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性为法:行动的内驱力
“人”在传播史上拥有无数名称:受众、大众、公众、传者、消费者、媒介公民……在拉斯韦尔等人关于传播环节的经典研究中,“传者”和“受者”就占据其中之二,这当然凸显了“人”在传播(理论构建和实践操作)中的重要地位。然而,在笔者看来,无论什么身份,皆是各学派、范式为了搭建理论框架而造就的学术标签,视角存在差异而已,本质并无不同。特别是在新媒介时代,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含糊,且往往有所绞缠,每一个人都是传播网络中的重要“节点”。比如,某个美女刚受某则广告的蛊惑,网购了一款奢侈品,马上登录直播网,靠她的颜值获得了无数虚拟礼物。如此这般,一个人有可能是一个传播链条的发起者,也有可能是形成回路的受用者;他虽可能身处某个链条的末端,但又可能以他为起点,重新发起另一条新的传播链条。只有在多个他者的自我中间,一个个体才会有自我。因此,过分纠缠于某种身份,不仅辨别难度过大,也会自设陷阱,拘囿于某个学术门派。在生命传播的理论框架里,任何貌似噱头的称谓均被摒弃,而是集中聚焦(Highlight)“人”的作用——无论他扮演的是消费者、传播者、生产者还是反叛者,抑或是任何其他角色,都要回归生命本体价值,即“自我”。正如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所说:“有三样东西是极端坚硬的,钢铁、钻石以及认识自己。”[79]无论是温和的改良还是激进的革命,突破自我,都将考验每个人的智慧和勇气。“志之所趋,无远弗届,穷山距海,不能限也。志之所向,无坚不入,锐兵精甲,不能御也。”[80]对自我的认知,须引入作为一门哲学的佛学,特别是实证佛学所蕴含的关于深刻义理的若干领悟式研究,以求获得更为深远的启发及证验。
在笔者看来,“自性”就是意识、观念、知识等与人的内在有关的质素。首先,从本源来观看,每一个人皆有本自具足的光明性智,它是生命精进之力、破除迷执和愚暗之亮,具有强大的内生原力,能促成生命个体的成长。另外,如《六祖坛经》[81]里所云:“何期自性,本自清净;何期自性,本不生灭;何期自性,本自具足;何期自性,本无动摇;何期自性,能生万法。”从字面来看,“心”“生”为“性”,这是在强调一种动态,即自我觉醒、观照、省思、赋权……所以,“自性为法”意味着,自性可以外化出诸多真理,并最终指导人的行为实践——比如,“知”生“慧”,“慧”生“道”,“道”又生“行”……循环往复,生生不息。
如《性命圭旨》[82]中所云:“顺,心生于性,意生于心,意转为情,情生为妄。……逆,检妄回情,情返为意,摄意安心,心归性也。”佛教仪轨讲究“依自不依他”“自性自度”,就是要求人们自救于苦海之中。当一个人能充分认识自我,使用自我,“自性”所焕发出的能量将是极为惊人的,因此,生命传播的最终目标就是回到个体,承认日常生活中的个体差异,强调个体的自我觉知、观照、赋权、革命、进化与蜕变,以及不确定状态下仍能实现自我意愿的能力。
“自性为法”一词中的“自”强调身份、资格、名义、独立性、合法性等;而“法”则强调方法论、世界观、义理、规范、行事法则等。自反论代表人物拉什(Scott Lash)也谈道:非自律的也就是来自外界的监控为自我监控所取代,这提倡的是自我管理,即自己成为自己的导师、警察和法官,具体到日常实践中,人应该激发出遮蔽于制度背后的能动性,以及全方位提升自己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媒介素养和使用技能、法制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