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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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日本换文(PHP汽车)

2016年2月4日

美国贸易代表

迈克尔·B.G.弗罗曼阁下

尊敬的弗罗曼代表大使:

关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附件2-D所附日本与美国有关汽车贸易的日本附录D-1第4条和美国附录D,我愿意就贵国政府在谈判中就日本政府对若干问题看法的询问作出答复,包括针对日本燃料效率法规的要求和“任何财政激励措施”的范围,以优先处理程序进口到日本的汽车(PHP汽车)将来的待遇。

首先,关于附录第4条第1款,我愿告知阁下,日本政府基于《节能法》而对日本能源效率法规要求的PHP汽车待遇的观点。

《节能法》的目的是采取合理使用能源所需的必要措施,以根据日本国内外能源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促进保障燃料资源的有效利用。

目前,《节能法》中的燃油效率标准和效率披露要求不适用于PHP汽车。在可能导致《节能法》前述标准和要求对PHP汽车适用的相关因素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日本不打算改变《节能法》对PHP汽车的现有待遇,现有待遇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适用。

其次,关于附录第4条第2款,在谈判期间,双方各自代表团根据2013年4月12日的《汽车贸易术语参考》就财政激励进行了讨论。日本政府确认,就第4条第2款而言,其规定日本应确保优先处理程序(PHP)及其相关法规,应以不妨碍PHP汽车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有关汽车的任何财政激励的资格的方式通过和实施,“任何财政激励”这一术语包括但不限于中央政府机构的税收激励措施。

此外,在根据附录第4条实施财政激励措施时,在与本协定一致的程度内,日本可对汽车,包括PHP汽车,适用必要要求,以决定汽车是否符合财政激励措施的标准。

最后,关于汽车燃料待遇,我愿告知阁下日本政府的意见,即附录第3条的第3款和第4款的“汽车产品”这一术语不包括燃料或燃料添加剂。

谨启

江贤一郎

日本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日本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尊敬的江贤一郎大使:

感谢阁下澄清了日本政府基于《节能法》而对日本能源效率法规要求的PHP汽车待遇。我愿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日本政府关于财政激励措施和汽车燃料和燃料添加剂的待遇的观点。

谨启

迈克尔·B.G.弗罗曼大使美国贸易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