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签署授权委托书
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可以让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关于代理人的人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两位代理人。对于自然人,因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出庭,可以委托两位律师。即使当事人没有要求,也可以写上两位律师,以便他日自己无法出庭时,另一位律师可以直接替代,无需另行办理授权手续。如果其想委托近亲属的话,也可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5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尤其是复杂的纠纷,一审最好让直接参与该纠纷的委托人的职工也一并作为代理人,这样有利于在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是二审或再审,事实如已经清楚,则无必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显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程序比较复杂。若想简化程序,则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5条、第526条的规定进行。前者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后者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被代理人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委托诉讼代理由此也可分为两种。(1)一般代理。即委托诉讼代理人仅是代当事人实施一般的诉讼行为,比如提出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等,不能实施涉及实体性处分的诉讼行为。(2)特别授权代理。诉讼代理人如果获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就可以代当事人实施特定的实体性处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授权时越全面越好,比如最好将代领退还的诉讼费用和执行款项的权限也授予,以后代理人就可以代领相关费用。授权时切忌只是笼统地写“代理诉讼”“全权代理”等。因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在诉讼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授权,都是代理人负责填写好,由当事人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3],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两类分别制定了授权委托书格式,但其没有具体描述如何授权,也没有标明代理期限。
笔者常用的授权委托书如下:
授权委托书
(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代理权限:
代理期限:一审/二审/再审/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代理权限:
代理期限:一审/二审/再审/
委托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年××月××日
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同时,根据不同的代理人身份,准备好不同的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材料就是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出庭函;(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87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出庭函的格式如下:
××律师事务所
出 庭 函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