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多边体制是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基础。一方面,WTO为区域贸易安排的成员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从而实现区域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WTO也有约束其成员采用所得税歧视措施的规则,这也为区域贸易安排所沿用。此外,由于WTO并非投资的多边体制,因此包含投资内容的区域贸易安排也需要规制其成员针对投资的歧视性措施(包括所得税措施)。本章就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