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应用与维权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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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40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有哪些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未向其支付报酬,也可以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只要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未经许可的使用者就得以免责。这种使用在著作权法上叫做“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垄断性的一种限制。

合理使用的场合中,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已构成侵权,但使用人可以将“合理使用”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法院将对抗辩成立与否作出裁判。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41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可能考虑哪些因素?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但这些情形不是100%能够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还必须满足一些其他条件。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从该款可归纳出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标准”,即:

(1)特殊情况下;

(2)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和

(3)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3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即各成员方应将对独占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限于某些特殊情况,而不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侵害权利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此外,世界各国均有所借鉴的美国版权法同样值得参考。美国现行《版权法》第107条则规定了合理使用检验的四要素,即: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考察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否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而使用。如果是营利性使用,则一般被认为是非正当的,这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但营利性使用应当与其商业目的指向、具体使用情形等进行综合判断,并非任何营利性使用都必然认定为非合理使用。同营利性使用相比,非营利性虽然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但事实上并非任何非营利性使用都是正当的,比如为了诋毁、窃誉、娱乐等目的进行使用,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著作权所有者构成了侵害。

(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利用形式不同,划分是否合理的界限也不同。

(3)所使用部分的数量与质量同版权作品整体的关系。在所使用的作品中,应考察被使用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若比例失当则不能属于合理。

(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若使用行为对被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重大不利影响,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80后的独立宣言》海报中怀旧要素的合理使用。

▶42 适当引用应当满足什么条件才不会构成抄袭造成侵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适当引用属于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其仍然是对已发表作品进行侵权使用后的免责事由,而非作品非法使用者的权利。

判断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引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

第二,引用的部分不应构成作品的主体部分或核心观点,否则有可能转化成抄袭;

第三,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则有可能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第四,引用他人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谷阿莫说电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等“恶搞”短片引发的争议。

▶43 什么是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是指“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是一种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目前,社会上经常有一些“义演”活动,如为“希望工程”捐款的演出等,但其均不是“免费表演”,因为不满足“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的条件。

▶44 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什么不同?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中,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法定许可剥夺了著作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其著作财产权的议价权,转而由国家制定的统一定价替代之。

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都有规定,但都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而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法定许可使用时附加了一个例外,即“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因此,在我国,构成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人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没有发表“不能使用”的声明;(4)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40条、第43条、第44条对法定许可的场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1)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2)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

(4)教科书编写和出版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着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其主要表现在:

(1)法定许可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免费使用;

(2)法定许可有附加条件,合理使用则没有;

(3)在使用目的上,经法定许可的使用具有商业性目的,而合理使用只限于非商业性目的。

▶45 法定许可是否允许“先使用后付款”的行为?

允许,但应在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支付报酬必须在使用作品之前,“先使用后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2款、第40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2款、第40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维权案。

▶46 在作品中创作的角色是否受到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视情况而定。

角色一般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也有例外。如果角色被刻画得非常完整、具体,则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实践中,部分独创性未达到“作品”要求而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可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如《神雕侠侣》中杨过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其性格特点、体态外貌已被刻画得非常生动完整。不是所有的武林高手都是杨过,但是论及一个跟着大雕在一起的独臂武林高手,世人马上会联想到的就是杨过。因此,类似这样的角色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大头儿子》人物设计著作权归属与续集制作权纠纷案。

▶47 时事新闻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不受保护。

时事新闻,一般是指即时发生的新闻报道,也包括时事纪实图片。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公民的知情权,国家重大新闻应当及时让公众得知;二是时事新闻都是对客观事务的简单报道,几乎没有“创作”成分。

▶48 时事性文章可以随意转载使用吗?

可以,但有例外。

时事性文章是党政机关为某一特定事件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文章,类似于官方文件,通常是为了表明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以及执政党在经济、政治、外交等重大问题上的方针、政策。

为使这些方针、政策迅速、广泛地为国内外所了解,《著作权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前述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付费也不需要取得授权,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9 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小说是否适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

适用。

根据现有规定,广播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小说,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和第44条所规定的法定许可。

▶50 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改编收录进小学语文教材,是否侵犯著作权?

视情况而定。

不侵犯著作权的情况是: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为了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可以不经作品的作者同意,直接收录该作者的作品进入教材,但是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将作品编入教材,应向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

侵犯著作权的情况是:将他人的作品修改后收录进教材。这时,需要征求著作人的意见并获得授权,否则侵犯著作权。

▶51 高考试卷中使用他人作品能否适用法定许可?

可以适用。

法定许可,也可以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并且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由于高考的特殊性、重要性,基于保密和社会公平等原因,事先要求考试中心征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确强人所难。此时,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其个人利益应当做出适当牺牲,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著作权人的报酬请求权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相冲突。

从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角度看,法定许可制度相对于合理使用制度而言,既有对著作权人的限制,也有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即保留了作者的报酬请求权)。因此,著作权人可以依据法定许可获得相应的报酬作为补偿、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