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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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换文(FTA)

2016年2月4日

新西兰

贸易部部长

托德·麦克莱阁下

尊敬的托德·麦克莱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2016年1月29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于2016年2月4日在奥克兰签署之际,并在1983年3月28日于堪培拉签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CER)及其相关协议和谅解的框架下,以及2009年2月27日在泰国差安签署的《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AANZFTA)的框架下,我很荣幸地确认澳大利亚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如下协议:

1.《TPP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减损新西兰或澳大利亚在CER或AANZFTA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TPP协定》第6章(贸易救济)不应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之间创设任何新的权利或义务;

3.新西兰的投资者不得依据《TPP协定》第9章第B节(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对澳大利亚诉诸争端解决。

4.澳大利亚的投资者不得依据《TPP协定》第9章第B节(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对新西兰诉诸争端解决。

5.下述情形下,对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之间的航空运输服务,新西兰只能依据《TPP协定》附件IV新西兰减让表中条目2的规定:

(a)对提供服务的国有企业提供的非商业支持,只能意在促使国有企业继续按现有状况运营;

(b)非商业支持不得引起:

(i)国有企业的服务市场份额的大幅增加;或

(ii)与澳大利亚服务提供商在同一市场中提供的同类服务价格相比,国有企业提供的服务存在大幅价格削低,或在同一市场中存在大幅价格抑制、价格压低或销售损失。

我再次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应构成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生效之日生效。

我再次荣幸地确认,阁下的来函反映了澳大利亚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达成的谅解,并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应构成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的协议。

谨启

安德鲁·罗布

贸易与投资部部长

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