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再尝试文学史分期
一切长时段的历史研究都无法回避时代分期问题。时代分期不仅提供了一个历史书写的单位,它同时也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因为时期概念是历史认识的主要工具之一,没有时期概念,尤其是没有划分时期的标准,我们就很难有效地实现对历史的把握和建构。自人类有史学以来,历史分期就总是时代观念的产物,既然历史认识和解释是无限的,历史分期也就不可能一成不变。
在以往的历史学里,曾经出现过多种模式的历史分期尝试。希腊人希阿德将历史分为黄金时代、白银时代、青铜时代和铁时代,维柯又分为神祇时代、英雄时代、凡人时代。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入手,将历史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20世纪初,丹麦考古学家汤姆逊从考古学的角度将人类历史划分为石器时代、铜器时代、铁器时代三阶段。德国历史学家兰普雷希特将德国历史划分为渔猎时代、集体所有制土地经济时代、私有土地经济时代和货币经济时代,与之相对应的文化精神分别是象征主义、类型主义、传统主义和个人主义(主观主义)[57]。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西方学者又用渔猎时代、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工业时代来划分人类社会的进程,这是按产业方式来划分的。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一书将人类历史分为部落社会、阶级分化社会和阶级社会三种类型,则是按社会形态来划分的。施宾格勒、汤因比又提出文化形态的史观,最为当代学者所注意。
时代分期的必要性,对于文学、艺术史研究也不例外,问题只在于文学、艺术史的分期模式和划分标准不同于一般历史。在艺术史研究中,通常使用的分期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是政治的,如加洛林王朝的或都铎王朝的;二是文化的,如中世纪的或文艺复兴的;三是美学的,如罗马式的、古典的或巴洛克的[58]。而对文学史研究来说,时代分期既是其起点,同时也是学术深度的标志。向来的文学史研究,存在着基于自律论观念的风格史、形式史模式与基于他律论观念的广义的社会学模式之分。前者在历史上曾有以不同标准作出的文学史分期,如历史循环论的、进化论的、生物社会学的(丹纳)、形式主义的、接受美学的;后者则可以概括为着眼点不同的经济形态型、政治形态型和社会文化形态型三种,以政治形态型最为通行,如英国文学有伊丽莎白时代、王权复兴时代、维多利亚时代,美国文学史有殖民地时期、内战时期等。英国批评家贝特森划分英国诗歌史的六个时期,也是以政治形态为依据的:
有一种不是从单一的视角,而是从社会特定阶段的总体特征来把握文学历史变迁的社会—文化模式,以解释力强大而更引人注目。如美国学者拉姆齐将希腊以来的西方社会区分为统一的社会、分化的社会、威胁的社会、破碎的社会,以此来论定西方文学史的四个阶段。这种以综合的文化分析来把握文学史阶段性的模式,在阿多诺、本雅明、哈贝马斯、杰姆逊等人的著作中达到相当深刻和完善的程度。
中国传统的文学史分期以王朝和政治史为依据,属于政治形态型。近代自历史唯物主义学说传入后,经济形态型开始占主导地位。早期的中国文学史写作,历史分期一般参照当时流行的历史分期,如曾毅和谢无量的文学史都分为上古(秦以前)、中古(两汉至隋)、近古(唐至明)、近世(清)四段。迄上世纪末,随着新一轮文学史撰著热潮的兴起,文学史分期问题重新被提出来讨论,并且向自律论的模式倾斜[60]。论争产生的根源,除了学者对历史事实认定的差异外,依据标准的不同也是很重要的一点。以新时期以来最有影响的两部古代文学通史为例,章培恒、骆玉明主编的《中国文学史》认为文学的进步与人性的发展相联系,因而以此为叙述文学史的基本线索。在《关于中国文学史的宏观与微观研究》一文中,章培恒将中国文学史分为四段,先秦两汉为第一段;建安到天宝时期为第二段,可称为拓展期,文学进入对美的自觉追求时期;中唐到南宋末为第三段,可称为分化期,总体上存在着两种较有影响的倾向——使文学归附于政治、道德和使文学进一步个人化,结果是朝着更为个人化的方面发展,文学具有了更为丰富而细腻地写人物内心和活动的能力;从元代到清代为第四段,文学由此进入近世,其主流是以争取世俗的幸福和发挥个体生命力为中心,较大规模地、多方面地展开个人与环境的冲突,并较为细腻地写出个人在这过程中的追求、欢乐和痛苦[61]。而袁行霈主编的《中国文学史》则“主要着眼于文学本身的发展变化,体现文学本身的发展变化所呈现的阶段性”,而文学本身的发展变化,又被分解为创作主体、作品思想内容、文学体裁、文学语言、艺术表现、文学流派、文学思潮、文学传媒、接受对象九个方面[62]。现代文学以前的中国文学史因而可分为三期七段,上古期(3世纪以前)先秦、秦汉;中古期(3世纪到16世纪)魏晋至唐天宝末,唐至德至南宋末,元至明正德末;近古期(16世纪至20世纪初)明嘉靖至鸦片战争,鸦片战争至五四运动。
应当承认,现有的每一种文学史分期都有其理由。这是因为,不光观照文学的视角会使文学史呈现不同的运动轨迹,可以说在对象、视角、单位等构成文学史的所有要素中,以任何一个为基准都能建构一种独特的文学史模式,同时也能得出一种有说服力的文学史分期。比如徐子方《思想解放与文学变迁》一文曾提出一种三段六期的分法:上古先秦两汉;中古六朝唐宋;近古元明清,以乾隆五十七年(1792)为前后两段的分界,其标志是龚自珍生,四大徽班进京,蒋士铨、杨潮观卒[63]。这明显是基于文章标题所楬橥的独特视角,当然也有它的道理。但承认文学史分期的多元性质,绝不意味着肯定各种分期在文学史编纂中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普适性。就文学通史的要求而言,合适的分期应该具有以下的功能:一是最清晰地呈现文学史发展的阶段性,二是最大限度地凸显不同文体发展的节律,并能揭示其孕生、蜕变、消长过程的同步性,三是能有效地展现并解释不同时期文学在作家类型、写作范式、作品风格上呈现的统一性。以此为原则来衡量既有的分期模式,它们的概括力和有效性就明显存在各种局限,不能适应文学通史的要求,我们需要寻找一种更有效、更有概括力的模式,来划分文学史的阶段。我考虑这一问题始于1989年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讲授中国文学史课,当时,为了使课的内容不局限于文学内部,以便使美术史专业的学生也能从中获得对中国文化史演进历程的基本印象,我尝试了一种基于文化类型的分期方式,即将20世纪以前的中国文学史分为三段,以贵族文学、士族文学和庶民文学三种类型来概括中国古代文学的发展历程及其阶段性特征。经过多年的读书、研究,我愈益感觉这种分期法更能说明文学史演进的内在逻辑及其不同阶段的内在统一性,而文化史本身的复调式演进又能印证文学史演进的动态结构及实际过程,遂正式提出这一设想。当然,我的这个分期,各段起讫或许会不期然地与旧有分期相重合,但这绝不意味着蹈袭某种思路,或落入某种分期的窠臼,相反倒说明,前人那种分期所具有的直觉的准确性已在新的理论层面上得到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