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劳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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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劳动法如何讨论研究和教学

在大部分欧洲国家,研究与教学将自己限制在法律规定、理念和概念的分析。而这种演绎的方法占统治地位。案例法只是用来作为解释法律规定的一种说明。这也是教科书创作的方式以及短论文和论文写作的方式。法律学者并不关心真实世界发生的情况。纯粹的法律研究方法占统治地位。通常,情况就是如此。

我已经从中吸取教训。在1961年,我拿到博士学位,博士论文是“部门级别的集体合同(根据比利时法)”。之前曾提到,我很荣幸在比利时认识萨默斯教授,而萨默斯告诉我他希望在比利时找人谈论集体谈判。但是萨默斯问到集体合同的内容、工资的种类和劳动条件,以及通过集体合同解决的其他问题,不同级别的谈判如何相互之间联系,等等。这些问题对我来说都很陌生。我的课题系纯粹的法律研究:集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约束力,合同的义务部分和规范部分,合同延长的法律条件。而集体合同上工资和工作条件条款对员工的真正影响,不是法律的关注点。萨默斯坦承我的这些问题对他没有实际帮助,他想知道的是正在发生的情况,而不是人们的想法。

实际上,我很好地吸取了这个教训。从那以后,我不仅专注于法律,而且还专注于事实。我把传统的劳动法和劳工关系、法律规则与它们在实际中如何运作结合起来。但是,我仍然保持了一个例外。旧的风格还在继续,一个单纯的法律路径仍然是我的偏爱。即使你假设成一名人力资源经理或者一名工会会员与你的学生们讨论他们的经历,他们仍然给你一个理论性的阐述,一个纯粹的学术研究路径。通常,“学术”这个词语对于一个没有与现实世界接触的人来说有一个相当负面的内涵,对于实践的目标来说没有多大的作用。

我记得在20世纪70年代我向研究委员会的法律小组提出了一个研究经费的申请,内容关于工作委员会(works council)的法律权限(legal competence)和他们在实际中如何运作,他们真正得到的信息,咨询程序如何运转,和他们对经理层决策制定的真正影响。但是,研究委员会的法律小组拒绝了经费的申请,像他们解释的那样,这不是一个法律研究,而是属于社会科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研究。我敲了一扇错误的门。

我们仍然在路上:法学博士仍然是纯粹的法律研究,专注于原则、理念和演绎。法律解决方案是否对于现实世界有意义似乎不是一个需要关心的问题。

类似的问题似乎也在欧盟其他国家流行。当我在1975年启动劳动与劳工关系国际百科全书(International Encyclopaedia of Labor and Industrial Relation)时,这是一个深思熟虑的选择:我们想做的是既关注法律问题又关注现实问题。我接到一个来自意大利教授基诺·圭宁(Gino Guigni)热情的电话,电话里他惊呼这就是我们需要的方法。在意大利正在发生理论和实践的论战,而年轻一代的学者正渴望一个综合的方法。

当我们发布《比较劳动法和劳工关系》(Book on Comparative Labor Law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和《比较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国际杂志》(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bor law and Industrial Law),作为百科全书的分支时,我们延续了同样的方法。但是传统研究方法并没有死去。研究方法的两分法仍然存在,而大体上,这两个世界继续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