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A [43]国民待遇和进出口限制
1.为进一步明确,本附件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缔约方就本附件所列措施在WTO协定中的权利或义务。
2.第2.3.1条(国民待遇)、第2.10.1条(进口和出口限制)和第2.10.2条,不适用于引起本附件所列措施的法律、规章、法令或行政法规的延续、续期或修订,如果该延续、续期或修订不减损所列措施与第2.3条(国民待遇)和第2.10条(进口和出口限制)的相符程度。
文莱达鲁萨兰国措施
第2.10.1条(进口和出口限制)和第2.10.2条不适用于《2006年关税法令》第31节具体指明的货物。
加拿大措施
1.第2.3.1条(国民待遇)、2.10.1条(进口和出口限制)和第2.10.2条不适用于:
(a)所有品种的原木出口;
(b)现行省级立法规定的未加工鱼类的出口;
(c)海关税则附表所指的税目9897.00.00、9898.00.00和9899.00.00禁止性规定的商品进口;
(d)对GATT1994加拿大关税减让表中2207.10.90税目所列的用于生产加工的无水酒精,依《2001年消费税法》(2002年加拿大立法c.22)(含修订)征收的加拿大消费税;
(e)加拿大沿海贸易的船只使用;
(f)葡萄酒和蒸馏酒的国内销售和分销;
2.第2.3.1条(国民待遇),如第2.3.3条具体规定,不适用于影响支持创建、开发或获取加拿大艺术表现或内容的货物[44]的生产、出版、展览或出售的措施。
智利措施
第2.10.1条(进口和出口限制)和第2.10.2条不适用于智利有关二手车辆进口的措施。
墨西哥措施
1.第2.10.1条(进口和出口限制)和第2.10.2条不适用于:
(a)依照2014年8月11日刊登在墨西哥官方公报的《石油法》第48条对墨西哥出口货物的限制,这些货物规定在2007年6月18日和2012年6月29日刊登在墨西哥官方公报的《进出口关税法》中的关税税则的下列税目中:
(b)2019年1月1日之前,根据2014年8月11日刊登在墨西哥官方公报上的《石油法》第123条规定,对墨西哥进口汽油和柴油燃料的禁止或限制;和
(c)根据2012年12月31日刊登在墨西哥官方公报上的、经济部用以建立国际贸易规则和一般标准的决议的附录2.21的第1(I)款和第5款规定,对墨西哥进口的二手轮胎、二手服装、二手交通工具和装有电动电机的二手底盘的禁止和限制。
2.委员会应按照依据第27.2.1.(b)条(委员会的职能)实施的任何审查来审查第1(a)项。
秘鲁措施
第2.3.1条(国民待遇)、第2.10.1条(进口和出口限制)和第2.10.2条不适用于:
(a)2005年5月23日第28514号法律规定的二手服装和鞋类;
(b)1996年8月30日第843号法令、2000年9月20日第079-2000号紧急法令以及2008年12月18日第050-2008号紧急法令规定的二手车辆、二手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及其替换件;
(c)1997年6月7日第003-97-SA号最高法令规定的二手轮胎;和
(d)2002年6月19日第27757号法律规定的利用放射性能源的二手货物、机械及设备。
美国措施
第2.3.1条(国民待遇)、第2.10.1条(进口和出口限制)和第2.10.2条不适用于:
(a)对所有品种原木出口的控制;
(b)根据1920年《海运法》与《客船法》的现行规定采取的措施,该措施在美国加入《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时为强制性措施,且未被修改降低其与GATT 1947第二部分的相符程度。
越南措施
第2.10.1条(进口和出口限制)和第2.10.2条不适用于:
(a)对本项(i)到(iv)所列货物的进口限制,这些进口限制规定于2013年11月20日的越南政府第187/ND-CP法令,或2014年1月27日的由政府贸易部为指导第187/ND-CP法令实施而发布的第04/2014/TT-BCT号通告。本项(i)—(iv)所列货物如下:
(i)右侧驾驶的机动车(包括由左侧驾驶改装成右侧驾驶的机动车),但一般用于小面积地域的专业右侧驾驶机动车除外,诸如起重机、沟渠和运河挖掘机、垃圾车、道路清扫车、道路建设车辆、机场客运巴士,以及用于仓库和港口的带叉升降机;
(ii)仅用于右侧驾驶机动车的、非专业右侧驾驶机动车的零部件;
(iii)行驶超过五年的机动车;
(iv)二手的[45]:
(A)纺织品,服装和鞋类;
(B)电脑打印机,传真机,以及计算机磁盘驱动器;
(C)笔记本电脑;
(D)制冷设备;
(E)家用电器;
(F)医疗设备;
(G)家具;
(H)由陶瓷、黏土、玻璃、金属、树脂、橡胶和塑料制成的家庭用品;
(I)汽车、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的机架、内外轮胎、管、配件和发动机;
(J)容量低于30CV的内燃机和带有容量低于30CV内燃机的机器;以及
(K)自行车和三轮车;和
(b)对本项(i)到(ii)所列货物的出口限制,这些出口限制规定于2013年11月20日的越南政府第187/ND-CP法令或2014年1月27日的由政府贸易部为指导第187/ND-CP法令实施而发布的第04/2014/TT-BCT号通告。本项(i)到(ii)所列货物如下:
(i)国内天然林生产的圆木和锯材;和
(ii)木制品(手工艺品和培植林、进口木或人造木板生产的产品除外)。
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
根据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及其修订,第2.10.1条(进口和出口限制)和第2.10.2条不适用于未经加工的钻石(HS税目号7102.10,7102.21和7102.31)的进出口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