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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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不少学者观察到,工资概念在我国劳动法谱系中存在着缺位的现象,而与之对应的学理解释也存在着“涵摄技术”不足的问题,故而致力于对工资的界定工作,结合对诸多“国外模式”的评鉴,冀望形成一个清晰且普适的概念。然而,本研究认为劳动法中的工资概念的缺位并非是法律在“涵摄技术”方面不足所致,而是因为它在不同语境下的功能定位别之霄壤,本就不存在统一界定的可能性。另外,域外对工资所做的法律界定也是根据其被赋予的特定功能就事而定的,如果脱离其所处之语境、掷下缘木求鱼式的生硬褒贬,不仅无法给出符合实践需要的概念,甚至会形成与劳动法基本价值定位相悖的“恶法”。不同语境当中的“工资”,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择取完全取决于其功能上的初始设计,国际上并不存在如某些学者所宣称的、具有统领性的“工资定义”,为了解决工资概念模糊的问题,当下我们唯有结合相应法规、乃至具体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来进行分别界定,方能真正实现“工资”的功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