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现代化:观念、制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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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现代化与刑罚执行现代化

(一)刑罚执行现代化研究的当代意义

当前的中国正在全力进行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种现代化建设应当是全方位的,它不仅是指物质文明的现代化,还包括精神文明的现代化;不仅是指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还应当包括法治的现代化(有人将其称为第五个现代化),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更不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而法治的现代化则必然包括刑罚执行的现代化、监狱的现代化。有人说,看一个国家文明的发达程度,只要看一看这个国家厕所的设备及卫生状况,即可知晓。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但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物质文明发展状况。从更本质、更全面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看一个国家文明发达的程度,只要看一看这个国家监狱的状况,即可知晓。一个国家监狱的文明程度,不仅反映了这个国家物质文明发达的程度,更是反映了这个国家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设发达的程度。监狱的状况是一个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设状况的综合反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监狱是社会文明的窗口,是社会文明的聚焦点。诚如有学者所言:“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1],“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2]

因此,在中国当今全面进行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候,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时候,特别是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时候,必须把刑罚执行和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建设作为其中一个有机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是不完整的、残缺不全的,就会妨碍中国现代化的整体建设。

因此,加强对于刑罚执行和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的研究,就不仅是一个纯粹的刑罚执行命题,也是中国整个现代化问题研究、法治现代化问题研究所应关注的一个命题,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开展对于这一命题的研究,不仅是一个重大而深刻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直接面临的现实问题。面对中国滚滚向前的改革大潮,刑罚执行和监狱如何改革?面对中国轰轰烈烈的现代化建设,刑罚执行和监狱当何去何从?正确地回答了这些问题,就是正确地回答了中国当前刑罚执行和监狱理论研究和监狱实际工作部门最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可以说具有战略上的意义。本书以“中国刑罚执行现代化研究”为题,正是试图攻克这一个难题,为中国法治领域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为刑罚执行理论研究,为刑罚执行现代化,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全方位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与创新,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二)刑罚执行的内涵和外延

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将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

1.刑罚实现

所谓刑罚实现,是指将刑罚执行的内容付诸实施。如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人,刑罚实现意味着生命被剥夺;被判处附加没收全部财产的犯罪人,刑罚实现意味着其全部财产被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因此刑罚实现是刑罚执行内容的核心。刑罚执行不同于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判决有三种结果:(1)判决无罪。被告人的行为被判定无罪,自然就不会被判处刑罚,当然也就不会有刑罚执行。(2)判决有罪,但免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被判定有罪,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免除刑罚处罚,也不存在刑罚执行问题。(3)判决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上述三种情况均属于刑事判决执行的内容,但只有第三种情况才是刑罚执行。

2.罪犯矫正

自由刑是现代刑罚的核心和主干,包括剥夺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我国也不例外。因此刑罚执行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由刑的执行。现代自由刑的执行并非是单纯地对服刑人实行关押和监管,而是要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和改造,使其假释出狱后或刑期届满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罪犯矫正是现代刑罚执行的核心内容。[3]罪犯矫正可以分为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类型。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监禁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4]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以下四种人:(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

3.刑罚变更

所谓刑罚变更,是指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相应地缩短刑期或者变更刑种,或者改变刑罚实现的方式。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涉及刑期缩短和刑种变更,假释制度和缓刑制度涉及刑罚实现方式的改变,均属于刑罚变更,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5]刑罚变更是对罪犯的刑事奖惩,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有极大的促进作用。[6]

(三)刑罚执行现代化的科学含义

要正确地理解刑罚执行现代化的科学含义,必须首先对“现代化”一词的含义进行一番梳理。

“现代化”一词在英语里是一个动态的名词:modernization,意为to make modern,即“使成为现代的”之意。“modern”这个作为表示时间概念的形容词,在普通英文词典里解作:of the present times,原意为“现世(代)的”或“近世(代)的”。作为一个时间尺度,“现代”(modern times)一词在西方大致是指公元1500年左右西方文艺复兴运动以后一直到现今的历史时期。这就是说,“现代”一词的历史时限拉得很长,达四五百年之久;而且伸缩性很大,没有明确的下限。西方史学界对人类文明史最粗略的基本分期法是三段式的:古代的(ancient)、中世纪的(medieval)、现代的(modern)。由于“现代”这段时间很长,西方史学界又把距离我们最近时期的历史划成一个时段,称为“当代”(contemporary times)。“当代”即同时代,并非一个确切的历史分期,只是现代时期中最近的、仍在发展中的一个阶段。[7]

“现代”一词最先是由西方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使用。当时这个词是要表达一个新的观念体系,即把文艺复兴时期看成是一个与中世纪对立的新时代。由于文艺复兴否定中世纪的神学权威,尊崇古典文化,因此文艺复兴以后的时代被视为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新时代。现代一词的内涵——“现代性”(modernity)即渊源于此。因此,“现代”一词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作为时间尺度,它泛指从中世纪结束以来一直延续到今天的一个长时段;另一层是作为价值尺度,它是指区别于中世纪的新的时代精神与特征。

由此可见,“现代化”一词是用来概括人类近期发展进程中社会急剧变动的总的动态的新名词,是一个动态性概念。它与“现代性”不同,不是指后者所象征的那个静态的文明结构,而是意味着一种连续,一种过程,一个当代世界正在持续着的历史演进。

“现代化”一词的确切含义究竟是什么,学术界至今没有统一的看法,但归纳起来大致有4种提法:(1)现代化是指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的特定国际关系格局下,经济上落后国家通过技术革命,在经济和技术上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历史过程。(2)现代化实质上就是工业化,更确切地说,就是经济落后国家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这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在实质内容上并无区别,只是前者的特殊之点在于它的政治立论。(3)现代化是指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急剧变动的过程的统称。按照这种观点,人类社会在现阶段发生的史无前例的变化,不仅限于工业领域或经济领域,同时也发生在知识增长、政治变革、社会转型、心理适应等各方面。这一观点的特点在于,它不是着眼于现代化的纯粹经济属性,而是注意社会制度和结构与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认为科学革命具有改变人类环境的巨大力量,并形成特定的社会变迁方式。社会各单元对于这一新环境和新变化的适应和调整过程就是现代化。(4)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过程。这种观点主要是从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心理学的角度来考察现代化的含义。[8]

上述四类提法虽然互不相同,但并非都是对立的,其中有些观点实际上是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的,只是各有侧重而已。新兴国家的政治家们多着眼于增强国力,以便在现代世界格局中获得生存与发展来理解现代化;社会学家偏爱从社会机体的分化与功能转变方面来理解现代化;而历史学家则把现代化视为一个统一的世界发展进程。实际上,现代化是一个更加综合的概念,它不仅仅是指生产方式的转换或工艺技术的进步,它还是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变迁过程中文明结构的重新塑造,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观念和文化诸层面在内的全方位变革。其中经济变革是物质层面,社会变革是制度层面,而观念和文化变革则是社会的深度层面。

那么,什么是刑罚执行现代化呢?根据上文对现代化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本书以为,刑罚执行现代化应当是整个社会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随着整个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启动,刑罚执行顺应历史潮流,全方位实现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具体地说,刑罚执行现代化应当具有以下几点含义:(1)刑罚执行现代化是整个现代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受整个社会现代化历史进程的影响和制约,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进程。一般地,它随着整个社会现代化历史进程的启动而启动,随着整个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完成而完成。(2)虽然世界各国刑罚执行现代化进程各不相同,但均应以现代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的产生作为起点。中国的刑罚执行现代化运动当起始于清朝末年的狱制改良,并且延续至今。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各项刑罚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即是中国刑罚执行现代化运动在现阶段的表现。(3)在价值取向(内涵)上,刑罚执行现代化运动表现为顺应历史潮流,实现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其具体表现就是刑罚执行逐步摆脱野蛮、残酷、愚昧,不断追求文明、人道、科学,其核心价值是追求对罪犯的教育矫正,使其顺利回归社会。(4)在外延上,刑罚执行现代化应当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它不仅仅是指刑罚执行场所物质设施装备的现代化,更应当包括刑罚执行观念的现代化、刑罚执行制度的现代化和罪犯矫正技术的现代化。

至目前为止发表或出版的为数不多的关于刑罚执行现代化问题的论文或专著,主要是就当前的刑罚执行具体实务问题进行研究,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并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其不足之处在于:(1)缺乏历史穿透力。没有把中国的刑罚执行现代化运动,特别是当前中国的刑罚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放在整个中国社会现代化运动的宏观背景下去进行考察,没有把中国的刑罚执行现代化运动看作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进程,就事论事者居多。(2)缺乏对刑罚执行现代化内容的全面把握。基本上都是把刑罚执行现代化内容形象地分成所谓“软件”和“硬件”两部分,没有按照刑罚执行观念、刑罚执行制度、罪犯矫正技术和刑罚执行物质设施四个层面对刑罚执行现代化内容进行全面的把握,从而使得一些论著只关注其中一些具体的问题,而对刑罚执行观念现代化这一最深层次的理论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能够对此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3)理论上提升不足。刑罚执行现代化建设涉及一系列复杂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如果仅动用现有的刑罚执行和罪犯矫正知识对此加以解释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需要研究者将有关法理学、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的知识,特别是有关现代化的知识,与现有的刑罚执行和罪犯矫正知识加以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提升,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国当前的刑罚执行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作出较为透彻的理论说明,但目前发表或出版的这方面的论著大多数没有做到这一点。[9]

由于缺乏对“刑罚执行现代化”概念的正确理解,宏观把握不足,理论提升不足,因此,当刑罚执行理论界和刑罚执行工作实际部门均有人对当前的刑罚执行现代化相关问题提出疑问时,这些论著的回答显得无力。有鉴于此,本书试图在这几方面做出自己的努力。

二、刑罚执行改革及其现代化的方法论选择

(一)方法论选择的宏观背景

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自清末鸦片战争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最早是儒学一统天下的天朝传统被打破,有人提出“中体西用”理论,就是在保中“体”(即封建专制制度)的前提下,采用西洋的器用(即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但这一主张遭到了守旧的顽固派的反对,于是就形成了“体用派”与“顽固派”的斗争。到“五四”运动前后,西方新思潮大量涌入,西化派异军突起,他们彻底批判中国传统的旧文化,但这一主张同样遭到了激烈的反对,于是引起了“西化还是孔化”的大辩论。到20世纪30年代,从“中体西用”引申出“中国本位”,从“西化”发展为“全盘西化”,于是又引起新的争论。[10]随后进行的全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使这场争论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最先是同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交往,虽然有不少弊端,但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国50年代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有155个重大项目,就是在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帮助下建设起来的,对我国实现初级工业化,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1]

与苏联关系破裂以后,我们基本上实行的是闭关锁国政策,再加上“文革”的影响,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危机重重。就在这历史的关键时刻,重新复出的邓小平同志审时度势,及时地提出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使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在经历了种种艰难曲折以后,终于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他指出:“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孤立起来,闭关自守是不可能的,不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和资金是不可能的”[12],“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中国在西方国家产业革命以后变得落后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闭关自守。建国以后,人家封锁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还是闭关自守,这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困难。三十几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发展不起来。……我们提出要发展得快一点,太快不切合实际,要尽可能快一点,这就要求对内把经济搞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13]他还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14]

在进行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要防止另一种倾向,那就是全盘西化。对此,邓小平指出:“过去搞民主革命,要适合中国情况……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情况。”[15]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征。相对于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而言,我国的现代化不是发生于自身,而是发生于其他现代化国家的外在示范作用。像西方一些国家的现代化可以说是“早发内生型”的,而我国的现代化则是“后发外生型”的,因此,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很大程度上的人为性。[16]

这一特征决定了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具有开放的心态,大量地借鉴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在现代化建设方面一切有益的经验,拿来为我所用,决不能因循守旧,故步自封,闭关锁国。西方国家有利于现代化建设的观念、规章制度、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我们都要吸引、引进、消化,变为我们自己的东西。盲目排外,根本谈不上搞现代化建设,因为别人已经走在我们前面。但由于后发外生型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面临着巨大的外部和内部压力,从而迫使他们试图尽可能地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早发内生型国家在很长时间里才逐步解决的问题。这种急于求成的心态,使一些人饥不择食,模仿和抄袭了各种外来的现代化方案,从不考虑本国国情和传统的因素,甚至视传统与现代化水火不相容,从而导致对西方文化的全盘肯定和全面移植,以及对自己传统与国情的全盘否定和全面抛弃。

反传统在现代化的启动阶段是有必要的,不如此就不能为改革开辟道路,但传统决不能在现代化进程中完全被抛弃,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走完全抛弃民族文化传统、脱离本国国情的全盘西化的道路。各国现代化运动的经验表明,传统、国情与现代化是现代化过程生生不断的“连续体”,背弃了传统与国情的现代化是殖民地化或半殖民地化,而背向现代化的传统则是自取灭亡的传统。成功的现代化运动不仅善于克服传统因素对改革的阻力,而尤其善于利用传统因素和本国国情作为改革的动力。[17]20世纪60年代初,为促进不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曾有一些西方学者主张这些国家实行全盘法律移植,一度声势颇为壮观。但仅仅10年,有些学者就开始反思这一现代化战略,他们认为,强制性的法律移植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并且对法律移植进行了反思和批判。[18]“中国的现代化所蕴含的不是消极地对传统的巨大摧毁,而是积极地去发掘如何使传统成为获致当代中国目标的发酵剂,也即如何使传统发挥正面的功能。”[19]当前,中国学术界开始对中国国情和中国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审视,对“五四运动”以来遗留的那些偏激的反传统思潮进行反思,对优秀文化遗产和丰富的文化资源(不仅限于儒家文化)进行重新估价。这对于探索中国式的自主型发展道路,进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不能再重复过去的错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对传统文化不加选择地全盘肯定。继承传统是更新和发展传统,是扬弃,绝不是简单地回归传统。中国改革开放之前一百多年现代化运动的总体失败就在于总是在抄袭外国与回归传统之间徘徊,被动应战,搞非此即彼。正确的态度应当是,会通中西,关注国情,创新传统,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地结合。

(二)方法论的基本选择

我国的刑罚执行和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建设也同样要正确处理外国经验与中国国情和传统之间的关系。当前我国刑罚执行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存在两个不足:一是沉于过去罪犯改造工作所取得的成就,认为现在罪犯改造工作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坚持过去的改造方法造成的,忽视我国当前监狱罪犯改造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循守旧,拒绝参考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二是贬低甚至否定我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愿结合中国的客观实际,做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不加分析地照搬国外的做法。

因此,实事求是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辩证地看待坚持中国监狱工作特色与借鉴外来经验的关系,是中国刑罚执行和监狱现代化建设事业,尤其是当前的刑事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得以顺利健康发展的前提。正确的态度应当是:(1)要借鉴外国刑罚执行和监狱在罪犯矫正方面的有益经验,不能盲目排外。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曾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有弊也有利,如果要取得继续发展和完善,必须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一切先进的经验,特别是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运动的初期、中期,以及现代化完成之后,监狱和刑罚执行所面临的种种困境,面对这些困境,监狱和刑罚执行所进行的一次又一次地改革,以及这些改革运动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等,这些对我国当前的刑罚执行和监狱现代化建设将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借鉴的理由是共同性,在现代化运动进程中,不管是早期的国家,还是晚期的国家,都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可循,监狱和刑罚执行也不例外。(2)我们也不能妄自菲薄,用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否定和抹杀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造罪犯工作经验;也不能不加鉴别地盲目引进国外各种刑罚执行和罪犯矫正制度。有些刑罚执行和罪犯矫正制度和方法可能在国外有效,但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不一定适应我国刑罚执行和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实践。科学的态度应当是,既要借鉴外国先进的刑罚执行和监狱管理制度,又要使中国传统的刑罚执行和监狱管理制度得到创造性继承,两者有机结合,共同服务于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最终目标。

三、本书的基本立场与基本框架

(一)本书的基本立场

从监狱到社区的刑罚执行和罪犯矫正,其最终目的在于使刑罚执行能够包含更多的正义因子,并产生出更好的社会效益。

1.矫正观念的确立

矫正罪犯是一种观念。罪犯是否应该矫正,是否需要矫正,国家有没有权力矫正罪犯;是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够被有效地矫正,有没有不可矫正的罪犯;罪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矫正,有没有矫正程度上的差别;这些首先和主要是属于矫正罪犯的观念问题。现在人们较为普遍地认为,为了预防犯罪,也为了罪犯自身的利益,应当对罪犯进行矫正;只要方式方法得当,大多数罪犯也能够被矫正。尽管迄今为止,各国罪犯矫正的效果还不甚理想,但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上主张对罪犯进行矫正,而且事实上也没有放弃,而是在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力争使矫正效果更为理想。西方国家的反应大致是:一方面在立法上坚持规定了监狱教育矫正罪犯的任务,并且在实践中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另一方面发展和扩大各种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如财产刑、资格刑、社区刑罚等,以避免监禁刑的弊端。目前在西方大多数国家被判处财产刑和社区刑罚的人数已经远远超过被判处监禁的人数,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大行其道。

我国监狱一贯坚持对罪犯的教育矫正,总体来说效果较为理想。同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刑事执行体制改革,推行社区矫正,其规模发展迅速。从监禁改造单一的矫正模式过渡到监禁改造与社区矫正两种矫正模式并重,从侧面反映了我国高层决策者对刑罚功能有限性的认识日趋成熟,对监禁刑的弊端的认识更加明确。这将有利于我国的刑罚结构与刑罚执行朝着轻缓、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并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改造”这个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现在有些学者认为,“改造”这个词可能对思想改造强调得多一些,以偏概全,不够合理、不够全面,应当用“矫正”取而代之,因为“矫正”的含义更为丰富。过去我们由于对犯罪原因比如社会原因等各种综合原因缺少认识,认为犯人纯粹是坏人,刑罚执行主要就是改造思想。现在我们认为犯罪原因很复杂,不仅仅是思想不好的问题,对犯罪的反应也应该是多方面的。要想把一个人变成社会守法公民,也应当相应地采取多种矫正措施,不能仅仅强调某一方面,不能仅仅从某一方面着手。从“改造”到“矫正”用语的变化,宏观上讲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的成果,具体而言可以说是犯罪学与刑事执行学研究成果在罪犯矫正领域的具体体现。本书认为,“改造”一词由于在实践中长期使用已经约定俗成,而且是现行法律的专业用语,不要轻言取消,实际上短期内也不可能取消,但可以对“改造”一词的内涵做出更加科学的解释,将“矫正”的含义也包括在内。[20]

2.矫正制度的安排

矫正罪犯是一种制度。观念主张需要制度安排予以落实。现代各国的刑事法律一般都设计安排了一系列的为罪犯矫正服务的刑事法律制度。我国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对监禁刑罪犯和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减刑、假释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刑事和解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基本上或者说主要是为教育矫正罪犯安排设计的。我国《监狱法》共有7章,其中有两章专门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内容,其他章也有很多的条文涉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内容。我国即将制定的社区刑罚执行法,被称作《社区矫正法》,其原因就在于“教育矫正”是现代刑罚执行的最为核心和基本的内容,称作《社区矫正法》就是为了显示现代刑事执行法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但是制定这个制度,一定是要在现代法治观念的指导下,要注重尊重与保障人权。我国1994年制定的《监狱法》,有人说是一个罪犯人权保障的大宪章,因为这里面规定了很多犯罪权利的保障问题,这是有道理的。不能以矫正犯人为借口,而侵犯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注意保持两者重心的平衡。

3.矫正技术的开发与运用

矫正罪犯是一种技术。制度安排需要技术予以支撑,没有技术支撑制度就缺乏可操作性。刑事法律本身主要是规定教育矫正制度,而很难详细规定教育矫正的具体技术。当我们谈矫正观念的时候,说话有分量的是哲学家、政治学家、法理学家;当制定教育矫正制度的时候,更多的是刑事法学家在说话;而当讲矫正技术的时候,已经在某种意义上离开法学领域,进入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犯罪学等非法学领域。因为如何具体地对罪犯教育矫正已经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制度安排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犯罪学等非法学的知识和技能,将之一体地运用于罪犯的教育矫正,法学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的内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罪犯矫正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甚至还包含许多自然科学知识,而不是一门纯粹的法学学科。

矫正技术需要科学化、现代化,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传统的矫正技术主要是经验型的,简单粗放:主观判断多,客观评价少;定性多,定量少;估算多,测算少。因此,统计数据水分多,结论不可靠。比如,如何定性法律意识、道德水准提高;如何评价矫正成效;如何评估矫正方案的优劣等,通常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缺乏数据支撑和说明的矫正是不可靠的,不明确的,不稳定的,很难复制,因此不能叫科学,所以要把矫正罪犯变成科学。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监狱在矫正技术科学化、现代化方面做了许多努力。20世纪八九十年代罪犯心理矫治在监狱里面运用比较多,前些年尝试罪犯矫正个案管理与项目管理,效果都较为理想。近些年司法部主动推动引进西方最新的矫正技术——循证矫正(evidence based corrections)。循证矫正是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技术对矫正实践领域的渗透,是科学化和现代化的矫正技术。其核心是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方法、措施等),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强调罪犯矫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矫正实践效益的最大化。

4.罪犯矫正是一门艺术

矫正罪犯还是一门艺术。矫正罪犯作为一门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和自然科学技术一样的特点,即具有普适性,任何国家都可以用、都能用,任何人也都可以用、都能用,基本上没有明显的文化、民族、国界之分。但矫正罪犯不仅仅是一门技术。因为矫正的对象是人而不是机器,因此罪犯矫正基本上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需要遵循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犯罪学等社会科学的基本规律,而且有自己坚持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矫正罪犯是一门艺术,要有自己的价值坚守和审美标准,有自己的民族特色、文化特色。只有考虑到矫正罪犯的人文色彩,矫正才能取得好的效果,而这种“好的效果”也才是我们所想要的。正因为如此,我国一些监狱在掌握了循证矫正的核心技术和操作要领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教育矫正罪犯的人文社会科学色彩和中国特色,主张“循证矫正的设计与推进必须切合中国实际,必须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必须在汉语语境下进行,要体现中国基因,说中国话,飘中国味道,走中国套路”[21]。这种思路是正确的。

(二)本书的基本框架

本书以整个中国社会改革及其现代化进程作为宏观背景,根据对“刑罚执行现代化”这一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科学理解,主要从观念、制度、技术和艺术四个层面对中国刑罚执行和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问题展开研究。本书最后部分研究中国刑事执行体制改革问题。

1.刑罚执行观念篇

本篇分为两章。

第一章,监狱行刑关系论,论述了监狱行刑过程需要妥善处理好的三对关系:即监狱工作法制化,处理好监狱安全与罪犯人权的关系;教育改造科学化,处理好科学与信仰的关系;监狱行刑社会化,处理好监狱与社会的关系。这三对关系的解释涵盖了监狱行刑理念最为核心的内容。

第二章,罪犯劳动与罪犯待遇的国际视野与中国实践,主要是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中与囚犯劳动、囚犯待遇相关的三个条文的解读与评析,具体包括其中的第7条“禁止酷刑”、第8条“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第10条“被剥夺自由人的人格尊严与待遇”。这三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很丰富,不全是刑罚执行观念问题,但关于刑罚执行和囚犯待遇观念的内容是其核心和灵魂,因此将本章安排在刑罚执行观念篇。

2.刑罚执行制度篇

本篇包括三章。

具体包括:第三章,限制适用短期自由刑,扩大适用缓刑;第四章,推行累进处遇制,扩大适用假释;第五章,减刑制度的价值分析与改革思路。

其中,“限制适用短期自由刑,扩大适用缓刑;推行累进处遇制,扩大适用假释”,是笔者长期以来一贯的学术观点。对仗式的汉语表达,读起来朗朗上口,学术观点鲜明,内容与形式兼备,自觉有些特色。本书仍然延续了这种观念和汉语表达方式,当然其具体内容是在不断的充实和改进中。

笔者认为,不管是对监狱管理,还是对罪犯矫正,减刑制度都具有独特的优势,而且具有中国特色。虽然近些年来有人主张,减刑制度弊多利少,应当废除。但笔者对此观点持反对立场,主张应当保留减刑制度,但也应当对其进行改革,并对其适用规模予以适度限制,以保持减刑与假释适用量之间的均衡。本书第五章“减刑制度的价值分析与改革思路”,是笔者学术观点的表达与具体论述。

3.罪犯矫正技术篇

本篇共有三章。

循证矫正是西方国家近年来兴起的一项现代罪犯矫正技术,已经引起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并在实践中有所尝试。本书第八章,“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介绍了循证矫正的概念与兴起背景,对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现状及内容予以评析,希望能够对我国现代矫正技术的发展与完善有所帮助。

矫正罪犯还是一门艺术。恢复性司法关注的不仅仅是矫正技术,更关注罪犯人际关系的修复、社会关系的恢复。一个和谐社会的稳定,最终只有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实现。罪犯最终要回归社会的当然也不仅仅是沉重的肉身,还有那一直在寻找精神家园的迷茫的心灵。恢复性行刑希望在两方面都能有所作为。本书第六章“恢复性司法及其在监狱中的运用”,较为系统地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与要素、恢复性司法的目标、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与实施效果、恢复性司法兴起的背景及其启示,特别是重点介绍了恢复性司法在监狱中的运用,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恢复性司法特别强调传统文化对预防犯罪与罪犯矫正的作用。本书第七章“中国传统耻感文化对罪犯教育感化的影响及其现代重塑”,论述了中国传统耻感文化对罪犯教育矫正的意义与作用,并就如何实施提出具体建议。[22]

4.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篇

本篇共有三章。

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篇的三章分别对监狱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以及刑事执行总体制度进行介绍与评析,并提出自己的改革设想。时间逻辑顺序是:回顾过去,分析现状,展望未来。

第九章,“中国监狱改革与发展历程评析”,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成就进行回顾与评析。

第十章,“社区矫正的理想与中国现实”,研讨中国当前刑事执行体制改革最主要的话题之一——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其中既有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设置和运作问题,也涉及立法问题。

第十一章,“改革刑事执行体制,完善刑事执行立法”,对中国未来的刑事执行体制及其立法予以展望性地研究,就宏观上如何调整刑事执行职能,完善刑事执行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其基本主张是:“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机构,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

本书结构和具体内容虽然是一个有序的整体,但其具体章节的内容却形成于不同时期,其“学术年轮”显而易见,这从不同章节文献资料引用年代的新旧程度即可看出。除了必要的技术处理外,内容基本上维持原貌。一些章节新近资料引用不足,可能是本书的不足之处。但如果一些多年前形成的文字,其学术意义和价值在今天看来仍然没有过时,不仅不是应景之作,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自身的学术意义和价值更为彰显,甚至还能在所谓的学术“前卫”阵地上运行。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相关内容基本上维持原貌似乎更有价值。如果这样理解的话,相关内容基本上维持原貌似乎又成了特色和优点。“庐山面目”如何,不仅有其客观性,当然也取决读者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