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据之保管
对于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来的证据原件,最好让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持有复印件即可,在开庭时让当事人把证据原件带来或在开庭前几天将证据原件交给律师。若基于客观原因由当事人保管证据原件不甚方便,如当事人在外地且本人不参加庭审,律师则可以持有证据原件,但需要妥善保管,以防证据丢失或被抢。如果证据丢失或被抢,有没有什么有效的补救措施?
【案例】
2017年3月16日下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薛律师受被拆迁人委托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出庭,起诉石洞镇政府违法强拆了委托人的房屋。开庭结束后,薛律师将案件的文件和证据放到自己的电脑包里,到委托人家附近的餐馆吃饭。等待用餐时,薛律师忽然发现邻座两名男子神态可疑,一直在偷偷反复观察自己,而后突然匆匆离开。薛律师一下子警觉起来,打算尽快离开这个“是非之地”。然而就在出餐馆门赶往机场的路上,包括餐馆中神秘男子在内的八九个男子突然冲过来,几个人拽住薛律师的胳膊,几个人从身后抱住腰,两个人抢下了薛律师斜挎的双肩电脑包。原来包中有今天开庭的重要案卷证据材料(包括被告提交给原告的可以证明强拆事实的证据)、办公用的笔记本电脑!这些证据中包括被拆迁人向法庭提交的被告石洞镇政府领导在强拆现场的视频、国土执法部门制作的执法报告,用以说明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被告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明确显示有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强拆”的相关内容。事后薛律师及时报警并拿到了立案回执,调取了在饭馆两位跟踪自己男子的录像,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11]
通过报警,一方面寄希望警察能够将被抢的证据找回来,另一方面也可以证明自己在证据的保管上并无过错,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索赔诉讼作准备。
若当事人不要求,可不给当事人出具证据材料收据。
【设例】
李某因经济合同纠纷被他人诉上法庭。李某委托律师王某为诉讼代理人,并交给王某4份表明已付给对方4万元人民币的原始证据,王某出具了证据材料收据一份给李某。当晚,王某因出差,在外地饮酒过度将装有4份证据的皮包遗失。
后在庭审中,因李某无法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之对方否认,法庭判决李某败诉。李某遂要求王某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将王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律师事务所赔偿李某人民币2万元,退回全部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