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劳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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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法和社会科学中的学术的国家风格:一个个人观点[117]

罗格·布朗潘(Roger Blanpain)[118]

题目中的这个话题对于我们学术界非常重要。确实,它提出了我们如何做学术和开展教学的基础性问题,这也是关于我们学术责任和荣耀的非常客观的问题。并且,很明显,对于其他方面,我们研究和教学的风格受榜样的影响,学习的风格也受到老师的影响(他们传授我们做事情的价值和方法),这种传授不仅仅来自国内,也来自国外。后者特别会发生在当一个人在一个多元文化的小国家(比如比利时)成长时的情况。

就我个人而言,过去和现在,我都深深沉迷于我的导师,齐格·冯·黑尔(Zeger Van Hee)教授。他是一个促进我成长的人,他永远看到广阔的画面,强调历史的维度,以及教育我学术必须在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他告诉我:“一个学者,是唯一一个自由发表意见的人,因为他不在别人的工资名单上,别人无法控制他的想法和言语。”我发现同样的信息也来自萨默斯教授,我早在1963年就认识他,他在劳动法和劳工关系领域一直强调民主的必要性。[119]不论以前还是现在,他都认为,一个机构的权力越大,就越需要拥有一个更坚实的民主合法性基础。在这里,萨默斯参考了欧盟一些国家的集体合同,这些根据政府法令推广到全部的雇主和雇员的集体合同拥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克莱德·萨默斯(Clyde Summers)对于工会民主的关注深深影响了我。萨默斯也是学术自由的坚定维护者。我记得他在和一些大学同事讨论后说过:“我不是一个跨国企业的代言人”。在那个时候,奥托·卡恩·弗洛伊德教授(Otto Kahn-Freund)同样给他的同辈人和年轻一些的学者一个永恒的遗产。他的集体自由主义(collective laissiez faire)理论和集体谈判的功能,以及社会对话,非常适合很多国家的劳动法和劳工关系体系。在我的课堂里,我经常回想起他的一个说法,劳动关系是一个权力的关系。此外,尼佩代教授(Nipperdey)和杜朗德教授(Durand)的著作在其国家之外也被广泛地传阅。

但是,随着岁月的流逝,特别是当一个人充分地参与到比较法研究中,一个人的研究和教学方法也会发展,就像很多人有这个荣幸去做这个事情。我一直有个信念,一个人出国深造反而比待在国内能学到更多关于自己国家体系的知识,因为在国外会面对一些挑战,挑战本国(类似问题)的不言自明的解决方案。我正在说的是,我愿意讨论很多关于劳动法研究和教学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