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报道:案例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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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案:悲情航班身后的漫长诉讼

包头空难案之后的漫长诉讼

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一架由包头飞往上海的民航班机在起飞不久后出现事故,坠入包头市南海公园的湖中并发生爆炸起火,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以及地面2人共55人在事故中丧生。其后,伴随罹难者亲属的除了无限的哀思外,则是一场纠结在法律与情理之间的漫长的诉讼。

针对空难的事故调查组通过对CRJ-200机型飞机进行气动性能、机翼污染物、机组操作和处置等进行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随后,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在内的12名责任人受到了相应的党纪与行政处分。

然而,事故罹难者的赔偿问题则遭遇了巨大的波折。

最先提起诉讼的是上海律师赵霄洛。2005年2月,赵霄洛起诉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不作为,“通过起诉聚焦了关注”。后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受理了赵的行政诉讼,但结果令人沮丧,“一直没有开过庭”。

2005年8月17日,因负责设计、生产、组装、测试和检验事故飞机的部分零部件的通用电气是美国的一家公司,同时,飞机制造商之一的庞巴迪公司和东航公司因均在美国有营业活动,桂亚宁等32名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委托了中国的雷曼律师事务所和美国Orseck Podhurst律师事务所在美国加州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的对象包括航班所属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公司(GE)。“这是依据‘长臂管辖’原则启动的诉讼。”原告的中方代理律师、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解释说。依据这一原则,如果案件中有与美国有联系的连结点,涉及美国利益,这一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案件也可被美国法院受理。

2006年年底该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达成调解协议,4被告赔偿32名遇难者家属1175万美元。通用电气和庞巴迪公司愿意履行调解协议,但东航方面以不方便诉讼为由,要求将此案移送中国法院受理。美国法院暂停审理,被告方共同承担赔偿金未兑现。

2007年11月22日,32位遇难者家属向北京二中院递交诉状,索赔1175万美元并要求支付相关利息,未获立案。数月后,遇难者家属再次向北京二中院递交诉状,依然未获立案。

2008年6月,遇难者家属选择东航公司所在地上海市作为起诉地,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送材料,后被寄回。

2009年4月底,上海律师赵霄洛代理的另一名包头空难遗属郑飞娟,在向上海浦东区法院起诉后,遭遇几乎完全一样。直到8月初,该法院答复赵“不予立案”。

这并非是赵霄洛的第一次经历。为了让法院立案,他甚至穷尽了各种法律手段。

在一再努力却遭遇失望后,家属们还试图寻求用我国《刑法》第131条规定的“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赵霄洛随后又启动了刑事控告程序,要求公安部门介入。但没有任何机关启动这一程序,也没有人接受他们的控告。

其间,美国法院认为,中国法院作为可替代性法院,更方便审理此案,因此出具诉讼中止令,并表示如果中国法院拒绝审理,美国法院将恢复审理此案。

2009年3月,32名遇难者的家属再次向北京二中院提交诉讼材料。2009年8月法院正式受理此案。2011年8月25日,北京二中院开始庭前调查。同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北京二中院进行证据交换。

2012年10月9日,由32名遇难者家属起诉的这起空难索赔案件在立案3年之后,终于在北京二中院开庭。据悉,这是国内法院受理的首起空难集体诉讼案。32名遇难者家属起诉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庞巴迪公司、东方航空集团及生产事故飞机发动机的通用电气公司,为经济及精神损害索赔1.32亿元,人均413.6万元。遇难者家属除要求巨额赔偿外,还要求4被告公布包头空难的原因及经过等详细调查报告;在全国性报纸、电视台和网站等媒体上向家属道歉;在事故发生地为死难者建立一座永久性纪念碑等。

2012年10月9日上午11点半庭审结束。质证焦点主要围绕赔偿问题。东航方面向法庭表示,空难发生后,他们迅速制定了一套赔偿方案,以人均21万元作为赔偿基础。上午涉诉的32名遇难者家属中有20余户已经领取了这笔赔偿,并且签署了一份类似“免责协议”的文件。法庭上,东航方面提交了相关证据,他们认为,这些遇难者家属已经领取了赔偿。对于其他没有领取赔偿的家属的赔偿问题,东航方面没有作出表示。

目前,北京二中院尚没有就此案作出判决。可以想见的是,围绕这一案件的博弈还在继续,而相关法律的空白与模糊则使得案件的判决结果依然飘忽不定。距离空难发生已经过去了8年,相关的赔偿与责任认定依然悬而未决,对空难罹难者及其亲属来说,实在是难以给出一个合理的交代。

因此,围绕此案进行法律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会唤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社会公众对集团诉讼管辖制度、民事案件立案制度以及航空事故责任赔偿制度予以改革的关注与呼吁。其意义是巨大的。

包头空难案的法律难点

针对包头空难案的最大的争议在于中国空难的赔偿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包头空难发生时,获赔的依据是1993年修订的标准,只有7万元,加上物品损失和人道赔偿,也只有21.1万元。到包头空难发生时,该标准早就无法适应时代的经济条件。

包头空难案罹难者家属们悲痛之余,最终决定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3月“两会”期间,他们通过港澳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求修改早已过时的赔偿标准。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了答复,第二年就出台了新的赔偿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了标准,将此项赔偿数额提高到目前的40万元。但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这一标准包头空难案的罹难者们却无缘“享受”。

“但这都是无过错情况下适用的赔偿,在存在过错情况下,并不能适用这一条款。”包头空难案的代理律师赵霄洛和武汉空难案的律师代理万珏说。正是基于这一情况,2001年万珏在为25名武汉空难受害者(空难发生于2000年6月22日,共42名死难者)提起诉讼时,每个人的索赔额均达到了100万元。“这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也包括依据当年3月刚公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令万珏沮丧的是,武汉空难的多数家属每人只得到了11.7万元。当时家属被告知空难是因为“带电云团”和“暴雨”“大风”“冰雹”“风向不定”等自然因素。虽然随后他们得知并不是这样,但此后他们提起的诉讼,没有一家法院愿意立案,至今诉讼无门。

其次,包头空难案之所以久拖不决,还在于此案在管辖权方面的争议,以及罹难者亲属乙方在选择管辖法院方面的失误。对此,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著名国际法专家王瀚教授认为,包头空难索赔案和2010年的伊春空难案一样,折射了中国航空法治和民事诉讼立法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曲折发展历程。针对诉讼在北京二中院进行,王瀚教授认为,管辖权还是有争议的。本案是因航空运输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事故发生地在包头,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侵权损害赔偿应由事故发生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普通管辖原则,由东航总公司所在地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东航总公司在本案中仅是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为东航集团的云南公司,所以本案存在包头、上海和昆明三地法院的平行诉讼管辖问题,具体要看原告的选择。

最后,选择适用的法律也是一大争议点。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王瀚教授认为,如果仅就航空运输责任事故提出诉讼,不涉及航空产品责任的话,本案则无涉外因素,赔偿责任法律关系仅涉及罹难者亲属(原告)与航空承运人及其保险人,此种情况下,适用2006年国务院有关航空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个限额本身过于侧重保护航空承运人,限制了对空难受害者亲属的赔偿,从现实情况来看,显失公平,这个案件司法解决的最大意义就是对航空事故赔偿限额制度提出了挑战,呼唤新制度的出台。另外,在诉讼中,除了对东航提出诉讼以外,还可以基于航空产品责任追加飞机制造商庞巴迪公司和飞机发动机供应商美国通用公司,案件性质即可转化为涉外民事争议,航空产品责任的承担部分可能将会根据国际私法援引美国法律处理,涉及东航的航空运输事故责任部分适用中国法律,这样一个案件的处理会出现复合法律适用的复杂情况。这样的情况处理存在两个难题:一是包头空难案的事故报告至今尚未公布,在判定飞机制造商和飞机发动机供应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问题上缺少充分的技术判断和事实依据;二是即使法院追加庞巴迪和美国通用公司为共同被告,因我国与美国及加拿大未签署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间缺少有效和可靠的司法协助途径,法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还会遇到诉讼文书域外送达和判决在国外执行的障碍。

至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基于航空产品责任提起诉讼本来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会牵涉美国法的适用给原告争取更高的赔偿(产品责任没有航空运输责任那样的限额限制),东航公司以不方便管辖原则提出了抗辩,美国法院只是暂停了本案的审理,原告三次分别向北京二中院和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均未获得受理,此时应该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申请恢复原来的诉讼程序,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确定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和判决执行均不存在障碍。但是北京二中院管辖此案,则使美国法院失去了管辖此案的可能。

针对此案,王瀚教授建议,可以分别以不同案由向美国法院和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借此扩大被告范围,为原告赢得更多的赔偿利益:以庞巴迪和美国通用公司为被告在美国法院提起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以东航为被告在中国法院提起航空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

在空难过去8年之际,此案的相关赔偿与具体细节尚无详细的披露,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围绕此案进行的讨论已经进行了很久,虽然取得了些许进展,但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突破。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之后,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健全,我们期待着能够早日给这些亡灵一个合理的交代。

(本文原载《中国审判》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