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日本换文非关税措施
2016年2月4日
美国贸易代表
迈克尔·B.G.弗罗曼先生
尊敬的弗罗曼大使:
谨启
江贤一郎
日本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2016年2月4日
美国华盛顿特区
日本驻美国特命全权大使
江贤一郎大使
尊敬的江贤一郎大使:
谨启
迈克尔·B.G.弗罗曼大使
附件
保险
日本政府和美国政府确认关于在日本境内由日本邮政保险(JPI)提供的保险销售的如下承诺和实践。
1.定义
就本部分而言,日本邮政指日本邮政控股公司(JPH)、日本邮政公司(JPC)以及任何继受实体。
2.日本邮政网络的接入
(a)通过确认以下条件,日本政府确认以透明、有竞争力的方式为私人保险供应商提供接入日本邮政网络的重要性:
(i)《邮政民营化法》(2005年第97号法令,经修正)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要求JPC维持与JPI的合同,以分销JPI的人寿保险产品,或以对竞争条件带来不利影响的方式限制日本邮政分销其他供应商的保险产品的能力;
(ii)依据《邮政民营化法》《日本邮政控股公司法》(2005年第98号法令,经修正)和《日本邮政公司法》(2005年第100号法令,经修正),日本邮政关于保险产品的普遍服务义务并不阻止日本邮政(而非JPI)分销供应商的保险产品,尽管此类产品与JPI的产品存在竞争关系。
(b)日本政府认识到日本邮政改善其服务的优势,包括私营部门供应商通过其网络的产品分销,包括与JPI产品相竞争的产品的分销。日本政府确保日本邮政未被阻止分销私人保险供应商的产品,包括通过其网络与JPI产品相竞争的产品。对于经过JPC和私人保险供应商讨论决定的分销点的实际数量和位置,日本政府将不阻止JPC将其网络向私人保险供应商产品的分销开放。日本政府确保,日本邮政保险产品的分销基于下述条件:日本邮政和私人保险供应商为保险的申请和提供维持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看合适的管理系统。
(c)日本政府确认,当日本邮政选择通过其网络销售保险产品时,日本邮政在商业基础上作出选择,并独立于日本邮政与任何潜在供应商的关系。
(d)日本政府认识到,对任何保险供应商在接入日本邮政网络时适用非歧视和公开原则,对为JPI和其他保险供应商提供同等的竞争条件起了重要作用。日本政府将为美国政府开放一个联络点,经其请求,向其提供关于日本邮政开放其网络的过程和原则的信息。
3.管理监督和待遇
(a)根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11章附件11-B第C节第2款,日本政府不得采取或维持措施,包括涉及《保险业务法》(1995年第105号法令,经修正)的实施,造成JPI保险服务享有比任何私人供应商的同类保险服务提供更有利的竞争条件。
(b)日本金融服务厅(FSA)将依据《保险业务法》,在接到关于新保险产品的提交申请时,对JPI的商业运作进行审查,以评估JPI是否具有稳健管理新产品的能力,并据该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其他的内部控制和系统,包括关于索赔支付和消费者保护的系统。在审查JPI的商业运作时,为了向JPI和其他保险供应商提供同等的竞争条件,FSA将使用与其他保险供应商相同的标准。
(c)日本政府确认,考虑到JPI正处于民营化的过程,邮政储蓄与FSA保险监管办公室有责任确保,依据《保险业务法》和《邮政民营化法》对JPI进行合适、一致的监管,以使得邮政储蓄与保险监管办公室和保险业务部门都受到FSA监督局总干事的监管,同时,上述办公室和部门的存在将不得损害对JPI监管的公平性。
(d)日本政府确保,内部事务与通讯部(MIC)的监督职责不得阻碍FSA对JPI进行独立监管的能力。日本政府也确认,从MIC调入或选派的且对JPI具有监督职责的任何FSA公务员,专门向FSA相关办公室的主管报告工作。
(e)如果JPI中有50%或更多份额被出售,并且依据《邮政民营化法》,JPI关于新产品的通知系统已经开始,那么FSA和MIC将在JPI提交其新产品的通知时,评估与其他保险供应商的同等竞争条件是否受到阻碍,在必要时基于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行动。
4.许可程序
(a)日本政府确认:
(i)由JPH于2007年4月27日提交的商业计划,包括了FSA要求同类保险产品的私人供应商为获得提供保险的许可证而提交的所有文件;
(ii)对JPI的此类文件的审查程序,不得比私人供应商提交的关于同类保险产品类似文件的审查程序更为有利;并且
(iii)如果JPI的违法行为能证明撤销私人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正当的,FSA有权撤销JPI关于提供保险的许可证。
(b)日本政府证明,JPI已经满足了《保险业务法》下的所有要求,以获得提供保险的许可证。
5.透明度
(a)认识到向利害关系人(包括外国保险供应商)提供充分的机会,以理解关于日本邮政集团的法律、管理、政策或其他事项的重要性,日本政府:
(i)于2013年10月22日,向美国政府提供了关于JPI和邮政储蓄与邮政人寿保险管理机构再保险的合约协议副本,该副本是日本政府从该机构中获得的;
(ii)确保JPH每年公布一次收入综合报表,并承认此类报表在当前按季度公布;并且
(iii)确保JPI将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报表每年公布一次,以达到与其他私人供应商发布的关于同类保险产品类似文件同等的透明度水平,并承认此类文件在当前按季度公布。
(b)日本政府重申关于JPI透明度原则的承诺,这在《向领导者提交的2009年监管改革与竞争政策倡议报告》中作了概述。
6.审查过程
两国政府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后,将举行会议对上述承诺的执行行动和实践进行审查。
透明度
1.咨询委员会/委员会
日本政府确认关于咨询委员会和类似团体(“咨询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的透明度的重要性。这些咨询委员会由日本政府设立,其目的在于向政府提供关于影响日本和美国之间的贸易与投资的法规和其他措施的发展的建议。
因此,日本政府确保相关机构:
(a)根据合理的规则或法规,允许利害关系人出席、听证或向咨询委员会提交声明,包括通过向所有的利害关系方(包括外国当事方)提供有意义的机会以提交声明,此种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自身当事方在同类情形下的待遇;
(b)及时公告咨询委员会的成立;
(c)向公众公开咨询委员会的会议;
(d)及时公告咨询委员会的每一次会议,例如,将会议通知张贴在主管部门或机构的网站上,以确保利害关系人能在会议日期之前收到通知;
(e)供公众查阅和复制,例如将提供给咨询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和其他文件张贴在主管部门或机构的网站上;
(f)要求保留咨询委员会每一次会议的详细会议纪要,包括出席人员的记录,关于讨论事项和达成结论的完整、准确的描述,以及咨询委员会收到、发布或批准的所有报告的复印件;并且
(g)如果上述要求未得到满足,则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向咨询委员会的秘书处投诉以寻求救济,秘书处将向咨询委员会报告关于收到的任何评论或投诉的概要。
这些要求的例外情况是,相关机构决定基于国家安全或其他合理理由拒绝对公众公开某次会议或会议的部分(例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信息免于披露)。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机构需要公开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此外,日本政府确保关于咨询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所颁布的任何规则能被公众所知悉,且与咨询委员会所有一般透明度要求相一致。
美国政府确保,通过修正后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FACA)[12]和实施细则,向政府行政部门提供建议的联邦咨询委员会的透明度。
通过要求各部门和机构向公众提供如下内容,FACA及其实施细则对于联邦咨询委员会的设立、运作和终止的透明度提出了下列要求:
·委员会成立的预先通知[13];
·预定会议的预先通知[14];
·咨询委员会记录的同时获得[15];
·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机会[16];以及
·在网站http://www.facadatabase.gov中获得联邦咨询委员会及其活动的信息。
委员会会议也需要向公众开放,除非在特定情形下当会议可以合法不公开时,例如当委员会的工作涉及机密材料、专有商业信息或个人信息时。
美国法律法规下的透明度要求的详细信息可在http://www.gsa.gov/portal/category/21244中获取。
2.公众评议程序
两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有效地执行《TPP协定》第26.2.4条相关规定。
投资/并购
1.公司治理-独立董事
2014年6月修订的《公司法》(2005年第86号法令)及其相关法令:
(a)通过排除诸如母公司董事和雇员的个人,加强外部董事的资格要求;
(b)要求任何一个连一名外部董事都没有的上市公司在业务报告中披露并在股东年会上解释“为何任命一个外部董事是不合适的”;并且
(c)引进公司治理的审计和监督委员会的形式,作为促进使用外部董事的手段。
修正后的法律自2015年5月1日起生效。修正案生效两年后,日本政府将再次审议其公司治理规则,以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额外步骤,其中包括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至少含有一个外部董事。而且,依照修正后的《公司法》,关于在东京证券交易所(TSE)上市条件的修正在2014年2月得到了实施,TSE的上市公司旨在确保至少存在一个独立的外部董事。此外,在2015年6月1日,TSE制定了《日本公司治理守则》。该守则采取了“遵守或解释”的实施路径,并指出上市公司应至少任命两名独立董事。
2.反收购防御
日本政府认识到,董事采用收购防御措施阻止增加公司价值和股东共同利益的收购是不合适的。在这方面,上节所述的关于独立董事的措施有助于防止此类结果的出现。日本政府将听取有关收购防御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以供考虑和采取可能的行动。
3.监管改革
为了配合日本政府的增长战略,即旨在到2020年将对内的外国直接投资存量至少翻一番,日本政府将寻求外国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和加强日本管制框架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意见和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此类意见和建议可行性的回应,将被定期提交给监管改革委员会,以供考虑和采取可能行动。日本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遵守委员会的建议。
知识产权
两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顺利、有效地实施《TPP协定》第18章(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私人复制例外
关于版权保护的范围,日本文化事务委员会下的版权工作组研究了私人使用例外的范围,并于2009年得出如下结论:私人使用例外不得适用于从非法来源处下载录音和电影,是合适的。
日本政府将尽快且在不迟于《TPP协定》对两国生效之日,就私人使用例外是否不应适用于从任何非法来源处下载其他作品的问题,恢复与版权工作组的磋商。为了促进这一过程,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将在这方面交换相关信息。
两国政府也认识到,继续加强在亚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关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诸如漫画、动画、软件和书籍,对两国很重要。
标准
1.为了促进美国与日本之间的货物贸易,包括通过消除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高透明度,促进更强的监管合作和良好的监管实践,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设立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工作组(“工作组”)。
2.该工作组的任务是:
(a)解决由任何一方政府提出且由任何一方政府起草、采纳或适用的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具体贸易关注;
(b)加强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共同合作;
(c)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义务相一致,促进更广泛地使用作为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d)及时交换由任何一方政府起草、采纳或适用的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并且
(e)合适时,确定方式改善由任何一方政府在起草、采纳或适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所使用的过程或程序,包括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合理的机会以提出意见,并在措施的制定中考虑此种意见。
3.工作组由每一国政府的官员组成,以两国政府决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举行会议。
政府采购
1.串通投标
除实行严格的制裁和惩罚打击串通投标和相关的反竞争行为外,日本政府将采取预防性措施,包括:
(a)定期进行中央政府采购实体的反卡特尔、串通投标和合谋培训项目,并由地方政府实体、特殊法人和独立行政法人[17]为此类项目的实施提供支持;
(b)执行《国家公共服务法》,通过禁止官员在其监督或监管的公司[18]任职、政府向官员或退休官员安排新工作、退休官员向之前任职的政府部门寻求帮助,来消除利益冲突;以及
(c)为第三方审计组织提供指导方针,并促进其在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特殊法人和独立行政法人[19]的设立,该第三方审计组织通过对采购过程的全面检查以增强采购的透明度和增加竞争机会。
日本政府确认其承诺,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包括通过严格执行国内法,消除串通投标和相关的反竞争行为。
2.改善投标过程
日本政府将通过执行以下措施,提高投标决策的透明度,并通过实施下述措施允许合格的投标人更多地参与投标:
(a)增加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关于电子投标系统的使用,从而为所有当事方扩大参与机会,并确保更高的透明度;
(b)增加在线网址[20]的使用,这些网址以可搜索的方式可直接访问日语和英语版本的采购通知和邀请,涉及中央政府部门、特殊法人和独立行政法人[21],以及县级和主要的市级政府;
(c)维持由日本政府在2014年设立的全国开放式数据门户网站[22],旨在将之前的政府采购信息和数据(如估算投标价格和最终投标价格、中标人、投标日期和采购实体)向公众公开且提供搜索;
(d)确保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有效、非歧视地运作,该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查关于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的投诉,以保障投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e)通过禁止不适当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将货物和/或服务的采购整合成一项单一的采购不适当地限制竞争),确保不排除外国供应商的参与;
(f)严厉禁止采购实体实施偏向一方供应商且损害投标公平性的任何行为,包括在预期采购通知发布前,向特定的供应商告知有关目标价格的信息或其他供应商无法获得的关于采购的任何其他信息;并且
(g)履行WTO《政府采购协定》(GPA)所规定的义务,并依据《政府采购程序操作指南》等在“超GPA”层面进一步采取自愿措施。
竞争政策/程序公正
1.2013年12月修订且自2015年4月生效的《日本反垄断法》(AMA,1947年第54号法令),有助于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在执行AMA时,在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程序公正和透明度:
(a)对违反命令的独立审查:依据修订后的AMA, JFTC对其命令的行政审查已被废止,对JFTC初审命令的上诉管辖权已被转移到东京地方法院,包括禁止令和追加付款命令。
(b)获取证据:依据修订后的AMA,强化了被告获取由JFTC在查明事实时所使用证据的途径,包括允许每个相关公司自该公司收到听证通知时起至听证结束这段时间,复制其雇员的陈述记录。
(c)命令前程序:对于命令前程序,修订后的AMA规定,未参与案件调查的JFTC官员被指定主持听证程序以听取潜在接受者的意见,同时可以在命令前程序期间向调查者提问。
2.认识到修正案并未解决关于JFTC调查程序的其他问题,日本政府依据AMA成立了行政调查程序咨询专家组,以依据修正后的AMA补充规定第16条审议JFTC调查程序。经过讨论,咨询专家组于2014年12月发布报告。该报告审查了JFTC关于现场检查、律师-委托人特权和宣誓作证[23]的调查程序。报告建议JFTC在某些情况下在手册或指导方针上澄清其关于现场检查和宣誓作证的程序。考虑到咨询专家组的报告,JFTC于2015年12月公布了指导方针。
日本政府将尽最大努力执行AMA。
对于保密问题,依据AMA第39条和《国家公共服务法》(1947年第120号法令)第100条,JFTC将确保其雇员继续遵守保密义务。
快递业
1.交叉补贴
为了提高透明度,日本政府将确保日本邮政公司(JPC)根据日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会计原则,每年披露其特快专递(EMS)的收支明细。日本内部事务与通讯部已开始考虑必要措施,并计划在尽可能早的时间里采取必要措施。
2.海关待遇
两国政府将积极促进业务发展,支持预先提供国际邮政项目电子数据,以增强国际邮政供应链的安全性,满足由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政府将采取的且由邮政运营商执行的关于电子提交的要求,同时基于《万国邮政公约》第9条,促进提高适用于邮政项目的海关程序的效率。作出这些努力的同时,两国政府强烈期望JPC和美国邮政管理局将在多边论坛中加强参与试点项目,以预先提供国际邮政项目的此类电子数据,包括外运的EMS物品。这可通过例如万国邮政联盟或卡哈拉邮政组织进行的关于预先提供电子数据的努力来实现。
卫生与植物卫生
1.收获后杀菌剂
卫生、劳工和福利部(MHLW)通过对杀虫剂和食品添加剂的批准适用统一的申请和审议程序,简化对杀菌剂的批准程序,该程序可同时适用于收获前和收获后。
在申请过程中,为了获准在收获前和收获后使用杀菌剂,只需要提交一套文件。
在药品及食品卫生委员会的审议过程中,杀虫剂与兽药委员会和食品添加剂委员会将共同进行讨论。
2.食品添加剂
日本政府确认,其将认真落实2012年7月10日的内阁决议,日本政府将在大约一年的时间内(排除收集补充文件所需时间),原则上完成2002列表中的46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所有未被指定的4种食品添加剂的批准。
3.明胶/胶原
卫生、劳工和福利部请求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FSC),对人类消费明胶和胶原进行风险评估(这些明胶和胶原来源于牛,包括美国的牛),并于2014年10月收到了FSC发布的风险评估报告。报告的结论是,如果卫生、劳工和福利部提议的控制措施被采纳,通过修改对明胶和胶原进口的限制,明胶和胶原对人类健康的风险可忽略不计。基于该报告,卫生、劳工和福利部已经放松了对于明胶和胶原进口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