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与马来西亚换文(FTA)
2016年2月4日
新西兰
贸易部部长
托德·麦克莱阁下
尊敬的麦克莱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今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我在此提及于2009年2月27日在泰国差安签署的《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AANZFTA),于2009年10月26日在吉隆坡签署的《新西兰马来西亚自由贸易协定》(MNZFTA),以及今日在奥克兰签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
我很荣幸地确认新西兰和马来西亚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对上述协定达成的如下解释性谅解。《TPP协定》的任何内容不得减损新西兰或马来西亚在AANZFTA或MNZFTA下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定应尽可能地予以一致性解释。当AANZFTA、MNZFTA或《TPP协定》为新西兰或马来西亚的出口商、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提供了不同待遇时,该出口商、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有权主张上述任一协定授予的更优惠待遇。
我再次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在解释上述协定时的协议。
我再次荣幸地确认,阁下的来函反映了马来西亚和新西兰政府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谅解,并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构成马来西亚和新西兰之间的协议。
谨启
穆斯塔法·穆罕默德
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部长
马来西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