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威的司法应对狂热的传媒[2]
这些年来出现的胡斌飙车案、孙伟铭撞车案等一系列案件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又推到了风口浪尖。
司法与传媒是一对由来已久、纠缠不清的概念。对司法而言,传媒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好,就会有损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处理得好,则会宣扬法治理念,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的维护,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树立。
从司法的角度来讲,在狂热的媒体面前保持自身的冷静与理性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从中国目前的司法与媒体关系来看,问题的关键其实并不在于媒体与司法的对立与冲突的程度,而是在于经历越来越多的相同案例与司法事件之后,媒体与司法的紧张关系为什么从来没有得到化解,媒体反而是在此类事件面前越来越狂热,公众的情绪越来越紧张,除了网络对民意的无限放大与一定程度的扭曲之外,真正的原因在哪里呢?
应当讲,在“媒体审判”现象频遭指责的同时,将所有责任推向媒体发展的不完善与不健康是片面的,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对策。司法在“媒体审判”面前应当冷静思考,寻找对策,这样或许才能够为这种社会现象的解决提供更好的出路。
从公民个人的角度来讲,在传媒与司法面前始终是弱小的。在现代社会,如何将这种威权面前的弱小与无助转化为个人与社会所认同的公平与正义,如何将这种弱小与迷茫转化为个人权利伸张的过程与公平正义实现的结果,如何将媒体的偏激还原为事实的真相与客观公正,这是对司法智慧的考验。而对于司法与传媒均处于快速发展与完善中的中国来说,这种关系的处理更是对司法能力本身的一种考验。
应当讲,在媒体善于炒作,以此吸引眼球面前,司法应该谨守其本质属性,保持理性的基本要求,而不能在传媒的狂热与公众的迷茫中迷失自我,这只是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更重要的则是具体司法制度层面的完善与健全。
司法的公开与透明是首要的要求。人们之所以会在邓玉娇之类的案件发生之后群情激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传统的政治制度中,制度的运行缺乏透明度,政府信息公开不足,人们难以洞察事实的真相,因而猜测与质疑难以避免。尽管近年来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与制度改革的地区差别与行业差别,更由于普通民众的传统思维惯性,人们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与全面性仍然存在一定的怀疑。这种思维的惯性以及公众的从众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在公共事件突发之后引发的全民的冲动与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质疑。
司法的迅速介入是根本保障。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话虽然有失偏颇,但是在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下,却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对威权面前弱小的个人,得不到司法及时的介入,个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失衡的权利关系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滋生对制度的埋怨与质疑,也会导致失衡的社会权利关系进一步失衡,甚至会滋生新的社会不公,损害其他人的权利。而传媒的不断介入,甚至会让舆论与事实的真相渐行渐远,或者使得司法在传媒的泡沫与聚光灯中偏离自己客观公正的立场。司法有自己的程序,但是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门程序或机制,及时介入重大事件的调查公开过程,在澄清舆论的误区、引导公众的看法方面必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最后,导致中国目前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紧张状况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司法制度与民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一定的距离,司法权威在一定范围内的缺失,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的弱化,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蚀,使得公众习惯性地将对司法不公的不满发泄到媒体上,这是民众对司法以及政府公信力一定程度的不信任的集中表现。在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存在一定弱化的现实面前,传媒的介入难以避免,甚至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调查等司法替代性功能。
在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理性不仅仅是根除“媒体审判”的一种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本身的题中应有之义,尽管在目前这种理性有时候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但是这并不是解决媒体不当干扰的根本之策。妥善处理中国目前媒体与司法关系,更重要的是从司法程序与司法技术层面、从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的保障方面寻求解决之策,而这些措施也是保证司法理性这个基础的基础。如果司法不能以公正客观权威的形象及时出现在公共事件的场合,那么媒体的取而代之就是难以避免的现象了。
[1]本文写作于2013年,未曾发表过。
[2]本文写作于2010年,未曾发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