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与普遍规范:黑格尔法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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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黑格尔从未远去

从黑格尔在海德堡开始讲授法哲学算起,已经两百年过去了。但正如当代德国哲学家卡西尔(Ernst Cassirer)所言,“没有任何一种哲学体系能像黑格尔的形而上学那样,对政治生活起着如此强烈而持久的影响”[1]。与此同时,又如新黑格尔主义者鲍桑葵(Bernard Basanquet)所言,《法哲学原理》“这本书被曲解的程度也许是除柏拉图《理想国》之外,任何一个伟大的政治哲学家的著作都没有遭遇过的”[2]。就黑格尔思想在历史上的波折来看,“西方国家几度掀起‘黑格尔复兴’,随之而起的必然是强烈的批判浪潮,而以新的思想取向收场。但每过一段时期,这只火凤凰又从灰烬中现身”[3]。的确如此,黑格尔法哲学是当代政治哲学绕不过去的经典,在重大思想运动中,黑格尔一直在场。

1. 自由主义的批判

黑格尔在世时,他的法哲学就遭到同时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弗里斯(Fries)、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等人的严厉批评。弗里斯说:“黑格尔哲学毒菌不是长在科学的花园里,而是长在阿谀奉承的粪堆上,到1813年止,他的哲学先是吹捧法国人,后来又为符腾贝格王室服务,而今则拜倒在了坎普茨爵士的皮鞭之下,对于这个托庇于狱吏的预言家,不值得以科学的严肃性为武器。”[4]在黑格尔逝世后不久,同时代的鲁道夫·海姆(Rudolf Haym)在《黑格尔和他的时代》中就指责黑格尔为普鲁士辩护,是普鲁士的国家哲学家。虽然,这段时期的批评多集中在黑格尔和普鲁士王国的关系上,但总的说来,“海姆的批评是富有成效的”[5]。批评者的很多观点影响深远,黑格尔的官方哲学家形象成了很多人对黑格尔的第一印象。

之后,“官方哲学家”似乎不再是批判重点了,批评者们开始批评黑格尔思想本身的“专制保守”内容。在19世纪末新黑格尔主义刚取得优势地位不久,自由主义者霍布豪斯就开始了对黑格尔的批判。他认为黑格尔的国家观企图证明自由和法律是一致的,借以削弱民主的原则,想用纪律观念削弱平等的原则,要使个人成为国家的一部分,以此削弱人性的原则。[6]霍布豪斯进而认为黑格尔是与16世纪以来欧洲的民主观念与人道主义思想根本对立的,是导致政治专制和军国主义的理论根源。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也写道,“黑格尔的国家学说——这样一个学说,如果承认了,那么凡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一切国内暴政和一切对外侵略都有了借口”[7]。“二战”之后,波普尔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中还梳理出一条所谓的从卢梭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的极权主义暗流,认为这条线起源于柏拉图,主张建构神权国家;伯林在《自由及其背叛》中的评价稍显“中肯”,认为包括黑格尔在内的一批特定的近代思想家,“他们都探讨过人类自由问题……而且自认为是他们所谓真正自由的最真诚的捍卫者,……然而,到最后,他们的学说却与通常意义上的个体自由或政治自由相抵”[8]。可见,在自由主义学者心目中,黑格尔的专制保守形象可谓不可撼动。

2. 激进革命学说的溯源

与“官方哲学家”或专制保守之批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代激进主义、左派学说也高度关注黑格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宣称从黑格尔法哲学中受到了积极影响,是黑格尔影响了他们的革命学说。恩格斯曾说过:“黑格尔本人,虽然在他的著作中相当频繁地爆发出革命的怒火,但是总的说来似乎更倾向于保守的方面;他在体系上所花费的‘艰苦的思想工作’的确比他在方法上花费的要多。”[9]列宁在总结马克思主义思想来源时也说:“马克思并没有停止在18世纪的唯物主义上,而是把哲学向前推进了。他用德国古典哲学的成果,特别是用使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得以产生的黑格尔体系的成果丰富了哲学。这些成果中最重要的就是辩证法,即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这种学说认为反映永恒发展的物质的人类认识是相对的。”[10]直至20世纪,激进主义、左派思想依然非常看重黑格尔的理论资源,20世纪法国左翼的重要代表阿尔都塞就提出:“黑格尔哲学也可以被培养出一种‘批判的革命哲学’,这种哲学不但对封建制度提出疑问,而且对……资产阶级秩序提出了疑问。”[11]而且,在很多左派运动中,也会见到黑格尔的影响,很多左派学者通过研究黑格尔,阐释马克思的社会革命思想,或提出黑格尔的“否定辩证法”的武器,或主张黑格尔革命学说,或倡导承认的斗争,黑格尔为这些左派、激进学说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理论资源。

3. 国家主义的吹捧

19世纪下半叶起,西方思想界出现了新黑格尔主义的兴起,但有意思的是,新黑格尔主义居然首先兴起于一向以自由自诩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之中,之后才返回到黑格尔的故乡。“19世纪末年,在美国和英国,一流的学院哲学家大多都是黑格尔派。”[12]到20世纪初,新黑格尔主义已然经英国传出而广泛流传于德国和意大利。新黑格尔主义者们纷纷打出复活黑格尔的旗号,在涉及国家与个人关系的问题上,他们都吸取了黑格尔体系化的方法,特别强调国家的重要地位。比如,著名的新黑格尔主义者格林(Thomas Hill Green)从没有国家就没有个人的观点出发,认为社会或国家才是个人存在的前提,一个人要完善自己,就不能游离于社会或国家之外,而要投身于社会国家之中。另一位新黑格尔主义者鲍桑葵将国家看作个人自由的保障,国家是对个人具有最高权力的最终目的,个人的最高义务就是做国家的成员并服从国家。

这些观点正确地抓住了黑格尔政治学说的一些方面,但也给黑格尔政治学说的传播带来了严重后果。20世纪上半叶,当新黑格尔主义传播到德国、意大利的时候,“国家至上”就或多或少为各国当权者所用了。“当时各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遭遇到了深刻危机,将个人自由和民主权利理想化和神圣化的理性主义传统受到了严重挑战。各国统治者纷纷要求强化国家机器。他们往往把自己当作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化身,并在‘国家至上’‘民族至上’的口号下使社会受他们控制。反映在哲学上,他们不满意强调原子式个体的传统经验主义,而对强调整体、绝对的黑格尔主义产生兴趣。”[13]黑格尔法哲学在这些国家虽受到追捧,尤其受到当权者的追捧,但这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一方面,因为黑格尔学说和德国、意大利极权主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另一方面,它进一步激化了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对黑格尔哲学的反感,在20世纪中期,黑格尔哲学再次跌入冷宫。

4. 20世纪下半叶的复兴

正如卡西尔所言,“他(黑格尔——引者注)的逻辑学和形而上学体系首先被看作是他的体系的最坚固的堡垒,然而恰恰在这方面,他的体系易于受到最为猛烈、最为致命的攻击。在一阵短暂的攻击之后,这些攻击似乎已经奏效。然而,黑格尔主义不是在逻辑思想或形而上学领域,而是在政治思想领域获得了再生”[14]。20世纪下半叶以来,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再度强势复兴,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来解读黑格尔的法哲学。

有学者从承认问题来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比如德国哲学家霍耐特从黑格尔《伦理学体系》《实在哲学》等早期著作入手阐发黑格尔的承认思想,归纳出爱、法律、团结等三种承认的模式。查尔斯·泰勒提出“承认的政治”,阿佩尔(Karl-Otto Apel)、哈贝马斯提出的“商谈伦理学”“交往理性”也多从承认角度入手,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资源,为解决现代社会的理论争端寻求出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一大批被冠以社群主义称号的学者在批判新自由主义的同时,也纷纷从黑格尔法哲学那里吸取理论资源,发掘吸收黑格尔对原子个人的批判与伦理国家的思想。总体而言,在20世纪以来的黑格尔哲学复兴过程中,法哲学中几乎所有重要的主题,都得到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在此意义上,当代政治哲学所研究的诸如“承认”“规范性”“社群”“主体间性”“自由主义”“古典政治”“正义理论”等热门词汇中,也都可以看到黑格尔的影响。

5. 黑格尔对其他学说的批判

黑格尔之所以一直没有远去,也与黑格尔对其他政治、法哲学流派的批判有关。在黑格尔生活的19世纪,当代主要法学流派、政治哲学流派都已基本成型,黑格尔本人对几乎所有的政治哲学法哲学流派都做出过深刻批判。在法学理论中,他既批判了自然法,又批判历史法,还批判实证法;在政治学说上,他既批判保守主义,又批判自由主义,还批判大革命时期的政治激进主义。这也使得黑格尔成了人们在研究其他法学思想、政治思想时不可回避的重要人物。因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黑格尔与他们之间的是非对错,这离不开深入到文本与对话之中,加深对黑格尔与他所批判的思想流派的理解。

二 意志与规范问题的研究现状

黑格尔法哲学一直具有重要影响,黑格尔法哲学也总是研究热点。而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离不开对黑格尔法哲学基本概念的解读。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一再强调,意志概念是法哲学研究的根本。“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15]因此,研究黑格尔法哲学,必须转移到意志这一关键的研究,这样才能既全面理解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又准确把握黑格尔法哲学的思想特征,进而理解其法哲学思想的历史地位变迁。

1. 意志问题研究现状

当前,意志问题在黑格尔法哲学研究中已经逐渐成为重要话题,很多研究者对法哲学中的意志概念做了深入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对法哲学意志三个层次逻辑关系的解读。

德国当代学者克劳斯·菲韦格(Klaus Vieweg)在《自由的思想: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6]中从整个精神哲学的历程来研究意志概念,对意志概念的三个层次的逻辑关系予以解释性说明,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意志概念的不同层次。彼得·夏伯(Peter Schaber)在《作为伦理的法权:黑格尔法哲学基本概念研究》[17]中也解读了意志概念的基本结构,区分意志层次和法哲学内容的对应关系。米歇尔·夸特(Michael Quante)在《精神的现实性:黑格尔研究》[18]中也专门论述黑格尔的意志概念层次对于整体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作用。这些研究较好地呈现了黑格尔法哲学意志概念的本来内涵,特别是对逻辑关系的研究,有助于掌握意志概念的逻辑层次。

第二,对意志不同维度的区分。

罗伯特·B. 皮平(Robert B. Pippin)在《黑格尔的实践哲学》[19]中把意志区分为心理和社会两个维度,在心理维度揭示了意志与理性、心理等因素的关系,在社会维度引入了行为(Tat),强调行为背后的意志原因,并揭示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实践特征。艾伦·W. 伍德(Allen W. Wood)在《黑格尔的伦理思想》[20]中也把意志区分为不同维度,他把意志分为自然意志、犯罪意志、道德意志。对意志概念做出不同的区分,进一步突出了意志概念的实践特征,有助于在实践哲学方面进一步研究意志概念的实践内涵。

第三,对意志与人格权、所有权关系的研究。

很多学者关注到黑格尔的意志概念之于法权的重要地位,特别是意志在人格权、所有权方面的奠基作用,专门讨论意志对于法权的基础作用。如米歇尔·夸特还在《作为抽象权利原则的意志人格性》[21]中讨论了人格权和意志的关系。曼弗雷德·鲍姆(Manfred Baum)《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普遍意志和公共福利》[22]讨论了意志和所有权关系。当前,国内很多研究者也注意到了意志之于人格权、所有权的重要地位,如高兆明先生的《论私人所有权实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23]专门讨论作为意志定在的私有权。这些研究认识到意志概念对于法律具有重要意义,揭示了黑格尔法哲学在法权方面的深刻思想,对于推进黑格尔法哲学具体内容的研究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意志的规范内涵研究。

霍耐特(Axel Honneth)在《不确定性的痛苦》[24]中,讨论了意志从最初的无定形,通过进一步发展定型为国家制度,以建立社会规范,对意志和规范做了深入探讨。中国台湾学者钱永祥先生《从自然法到自由意志——黑格尔意志概念的背景与结构》[25]深入讨论了意志概念的近代理论背景。特别是在霍布斯自然法学说中,意志概念是自然法也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到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成为了更具普遍性的法的基础。当代黑格尔研究者马勒茨(Donald J. Maletz)在《“意志”在黑格尔〈法权哲学〉中的含义》[26]中也是从《法哲学原理》的导论出发,逐一说明意志概念的不同环节发展过程及其对规范的意义。

上述研究看到了意志和规范之间的深度对应,从意志的源头对黑格尔的规范问题做出解释,有的研究着重揭示意志的近代政治哲学背景,有些研究着重讨论黑格尔法哲学中意志概念本身包含不同等级的规范,定位准确,对本书启发最大。

2. 黑格尔法哲学的规范问题研究

很长时间以来,黑格尔法哲学的规范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与重点,学界常把黑格尔法哲学当作对启蒙的应对来研究,把黑格尔的法哲学当作关于启蒙时期社会规范的理论来对待,比如霍耐特的《自由的权利》称黑格尔法哲学整体就是“规范性重构”[27]理论。当前学界对黑格尔法哲学规范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规范问题的两个维度:

一是政治规范维度。很多研究者都关注到黑格尔哲学如何建立现代政治规范,如何实现政治与道德的和解,如何建立了现代政治合法性。如赫费(Otfried Höffe)《法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28],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的《黑格尔》[29]、《黑格尔与现代国家》[30]等著作都讨论了黑格尔法哲学对于建构政治规范和政治秩序所做的工作。

二是精神价值规范维度。当前,研究者们关注到了黑格尔对启蒙的深度批判,关注到黑格尔重点批判的价值规范问题,关注到黑格尔法哲学包含的价值构建思想。比如,阿佩尔在《康德、黑格尔与当代规范的道德和权利基础问题》[31]中对当代规范的讨论,以及艾伦·W. 伍德的《黑格尔的伦理思想》[32]、张汝伦先生的《黑格尔与启蒙》[33]等论著文章,在这些研究中,邓安庆先生的《启蒙伦理与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把德国哲学看作是对价值秩序的应对,认为“黑格尔哲学自始至终都贯穿一个主题,就是对启蒙运动的道德意识进行批判,”[34]专门讨论了黑格尔法哲学与现代精神之间的关系,对笔者启发很大。讨论黑格尔哲学与当代规范之间的关系,必须把精神和价值问题纳入视野,因为黑格尔的法哲学本身关注点就不仅仅在于政治哲学话题,它关注的是启蒙后的整个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问题,不讨论精神与价值问题,只讨论法律与制度问题,注定是不完整的。

3. 研究现状的评价

从意志问题的研究来看,当前的研究取得了重要成就,这些研究厘清了意志概念的基本结构;在不同角度上深化了对意志概念的研究,说明意志概念本身的重要性;区分意志概念的不同维度,说明意志概念的丰富内涵和特别是实践内涵,总体上建立起了意志的实践维度;注意到了意志概念与《法哲学原理》主要内容的关联。

但是,这些研究也存在不足,它们较少明确从逻辑学角度来讨论法哲学,较少以意志的逻辑框架结构来说明法哲学,也较少关注到意志概念与现代社会的政治规范、社会规范、价值规范的递进关系。当前,在很多研究者看来,黑格尔的重点是政治哲学,逻辑学在某种意义上是过时的东西,如果现在还去专门研究逻辑学,有点“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在他们看来,黑格尔作为哲人的伟大成就“不在思辨逻辑之中,而是在一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中,也就是在他对现代西欧文化遭遇的社会和精神困境的反思中”[35]。而意志概念又过于“精细”,如果仅仅研究意志概念,似乎并没有进入到政治哲学这个宏大主题。

事实上,万丈高台,起于垒土,意志概念并不仅仅是逻辑学或心理学问题,它对于政治哲学具有重要意义。罗伯特·B. 皮平称之为逻辑代码(logic code),克劳斯·菲韦格也主张,“这种起源于范畴的概念的知识,需要进行合理的理解,忽略或低估实践哲学的这一逻辑维度,都会影响到黑格尔自由思想的核心”[36]。这些逻辑学路径的主张是有道理的,在逻辑学框架下仔细分析意志概念的不同环节,是可以引出黑格尔的宏大主题的,而这些宏大主题最终将集中指向当代规范问题。

而如果从意志的角度来评判当代规范问题,当前对黑格尔规范问题的研究,也存在不足。当前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规范秩序研究中,很少有研究者从意志概念出发来讨论规范问题,意志和规范之间存在脱节,社会规范很少得到意志的说明。其实,意志概念的不同环节可以看作是现代社会普遍规范的形成过程,意志的三个环节可以看作是启蒙前的价值规范、启蒙的价值规范与对启蒙的扬弃,它们反映了普遍规范的不同环节,这些环节与《法哲学原理》的三个主要部分还存在着对应关系,可以看作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主要目标。如果我们把黑格尔法哲学看作一个命题的话,就应该严格坚持从意志到规范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既是意志发展的过程,也是规范形成的过程,规范问题需要通过意志概念予以说明,意志的发展要通向普遍规范,二者紧密联系一起。

黑格尔经常举这样的例子,一颗种子并不就是一棵大树,但是大树的潜能一定是包含在这颗种子之中的,我们当前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研究其规范问题,也需要从“种子”出发,研究这颗“种子”是如何一步步长大发展的,亦即研究法哲学的整体是如何从《法哲学原理》的第4节、第5节、第6节、第7节关于意志的论述中展开出来的,不能只研究“种子”的逻辑内涵,也不能只研究“大树”的丰茂枝叶,而忽视它们的内在联系。因此,我们的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有必要从意志概念出发,从法哲学的起点和基础开始,逐渐展开法哲学的主要内容。

三 研究思路与全书框架

1. 基本思路

本书主要研究如何从意志概念中发展出普遍规范,从意志概念逻辑起点出发,以普遍规范的形成为终点,揭示意志的发展过程和普遍规范的形成过程,并说明普遍规范的内容与特点。本书将说明普遍规范与国家的关系,说明普遍规范的主要内容与时代意义。本书还对普遍规范学说遭受的质疑做出回应,说明黑格尔普遍规范学说的历史地位。

在目前的研究中,专门从黑格尔的意志概念来全面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的论著并不多。黑格尔一再强调法的基础是意志,法的内容就是意志的展开;而且,近代政治哲学也多通过意志来建立社会规范,而黑格尔通过对意志概念的改造,最终完成了这项工作。因此,本书将说明意志对自由的重要意义,说明黑格尔得以成功的理论“秘诀”。在此过程中,本书还将说明黑格尔在克服主观性过程中对意志概念做出的改造,说明其普遍—特殊—单一的逻辑结构的理论意义,说明黑格尔对亚里士多德古典传统的倚重,对风俗伦理的强调,以及黑格尔是如何赋予国家以价值维度,建立了现代意义的普遍规范的。

本书既站在黑格尔的时代立场上,指出黑格尔法哲学对现代自由理论的奠基意义;又面对当代社会问题,指出黑格尔法哲学对启蒙与现代性的反思与洞见以及对现代精神的深刻认识,说明黑格尔法哲学作为应对启蒙的一揽子方案所具有的意义。

2. 基本框架

本书的正文内容分为五章:

第一章讨论作为法哲学基础的意志概念。梳理意志概念的发展史,说明意志观念对于近代规范的主要作用。在此基础上介绍黑格尔的意志概念,说明意志概念的逻辑结构,以及黑格尔意志概念的独特贡献。

第二章讨论意志概念的发展与普遍规范的形成过程。黑格尔的法哲学严格遵循逻辑学的规定,因此,意志的发展过程、法哲学的发展过程、普遍规范的形成过程是高度一致的,要说明普遍规范的形成过程,就得从黑格尔意志概念的三个环节入手,展开法哲学的全部内容。最终说明普遍规范的形成过程,同时说明在法哲学发展过程中黑格尔对以单个意志为基础的政治学说及其抽象原则的批判。

第三章讨论普遍规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普遍规范的实现。为此,本章将首先说明国家制度对于普遍规范的重要意义,说明何以国家哲学成了黑格尔法哲学的重心,在此基础上区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不同原则,介绍黑格尔国家学说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的主要制度框架,并对黑格尔的国家制度做出评价与澄清。最后在总体上说明黑格尔国家的独特定位在于国家有机体和伦理共同体,说明这一定位对于普遍规范的重要意义。

第四章讨论普遍规范的主要内容与特点。黑格尔的普遍规范是有不同维度的,本章将逐一讨论普遍规范的政治维度、社会维度和精神维度,说明普遍规范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普遍规范的主要特点,说明黑格尔国家学说的逻辑依据与黑格尔对古典传统的倚重。

第五章讨论黑格尔普遍规范的历史地位。历史地位不是自封的,有比较、有质疑才能说明它的历史地位,任何事物都是如此,黑格尔的普遍规范也不例外。为此,我们既需要回应对黑格尔普遍规范的质疑,更需要通过与罗尔斯、哈贝马斯、社群主义者们等当代思想家寻求普遍规范问题之路径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对黑格尔做总体性的批判,指出其历史坐标以及对其他社会规范的超越。

3. 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范围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前言中指出:“我们在本书中谈到法的时候,不仅指人们通常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且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之所以同样属于法,是因为概念按照真理而把思想汇集起来的。”[37]德国学者理查德·克隆纳(Richard Kroner)也曾指出“《法理哲学》一书不单只包括所谓的法律哲学,而且更包括道德哲学,社会哲学与政治哲学,也包括自然律与人为法制之关系,最后还包括了历史哲学的问题”[38]。黑格尔为什么把这些问题都称为法哲学,因为黑格尔的法(德语,Recht)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规则与规范,所以法哲学研究的便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规范。

因此,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范围远宽泛于当今人们讨论的法学问题,他的法哲学范围较广,包括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政治哲学、法理学、伦理学、历史哲学等多个学科。在此意义上,本书讨论、研究黑格尔法哲学也不局限于今天的法学学科范围,而是在黑格尔自己所划定的道德、伦理、政治、法学等范围内进行研究,这是正式开始本书之前作者要说明的内容。


[1]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页。

[2]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42页。

[3]钱永祥:《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页。

[4]黑格尔:《黑格尔通信百封》,苗力田译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2页。

[5]Joachim Ritter, Hegel und Französische Revolution, Suhrkamp, 1965, p. 8.

[6]霍布豪斯:《形而上学的国家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15页。

[7]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9页。

[8]伯林:《自由及其背叛》,赵国新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0页。

[10]《列宁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42页。

[11]路易·阿尔都塞:《黑格尔的幽灵——政治哲学论文集[I]》,唐正东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234页。

[12]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6页。

[13]刘放桐等:《新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14]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303页。

[1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页。

[16]Klaus Vieweg, Das Denken der Freiheit, Hegels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Wilhelm Fink Verlag, 2012.

[17]Peter Schaber, Recht als Sittlichkeit, Eine Untersuchung zu den Grundbegriffen der Hegelschen Rechtphilosophie, Königshausen & Neumann, 1989.

[18]Michael Quante, Die Wirklichkeit des Geistes, Studien zu Hegel, Suhrkamp, 2011.

[19]Robert B. Pippin, Hegel's Prac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20]Allen W. Wood, Hegel's Ethical Thou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21]Michael Quante, “‘The Personality of the Will’ as 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 Right: An Analysis of §§34–40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in Terms of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the Concept”, in Hegel on Ethics and Politics, ed. by Robert B. Pippin and Otfried Höff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22]Manfred Baum, “Common Welfare and Universal Will in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in Hegel on Ethics and Politics, ed.by Robert B. Pippin and Otfried Höff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23]高兆明:《论私人所有权实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吉首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4]Axel Honneth, Leiden an Unbestimmtheit, Reclam, 2013.

[25]钱永祥:《从自然法到自由意志——黑格尔意志概念的背景与结构》,载《人文与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1期。

[26]马勒茨:《“意志”在黑格尔〈法权哲学〉中的含义》,载《黑格尔与普世秩序》,邱立波编,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

[27]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王旭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页。

[28]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研究》,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29]查尔斯·泰勒:《黑格尔》,张国清、朱进东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

[30]查尔斯·泰勒:《黑格尔与现代社会》,徐文瑞译,吉林出版集团2009年版。

[31]Karl-Otto Apel, “Kant and the contemporary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Normative Foundations of Morality and Right”, in Hegel on Ethics and Politics, ed.by Robert B. Pippin and Otfried Höff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32]Allen W. Wood, Hegel's Ethical Thou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33]张汝伦:《黑格尔与启蒙——纪念〈精神现象学〉发表二百周年》,《哲学研究》2007年第8期。

[34]邓安庆:《启蒙伦理与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德国古典哲学的道德事业之重审》,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33页。

[35]伍德:《黑格尔的伦理思想》,黄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36]Klaus Vieweg, Das Denken der Freiheit, Hegels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Wilhelm Fink Verlag, 2012, p. 57.

[3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2页。

[38]理查德·克隆纳:《论康德与黑格尔》,关子尹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249—2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