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日本换文(特色产品酒)
2016年2月4日
美国贸易代表
迈克尔·B.G.弗罗曼阁下
尊敬的弗罗曼大使:
我很高兴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我很荣幸地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就有关波本威士忌酒、田纳西威士忌酒、山梨葡萄酒、壹岐烧酒、熊本烧酒、萨摩烧酒、琉球泡盛酒、白山米酒、日本米酒和日本清酒所达成的以下谅解:
1.如果产品不是依据美国管理波本威士忌酒或田纳西威士忌酒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在美国生产,日本应根据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发起程序,考虑禁止以波本威士忌酒或田纳西威士忌酒名义的产品在日本销售。
2.如果产品不是依据日本管理山梨葡萄酒、壹岐烧酒、熊本烧酒、萨摩烧酒、琉球泡盛酒、白山米酒、日本米酒或日本清酒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在日本生产,美国应根据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发起程序,考虑禁止以山梨葡萄酒、壹岐烧酒、熊本烧酒、萨摩烧酒、琉球泡盛酒、白山米酒、日本米酒或日本清酒名义的产品在美国销售。
3.双方政府应对另一方此后对另一种葡萄酒或蒸馏酒发起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的程序的请求给予慎重考虑。
4.双方政府应依据其本国的法律和法规履行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所规定的各自承诺。
5.为进一步明确,本函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创设或授予任何有关商标或地理标识的权利。
6.本谅解不损害日本和美国发起程序的结果。
7.双方政府应定期告知另一方政府有关第1款和第2款规定程序的进展。
我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谅解的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阁下回函之日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谅解,并同意,阁下来函和本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此日生效。
谨启
高鸟修一
日本内阁府国务大臣
日本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