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与加拿大换文(特色产品酒)
2016年2月4日
加拿大
国际贸易部部长
克里斯蒂娅·弗里兰阁下
尊敬的弗里兰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签署之际,我很荣幸地确认加拿大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就如何处理术语“加拿大威士忌”和“加拿大黑麦威士忌”达成的如下谅解:
1.《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允许将“加拿大威士忌”和“加拿大黑麦威士忌”认定为专门由加拿大制造的产品,《法典》不需要为这种认定作出变动。
2.在《法典》预期的范围内,新西兰不允许任何名为“加拿大威士忌”或“加拿大黑麦威士忌”产品的销售,除非这种产品是依据加拿大关于管理“加拿大威士忌”和“加拿大黑麦威士忌”制造的法律在加拿大生产,并且该产品符合加拿大关于“加拿大威士忌”或“加拿大黑麦威士忌”的消费、销售或出口的所有适用法规。
我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谅解的复函,法语和英语同等作准,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对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生效的首日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以上内容反映了加拿大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达成的谅解,并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法语和英语同等作准,构成了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对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生效之日生效。
谨启
安德鲁·罗布
贸易与投资部部长
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