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基础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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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法

“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跟我们同样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压迫的国家很多,人口在世界上占多数,我们有了一个革命的宪法,人民民主的宪法,有了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对这些国家的人民会有帮助的。”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

【学习指导】重点掌握宪法的特征,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选举制度的基本原理;了解国家基本制度的构成,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