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从读者到知识受众
传统图书馆学在研究图书馆时,为了能够深入、有效率,将图书馆的构成要素解析出来,比如认为图书馆的要素有图书、读者、馆员、建筑与设备、工作方法等,然后再依不同要素分科治学。要素的划分对图书馆学研究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但这种划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读者怎么会是图书馆的一个要素呢?就像商场与顾客、医院与病人、银行与储户,无论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价值实现的角度来看,顾客、病人、储户怎么也不能成为商场、医院、银行内在的构成要素,他们应该是这些机构外在的事物。为什么读者会被当成图书馆的一个要素呢?用“知识考古”的方法考察分析,我们会发现这是图书馆学囿于“图书馆”的研究范式决定的。因为在“图书馆管理说”“图书馆事业说”占据主流的时代,只有属于“图书馆”中的事物才是图书馆学观照的对象,对不属于图书馆的事物进行研究那就是一种越界。读者理所当然是图书馆学中的重要命题,但它也只能属于图书馆的要素才会被赋予研究对象的合法性。传统图书馆学对文献的研究局限于馆藏文献,对读者的研究局限于到馆读者,至于社会公众的阅读行为、阅读生活,那就是顾及不了的事情了,因为它已经超越了“图书馆”的界线。然而,这种“馆内学科”在限制自己视野的同时,也使自身的发展走入困境。
(1)读者与知识受众的含义
20世纪初年的中国图书馆界,多仿日本语而将图书馆的读者称为“阅览人”或“阅书人”。直至1929年5月徐能庸编译的《图书馆学九国名词对照表》,仍将英文reader、德文Leser、法文Lecteur等译为“阅览人”,释曰:“常至图书馆中翻阅图书或研究学问者”[11]。20世纪30年代以后,报纸杂志上“读者”一词渐渐流行,图书馆界方逐步弃掉“阅览人”或“阅书人”转而使用“读者”。不过,“读者”依然是专指到馆借阅书籍人群的一个集合名词,它是一个有围墙边界的词汇。但是现代图书馆是平等、自由获取知识信息的一种制度安排,图书馆学把对服务对象的研究仅局限于到馆读者,这就显得落伍了。图书馆学不仅应该关注到馆的读者,也应该关注一切社会公众。我们应该将对到馆读者的研究延伸到一切有可能接受图书馆服务的知识受众上面。“知识受众”是在以往读者概念上借鉴大众传播学“受众”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它指的是一切通过知识媒介接受知识、获取知识的人。虽然其概念外延较“读者”要广,但它也有明确所指。
学术语词的变化折射出学术观念的变化。新学术语词不仅能反映某种新认识或新思想,而且也是现实生活发展提出的一种必然诉求。譬如每一种新的知识媒介的出现都会产生使用新媒介的群体:书籍的出现产生了读者,广播的诞生产生了听众,电影、电视的发明产生了观众,互联网的普及培养出大批网民。如今人们获取知识不再依靠“文字阅读”这个单一途径,而是正由视觉捕捉向听觉捕捉、触觉捕捉、味觉捕捉以及全感捕捉的多元化方向发展。显然,建立在纸质印刷品基础上的“读者”概念,已经不能涵盖当代社会知识获取者的含义,这就像“图书”不能涵盖各种新型载体的文献一样。因此,我们有必要用新的概念来指称知识社会中的知识获取者。当然,从约定俗成的角度来看,我们依然可以使用“读者”这个词汇,但我们的意识却不能再因袭其旧了。
(2)读者与知识受众的基本权利
研究重心从图书转向图书馆,这是图书馆学的一变;从图书馆再转向知识和读者,这必将又是一变。而我们正处于这个变化期之中。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里,读者与知识受众的地位将得到突出与放大。所以对他们权利的研究——这一过去图书馆学教科书中没有的内容——就成为新的课题。知识受众权利是知识受众作为知识获取者这样一个特殊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权利。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公布图书馆法,但从宪法精神和各种普通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迁移”出一些原则,用以确定知识受众所具有的合法权利。知识受众的合法权利具有鲜明的人身特点,是与其人身紧密相连的;知识受众权利是知识受众在获取知识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平等获取知识权、自由选择知识权、知识信息知情权、知识服务保障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等。
权利与义务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权利主体在承担义务时也就转换成了义务主体。义务主体通过作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不作出一定行为)来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知识受众义务是基于其合法权利而产生的合法义务,这些义务大多具有“不作为”方面的规定性。也就是说,他们履行的义务大多为“消极义务”,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并以此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而言,知识受众具有遵守知识服务机构专门法规的义务(如遵守图书馆法或图书馆规程的条款),具有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具有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等。在图书馆实践中,知识受众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远远超过了他们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宏观上因知识鸿沟的作用,西部贫困农民大部分从来没见过图书馆,更不用说能平等、自由获取知识信息;微观上有些图书馆因“读者歧视”“霸王条款”等对读者个体造成的侵权也屡见不鲜。至于开放时间缩水、阅览空间挪用、乱收费和乱罚款、清规戒律杂多等我国图书馆界的通病,更是对知识受众的侵权行为。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图书馆学就要对此进行持续研究。
(3)读者与知识受众的需求
读者与知识受众的需求是因自身知识缺乏而引起的精神上的需要和欲求。它属于一种心理感受,因此存在一定的了解难度。但它往往通过愿望、意向等外显方式表现出来,可以被人间接地认识或理解。这种需求具有对象性,它总是表现为对一定知识信息的追求。了解知识受众的需求,要先了解其成分、类型、结构等,不同成分、类型的知识受众,其知识信息的需求差异也很大。比如,我们要了解知识受众的成分,就要研究他们的性别、年龄、生理功能、民族、文化、职业等,因为不同成分的人的需求不同;我们要了解知识受众的类型,就可以依照用途把他们的需求划分为消遣需求、学习需求、研究需求,依照对象把他们的需求划分为“知识面”的需求、“知识线”的需求、“知识点”的需求,依照程度把他们的需求划分为潜在需求、现实需求等。研究需求类型有助于图书馆提供针对性的知识服务。
搞清知识受众的需求,不仅是提高图书馆等知识集合服务水平的法宝,而且有利于催生一些新型知识集合。例如有一本英语词典叫《频度英语》,它利用计算机把英语中使用频率最高的4800个单词抽出来,然后按使用频率的高低排序,甚至在词义解释上也将高频的义项排在前面。这部词典打破了按ABC字母排序的惯例,化解了学生背了前面忘了后面的头痛问题,也使学生能快速确定自己掌握的词汇量。与以往的英语词典相比,这种真实学习需求“激发”出来的词典就非常有创意。还有一本《唐诗鉴赏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初版时在出版界引起许多诟病,甚至被诬为“以名乱实”。但该书撰稿人多为一流专家,其融文学赏析读物和工具书为一体的编写体例满足了大众欣赏、查考古典文学的需求,所以多次重印,20余年行销200余万册,甚至许多人把它当做生日、结婚等喜庆活动的赠礼。
(4)读者与知识受众的服务
研究读者与知识受众的需求,是为了使图书馆与知识集合能提供优质的知识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图书馆服务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以往提供文献为主的服务形式正转向既提供文献又提供知识内容、解决读者问题、实现知识增值的知识服务上来。知识服务的研究正行进在两条并列轨道上:一是人文的探究,一是技术的开发。人文探究与技术开发是各种图书馆与知识集合实现优质服务的重要推力。以公共图书馆为例,馆藏免费向公众开放、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用流动书车把书籍送到边远的乡村、为儿童组织故事会、举办元宵灯谜竞猜活动等,这些都是人文探索推动的结果;而多馆通借通还的智能借书卡的通行、网上电子文献的馆际互借、利用网络技术为读者推送定制参考项目、开放课件的远程传输、利用无线射频技术(RFID)实现的文献智能定位管理等,这些都是技术开发推动的结果。而且这些技术本身就蕴涵了人文关怀。人文探究与技术开发就像苍鹰的两翼,托起了图书馆知识服务的水平。
图书馆服务的创新改变了人们以往对服务的简单、感性的看法,使图书馆员意识到好的服务不仅取决于工作态度,还取决于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支持。知识服务正在成为应用图书馆学中一个生机勃发的研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