能会因为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会因劳动合同以外的违法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从民法角度讲,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一方必须证明:(1)违约方或债务人的过错;(2)造成的损害。

二、行政处罚

雇主可能会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比如,《劳动法》第L2242-5条规定,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进行年度集体谈判,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包括实际工资(含奖金和福利)、企业利润分享以及职工储蓄计划等;同时,集体谈判还要讨论企业消除男女工资差别措施的实施进度。没有安排年度集体谈判的雇主将受到行政罚款。[93]

根据《劳动法》第L8112-1条的规定,劳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劳动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合同的执行,其中包括对劳动收入支付的检查。《劳动法》第L8115-1-4条规定,当发现雇主没有遵守法定或集体合同中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监察人员应形成报告递交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后者可根据劳动监察人员的建议,在尚未开始刑事追究的前提下,决定对雇主处以不超过2000欧元[94]的行政罚款。在正式罚款前,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将违法事实、处理决定以及申辩期限告知雇主。在15天申辩期[95]之后,行政主管部门可正式作出罚款决定,说明理由,并将决定通知相关的企业职工代表。[96]被处罚的雇主对行政罚款不服的,可以到行政法院起诉,但是不得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申诉。[97]

三、刑事处罚

议会于2016年4月7日通过的法令赋予劳动监察部门以刑事辩诉交易权。《劳动法》第L8114-4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诉开始前,可以与违反法律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和解”。具体而言,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笔录和计划罚款金额以及纠正措施的期限通知等告知违法当事人。[98]如果后者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提议,行政主管部门就将和解方案送交检察官,如果检察官批准则公诉时效中止。违法当事人执行和解方案后,检察官将不再对其就此案提起公诉。[99]如果当事人再次违法,也不会被作为屡犯受到从重处罚。

在劳动关系方面,雇主承担刑事处罚的方式为罚金和监禁。比如,对逃避年度集体谈判的雇主,处以一年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金;[100]对没有遵守工资支付方式的雇主,按第三级违警罪处以450欧元的罚金;[101]不遵守法定最低工资的,将按每个劳动者1500欧元的标准处以罚金,一年内累犯者加重处罚;[102]对存在歧视行为的雇主,可处以3年有期徒刑和4.5万欧元的罚金。[103]

对隐瞒用工者,可处以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的罚金,如果是法人犯罪,则可处以22.5万欧元罚金;还可以增加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没收财产等附加处罚。[104]故意违反有关外包法律规定的,可处以2年监禁和3万欧元的罚金,如果是法人犯罪,则可处以15万欧元罚金;还可以禁止违法企业2到10年内从事劳动力外包业务。[105]非法使用外国劳工者,可处以5年监禁,并根据涉及的外国劳动者人数按每人750欧元的标准处以最高15万欧元的罚金。[106]


[1]参见法国《劳动法》第L1221-2条第1款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一般和普通形式。”

[2]参见最高法院刑事庭1989年4月25日判决。

[3]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5年6月17日判决。

[4]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90年4月4日判决。

[5]这项制度起源于1942年。同年10月1日,法国议会通过法律,允许承包商的职工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发包商要求支付工资。这一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建筑工人。当时,相当数量的承包商在应当支付工人工资的时候失去偿债能力或者干脆携发包商支付的价款外逃。后来,该项规定又被适用于其他领域。Voir aussi Joseph Le Calonnec, L'action directe des salariés du sous-traitant contre l'entrepreneur principal en paiement de leurs salaires, Revue Judiciaire de l'Ouest, N°4, 1987, p.414。

[6]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95年1月17日判决。

[7]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71年6月24日判决。

[8]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82年3月22日判决。

[9]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71年11月4日判决。

[10]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71年11月4日判决。

[11]参见《劳动法》第R8222-1条。

[12]参见《劳动法》第L8222-1条。

[13]参见《劳动法》第D8222-5条。

[14]参见《劳动法》第L8222-5条。

[15]参见《劳动法》第L8222-2条。

[16]参见《劳动法》第L3141-3条。

[17]参见《劳动法》第L3141-24条。

[18]参见《劳动法》第L3142-2条。

[19]参见《劳动法》第L3142-5、6条。

[20]参见《劳动法》第L3142-7条。

[21]参见《劳动法》第L3142-9条。

[22]参见《劳动法》第L3142-12条。

[23]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90年4月3日和2002年12月11日判决。

[24]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79年10月26日判决。

[25]参见《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义务标的可以是现存的或未来的给付。给付应该是可能的和确定的,或是可以确定的。”

[26]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87年11月26日判决。

[27]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97年3月18日判决。

[28]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88年12月22日和2012年5月3日判决。

[29]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9年9月16日判决。

[30]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5年9月28日判决。

[31]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97年4月23日判决。

[32]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4年4月7日判决。

[33]比如,最高法院社会庭在2004年10月8日的判决中就认为,企业集体合同规定的工龄奖应纳入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34]资料来源:https://www.urssaf.fr/portail/contents/popin/tableau-des-elements-soumis-ou-n.html.ajax,2017年8月10日最后访问。

[35]资料来源:https://www.senat.fr/amendements/2002-2003/21/Amdt_32.html,2017年8月12日最后访问。

[36]参见《劳动法》第L3231-4条。

[37]参见《劳动法》第L3231-2条。

[38]参见《劳动法》第L3231-10条。

[39]参见《劳动法》第D3231-3条。

[40]参见《劳动法》第D6325-14至D6325-18条。

[41]参见1953年8月9日第n°53-707条例。

[42]Voir David Servenay, Entre les salaires des petits et grands patrons,569 smic d'écart, Rue89, 15 décembre 2010.

[43]参见2012年7月26日第n°2012-915条例。

[44]Voir DARES,Portrait statistique des principales conventions collectives de branche, Résultats, N°016,mars 2016.

[45]Vior Convention Collective Nationale des services de l'automobile(IDCC n°1090)。

[46]参见《劳动法》第L2242-5条。

[47]参见《劳动法》第L3221-4条。

[48]参见《劳动法》第L3221-7条。

[49]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9年4月30日判决。

[50]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8年2月20日判决。

[51]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99年3月3日判决。

[52]参见《劳动法》第L1133-3条。

[53]参见《劳动法》第L1133-4条。

[54]参见《劳动法》第L1133-5条。

[55]参见《劳动法》第L1133-6条。

[56]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7年2月21日和2007年5月15日判决。

[57]Voir Insee, Femmes et hommes, l'égalité en question, Editions Insee, Paris, 2017, p.130.

[58]Voir Sylvain Laurens et Julian Mischi, Les politiques de “revalorisation du travail manuel”(1975-1981), AGONE, 2011, 46, pp.33-64.

[59]《劳动法》第L3171-4条第1、2款规定:“如果因为是否完成工作或所完成的工作时间发生争议,雇主应提供给法官能够证明劳动者实际工时的证据。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劳动者支持起诉求而提供的证据,法官作出自己的判断,需要时可以裁决他认为必要的调查措施。”

[60]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90年9月25日、2004年10月13日判决。

[61]Voir Salaire au temps et salaire au rendement, Le Lamy social-2016, N° 1251,Kluwer Wolters, Paris,2016.

[62]如1975年的集体框架协议强调最低保障,限制计件工资的可变幅度;1976年12月6日,国家明令禁止在危险作业中适用计件工资的规定。

[63]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3年11月13日判决。

[64]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8年9月24日判决。

[65]参见《劳动法》第L3255-1条。

[66]参见《劳动法》第L3245-2条。

[67]参见《劳动法》第L3242-1条。

[68]参见《劳动法》第L3242-3条。

[69]参见《劳动法》第L3242-4条。

[70]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5年7月12日判决。

[71]参见《劳动法》第R3246-1条。

[72]参见《劳动法》第R3246-2条。

[73]参见《劳动法》第L8221-5条。

[74]参见《劳动法》第L8224-1条。

[75]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87年11月26日判决。

[76]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6年1月11日判决。

[77]参见《劳动法》第L5125-1至第L5125-7条。

[78]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17年3月8日判决。

[79]参见《劳动法》第L3253-8条。

[80]2017年的上限为78456欧元。

[81]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95年6月29日判决。

[82]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5年1月19日判决。

[83]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0年10月4日判决。

[84]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02年1月29日判决。

[85]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2016年10月30日判决。

[86]参见最高法院社会庭1997年4月1日判决。

[87]参见《劳动法》第L3245-1条。

[88]2017年的比例为0.15%。

[89]参见《劳动法》第L3253-8至L3253-13条。

[90]参见《劳动法》第L3253-20条。

[91]参见《劳动法》第L3253-21条。

[92]具体标准是:职工10人以下的企业,产品订单或营业额同比下降超过一个季度;职工11至49人的企业,业绩同比下降超过两个季度;职工50至299人的企业,业绩同比下降超过三个季度;职工超过300人的企业,业绩同比下降超过四个季度。

[93]参见《劳动法》第L2242-5-1条。

[94]《劳动法》第L8115-3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按涉及劳动者的人数计算,每人2000欧元。

[95]参见《劳动法》第R8115-2条。

[96]参见《劳动法》第L8115-5条。

[97]参见《劳动法》第L8115-6条。

[98]参见《劳动法》第L8114-5条。

[99]参见《劳动法》第L8114-6条。

[100]参见《劳动法》第L2243-1和L2243-2条。

[101]参见《刑法典》第131-13条第3项、第R3246-1条。

[102]参见《劳动法》第R3233-1条。

[103]参见《刑法典》第225-2条。

[104]参见《劳动法》第L8224-1至L8224-5条。

[105]参见《劳动法》第L8234-1至L8234-5条。

[106]参见《劳动法》第L825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