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性”是什么——一个被忽略了的哲学问题
“可能性”这个观念,在过去大多数哲学系统中占很重要的位置。例如一切“尽性”论的伦理学之基本观念是“人之最高的可能性”。又例如不少哲学家以为倘若凡人们所不为的事是不能为的事(换言之,倘若现实的行为,就是唯一可能的行为),则一切道德的判断为妄。又例如在来本之(莱布尼茨)的哲学里,这个世界是一切可能的世界中之最好者。又例如约翰·穆勒界说“物”为“感觉的永久可能性”。又例如在黑格儿的哲学里,全部人类史是一种可能性的展现。又例如在当今怀惕黑(编按:怀特海)的哲学里,可能的世界有许多,而这个世界独得实现,所以必有一具体化的原理(Principle of Concretion)——上帝。又例如新实在论者说,具体的东西未曾存在之前,已有它的“理”,这个“理”也可以释作“可能性”。
更重要的例当求之于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哲学。亚里士多德以为一切个体的物都有其形式与材质两方面。就其对于将来之成就之可能性而言,则为材质;就其已实现之地位而言,则为形式。一切变化流转皆是个体的可能性之实现。康德之应用“可能性”这个观念却在认识论而不在本体论,而且比较上没有这样明显。凡涉猎过哲学史的人都知道,康德认为我们的心规定了一种知识的形式。凡闯入我们心里的经验,必得穿上这种形式的外套,正如臣子见皇帝必得穿上朝衣,戴上朝冠,除了领他冶游时。这种形式的原素,便是所谓先验的直觉(时间和空间)和先验的范畴。前者是属于感觉的,后者是属于概念的。先验的直觉,我们现在姑且不管。何以知道某些概念是先验的范畴呢?康德说,我们倘若证明了一些概念的性质是这样的:假如没有了它们,便没有任何对象可能在经验上给予我们;换句话说,我们倘若证明了有些概念是可能的经验的条件,就是证明了这些概念是人心所规定的先验的范畴。从一些概念之为“可能的经验的必要的条件”,进而推断其为人心所规定的先验的范畴(内心所规定的知识形式之一部分),这个推断是否正当,已是一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例如罗素在其少作《形学的基础》里就拒绝给予肯定的回答。但在这部书里,罗素却承袭了“可能的经验的条件”这个观念,以为他所谓“先验”的意义,更进一步维持这种“先验”的知识的实有。罗素现在好像已经“悔其少作”了,我们犯不着去批评他。但现在我们要审问的:所谓“可能的经验的条件”是什么意思?于此,我们又被迫到“可能性”这个观念的问题。
上面的话大约足以表明“可能性”这个观念在哲学里的重要。我们若把这个观念加以彻底的分析,似乎对于好些哲学说应该发生一些不容忽略的影响。实则依我看来,过去许多哲学家的胡闹,都是利用这个观念的模糊。证实这句话,要等另篇。我现在只担任提出这个问题。
附注一:在“可能性”的名目下,Scott Buchanan氏曾经做过一部小书,但是他,像过去许多哲学家一样,似乎是在做诗,而不是做哲学的分析。因此他的意见全无补于我们现在的问题的解答。
附注二:这篇短文是年半以前写的。近闻美国加里佛尼亚大学今年出的《哲学丛刊》是以“可能性”为题,可惜我现在没有机会得读。
1933年9月自记
(原载《大公报·世界思潮》第64期,193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