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涉外法官职业培训与后续教育
虽然法官遴选制度可以在法官入职门槛上保证法官的基本质量,但并不能保证法官在长期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还需要加强法官的后期职业培训,以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审判水平。另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法院受理涉外案件的数量、类型都不一样。例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以及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外资企业比较多。这些地方的法院每年受理涉外案件的数量都在增加,涉外案件的类型也很丰富。法官的涉外审判经验相对丰富一些,涉外案件处理的质量总体上也高于经济落后地区的法官。即便如此,如果没有专业化的涉外审判业务培训,我国涉外法官的整体业务水平仍然难以得到制度性的保障。需要针对涉外审判实践需要,进行专门培训和后续教育。
一、我国法官培训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的法官队伍是一支没有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队伍。前期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工农干部组成,其中绝大部分是军转干部;后期则主要是军转干部。法院审判队伍基本上没有接受系统的业务培训。工作期间的教育主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事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当时法官大多未受过正规法学教育,法官队伍数量庞大、人员结构复杂、学历偏低、整体素质不高,司法专业化水平较低,严重制约着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尽快改变当时审判队伍文化水平、专业知识低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经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简称“法律业大”,教师以本系统一批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干部包括退居二三线的老干部为主,聘请一部分大学的讲师、教授,结合起来进行教学。不过,这一时期的培训主要以学历培训为主。
198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托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每年开设两个高级法官班,并招收了一批法院系统定向培养的研究生。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对法院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法官进行教育培训也作出明确规定。1997年11月10日,在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1985—2001年)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1988—1997年)的基础上成立了国家法官学院,标志着法官教育培训事业进一步朝着科学化、制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预示着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作用,之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先后在一些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全面布置和规划了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了《2001—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通过了《法官培训条例》,规范了培训内容和种类,建立了培训制度和体制,使法官培训工作纳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召开了全国法院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确立了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提出法官培训工作要实现战略性的“三个转变”,即从学历教育为主向岗位培训为主转变,从应急性、临时性的法官培训为主向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官培训为主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职业化、精英化培训为主转变。法官培训无论在培训类型、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质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推动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2008年,我国法官培训机构改革了法官教育培训方式,创办了中国法官培训网,在全国法院实施了远程网络教育培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培训条例》,我国目前的法官培训的种类可以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即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法官培训的原则性要求是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包括: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任职培训,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进行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与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晋级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续职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法官每年接受续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
目前,法官培训主要采取在职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也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同时,也在推广和运用远程教育等方式,以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法官出国进修,或邀请国外法学专家、教授和法官来国内做专题讲座。[28]
二、我国的法官培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官培训可以大体上分为两类:预备法官培训和在职法官培训。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一直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十分重视,而且在提高法官素质方面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我国当今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由于发展历史短和社会各方面的限制,还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法官培训制度可以视作法官专业能力的再教育、再学习的过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相对于专业化分工对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要求而言,现有法官培训教育制度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以国家法官学院为例,其在为期一个半月的第21期预备法官培训班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四个大单元,即以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官职业伦理以及综合业务技能为内容的综合知识与素养单元;以行政审判理论与实务、行政案件审理流程及相关案例分析讨论为内容的行政审判业务单元;以民商事审判理念、审判思维和审判方法、民商事法律具体适用及公司诉讼的疑难案件分析为内容的民商事审判业务单元;以刑事审判理论与实务部分、刑事审判技能为内容的刑事审判业务单元。[29]
从该课程可以看出,初任法官培训的课程设置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几乎每一法律领域的培训都会有所涉及,但重点并不突出,而且第22期预备法官培训班的课程内容与第21期几乎一致[30],即培训内容多重复。总体上看,现行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法官学院的培训中,仍然是法律通识教育,不能够适度进行专业化介绍。
培训内容难以适应多元化需求。由于学员人数众多,其所处的法院、庭室不同因而会有不同的培训需求。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学员可能更渴望学习关于这方面的审判经验及新的法律知识,尤其是这个领域涉外案件的审判经验与技巧;而知识产权庭的学员则希望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前沿法律知识等。时间有限、集中统一的授课模式显然难以同时满足多样需求,无法培养专业化的高水平法官队伍。
法官培训的模式仍以集中培训为主,老师授课,学生问答。“满堂灌”为其主要教学方式,忽视了法官教育培训的对象是法官(大多具有审判实践经验),难以突出教育内容的职业性和实践性。这种传统的培训模式,仍然带有浓厚的学历课堂教育色彩。专业课程的授课内容,也多是对不同业务庭室基本办案操作流程的知识普及,在突出重点难点的方面讲解不足。对于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的针对性提升不明显。
传统灌输式培训因其授课形式与内容的局限性,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已无法满足广大学员的培训需求。这种培训模式的滞后性也影响了学员的培训热情。长时间的灌输式授课不能充分调动学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师生互动性差,易使学员产生听课疲劳,影响培训实效。
除了国家法官学院与发达地区法官学院外,其余地方法官学院均面临师资薄弱的问题。由于老师多为大学教师兼任且更换率高,无论是在地方法官学院学习还是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都面临培训不深入、不系统,老师观点会有所冲突或者不贴近现实的问题。这就是在老师选任时缺乏整体规划与安排所致。
在德国法官学院培训教学中,老师并不是照本宣科,而是自由地讲授。培训班的授课老师由法官学院负责组织,大多数由法官担任,也有一部分检察官、大学教授、律师及其他领域的专家参与。德国法官教育培训机制的特点则在于教育培训的业余性和终身性,教育培训的费用由联邦和各州共同负担。对德国的法官而言,进修和培训是法官的终生任务。法官在德国法官学院的在职培训被称为“再培训”,法官参加“再培训”是绝对自愿的,必须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
在日本,法官培训教育基本上是由司法研修所来完成的。法官培训没有规定的、统一的课程,也没有统一的教材,由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法官根据来自审判实际的要求加以确定。司法研修所在对教师的选配上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一般要具备15年至30年的审判、检察或律师工作经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才有可能被任命为教官。大体上,能为法官培训授课的,肯定是有丰富经验的法官。大学的法学教授并不是法官培训的师资主力。
西部地区本身缺乏职业吸引力,引进人才比不上自己培养人才。也就是说,法官培训,无论是职前、职中都对于西部地区法官素质提高、司法质量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加之西部地区多为少数民族地区,所需要的法官培训制度有其特殊性,现有培训制度欠缺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针对性培养方案。现有法官培训制度仅进行在职、在岗的课堂式教育,不能满足针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涉外法官培养的特殊要求,需要专门设计。例如,抽调欠发达地区涉外法官到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一年以上,使其充分认识涉外商业经济发展的实践状况,理解涉外商事审判理念对于实际裁判的重要性。
涉外案件的审理相对国内案件的审理而言,需要法官掌握的法律知识更多,审判程序也会更繁杂一些。首先需要法官判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有的时候还要求法官知悉国外的法律制度。一些欠发达地区由于涉外案件的数量较少,类型比较单一,在涉外案件的审理方面经验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安排欠发达地区的法官到发达地区法院实习和锻炼,学习发达地区法官审判同一类型案件的审判技巧,是积累审判经验的一个重要途径,而现有法官培训制度无法提升欠发达地区法官的涉外审判能力。
三、针对涉外法官后续教育的相关建议
根据涉外民商事法官的特点,对于有涉外法律专业特长的预备法官开展针对性培训。不仅注重国内法问题的讲解与研究,还要重视比较法之间,尤其是与我国经济往来频繁的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研究。
培养这部分法官时可以重点聘请国内一流专家和外国法律工作者。实际培训时,可对在实务中产生的最新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建立灵活的授课机制,在培训中随时更换热点,保证对涉外民商事法官的培训具有前沿性和指导性。
鉴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一定复杂性和争议性,有时还会涉及国家利益问题,有必要针对这些模糊的部分进行充分探讨和交流。这不仅能提高预备法官或续职法官的专业性,还能帮助他们在交流过程中形成未来实务操作中的共识。同时以鲜活的案例对法理问题进行分析,相比传统问答,进行个案分析,更能体现裁判者特点,有助于涉外民商事法官的培养与成长。
对于有潜力培养的预备法官或者在任的涉外民商事法官,有必要在法官培训过程中增加实务操作比例。对于预备法官来说,前往涉外案件多且复杂的地区法院实地实习,持续足够一段时间,能获得经验与见识;而对于在任的续职法官,给予更高难度、更复杂案件的庭审实训,对于其提升涉外审判技能会有所帮助。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培训,应突出我国法律中涉外部分的理解与适用,并且考虑到地区差异,设置针对不同地区的涉外法官培训机制。例如,在上海,涉外商事争议的数量多和复杂程度较高,在培训时就该重点关注商事领域的涉外问题。而在西部边境地区,由于贸易往来不发达,可能涉及的涉外商事领域问题就不多,但是由于地理原因,跨国婚姻与涉外婚姻家庭争议却会发生。这时候针对这种情况,就应该在该地区的涉外民商事法官培训中将重点放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
地方法院并未设置专门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庭,也不可能设置。原因在于在民商事领域的诸多法律争议中,任何一种法律争议都有可能加入涉外因素,如当事人、标的物或者权利义务的涉外性而带有涉外因素。这就给法官培训带来困难。
所以,针对涉外民商事法官的培训,首先要进行其专业领域国内部分的培训,即审理涉外婚姻案件的法官,首先要进行婚姻法律争议解决的培训,再进行涉外部分法律争议的培训。
接受培训的法官,是经专业遴选出,拥有涉外案件审判潜力或能力的预备法官,或者是处理国内民商事法律争议有足够经验和能力的法官,再进行深入的符合涉外案件特点的培训;而经过专业遴选的预备法官,也是在第一次专业遴选后,根据初步专业化分工,适合从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准法官,接受相应的专业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培训,并最终通过法官培训,经第二次专业遴选合格后的专业性涉外民商事法官。
由于目前司法改革正在推行中,我们也能看到司法改革对于法官培养的改革方向,即“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严格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改进法官教育培训的计划生成、组织调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健全教学师资库、案例库、精品课件库。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实现精品教学课件由法院人员免费在线共享。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31],即专业化、实务化、精品化的法官培训制度呼之欲出。通过此次改革,关注和重视到类似于涉外民商事法官的培养这类分类专业化培养制度,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质量,帮助法官个人通过再教育提升自我素质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