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新秩序进程的具体展开及其特征[27]
一、新秩序进程的具体展开
在上述背景下,构建新的国际气候法律秩序成为必然。这一进程历经德班、多哈、利马,直至巴黎气候大会,其中《巴黎协定》的通过是这一阶段的集中成果体现。我们亦据此将该进程至目前的具体展开分为两个阶段:
德班平台下的展开包括了德班、多哈、华沙、利马四次缔约方大会。2015年12月巴黎特设工作组的成立,意味着德班平台的使命结束。
1.德班平台开启了全球气候新协议构建的进程。2011年,《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7次缔约方会议(COP17/CMP7,德班)召开,会议除在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就资金等问题上取得了重要进展[28]外,更核心的成果是建立了“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ADP)”,启动2020年后国际气候机制谈判(又称“德班平台”谈判)。德班平台的建立,一方面将对《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问题作出安排,另一方面将面向2020年后的国际气候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在2015年前制定一份包括公约所有缔约方在内的议定书、另一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以供缔约方大会通过并在缔约方批准后执行。德班气候大会达成的诸项成果具有历史性意义,它显示了国际社会构建气候法律新秩序的努力和初步方向。[29]
2.多哈会议促进了国际气候谈判轨道的统一。2012年《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会议(COP18/CMP8,多哈)召开,会议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从2013年开始,到2020年结束;要求发达国家平均二氧化碳减排强度为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18%,但2014年需重新审查这一减排强度并提高减排水平。[30]多哈气候大会延续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弥补了2020前国际社会减排行动的空白,同时也结束了“巴厘路线图”下的双轨谈判(AWG-KP和AWG—LCA),将谈判轨道和各国精力转向德班平台。为了促进和巩固德班平台在多哈会议中取得的成果,会议还制定了德班增强行动平台谈判日程表,对2015年底之前的谈判设立明确的时间期限,保证德班平台的顺利运行。[31]
3.华沙会议进一步深化了单一轨道下的谈判进程。2013年《公约》第20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9次缔约方会议(COP19/CMP9,华沙)召开,会议力图在德班平台下取得更多的共识,为2015年在法国巴黎召开的第二十一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框架大会架桥铺路。华沙会议在程序性和准备性事项方面达成了一些共识。会议进一步落实了单一轨道的谈判模式,通过对核心争议的梳理深化了德班平台的主要议题,各缔约方对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的形式和时间进行了交流。最终发达国家再次承诺应出资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损失损害补偿机制问题在此次会议中初步达成协议。[32]
4.利马会议提出全球气候新协议的初步方案。2014年《公约》第20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10次缔约方会议(COP20/CMP10,利马)召开,会议达成了以下共识:重申各国须在2015年初制定并提交2020年之后的“预期国家自主贡献预案”(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INDC),并对所需提交的基本信息作出要求;在自主贡献预案中将“适应”提到了与“减缓”相似的重要位置;产出了一份巴黎协定草案,作为2015年谈判起草巴黎协定文案的基础。[33]利马会议是德班平台向巴黎气候大会平稳推进的助力者,将德班平台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领域的新突破以会议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国家自主贡献”能够成为巴黎气候大会中的重要参考标准。巴黎协定草案,特别是“国家自主贡献预案”的提出,为全球气候协议的制定提供了新的思路。
德班平台项下构建新秩序的种种不断努力,为2015年12月在巴黎举行的气候大会(COP21/CMP11)上通过《巴黎协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现了德班平台和巴黎特设工作组之间的对接,使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的构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德班—巴黎”新秩序构建进程及成果见图表2)。德班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在2015年完成一份可供巴黎气候大会讨论通过的全球气候新协议,随着2015年12月巴黎气候大会的召开以及《巴黎协定》的通过,德班平台的使命随之完成。[34]尽管巴黎气候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例如国家自主承诺贡献和协议雄心勃勃的目标还存在距离、对缔约国承诺的减排目标约束不够[35],但会议还是对新秩序的构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会议通过了《巴黎协定》,完成了德班平台设定的主要任务[36],避免了国际气候谈判再次陷入哥本哈根大会以来的低潮状态,为今后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其次,巴黎气候大会将《公约》所有缔约方囊括在统一轨道之下,增强了谈判共识,提高了谈判效率;再次,《巴黎协定》强调了2020年前的减排行动,弥合了德班之后至《巴黎协定》生效前国际减排的空档期;最后,《巴黎协定》确定了“国家自主贡献预案”为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提供了灵活的法律框架。这一“自下而上”的减排模式,虽然存在与减排目标背离的可能,但为各国根据各自能力和国情进行灵活减排提供了引导,从而能够将更多的国家纳入减排行动,并逐步朝更有雄心,更具力度的方向努力。
图表2 “德班—巴黎”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构建的进程
二、新秩序构建呈现的主要特征
德班平台之后的历次国际气候会议,在深化德班成果的同时对新秩序的构建起到了承接和推动的作用:多哈会议结束了“双轨制”谈判;华沙会议深化了德班平台下的议题并开始涉及巴黎协定草案的一些要素;利马会议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方案”作为巴黎协定的核心要素之一,为新秩序构建提供了初步的文本基础。《巴黎协定》的通过,则确立了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中的阶段性架构。上述从德班到巴黎的进程,体现了新秩序的主要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秩序的发展趋势。
1.缔约主体的广泛性
《巴黎协定》的达成实现了德班平台预定的目标,即通过一份囊括所有195个《公约》缔约方的全球气候新协议。这一协议将京都机制和长期合作行动下的缔约方,尤其是将美国等一直游离在《京都议定书》之外的国家以及在德班大会前后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少数国家重新凝聚在一起。其中美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游离在京都机制之外十多年,对国际气候谈判的推进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巴黎协定》在缔约主体的广泛性方面迈进了一大步,从而保证了参与减排主体的广泛性,提升了国际社会对于重建新秩序的信心,对于优化国际气候谈判资源,促进谈判效率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2.谈判轨道的一致性
国际气候谈判轨道经历了从《公约》下的“一轨”到“巴厘路线图”后的“双轨”甚至“三轨”并存,至今逐步向“一轨”回归的过程。2005年蒙特利尔会议(COP11)提出了启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的问题,并成立了《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AWG-KP)[37];2007年的巴厘岛会议(COP13)谈判经各方妥协达成“巴厘路线图”(Bali Roadmap)共识,成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从而形成了“双轨”并进的局面。[38]其中,AWG-KP的轨道主要是为了解决附件一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AWG-LCA主要是就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主要指美国)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进行谈判。[39]数年来,双轨谈判均未取得明显的进展。京都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承诺一拖再拖,为期2年的长期合作行动谈判也屡次由缔约方大会授权后延,未能产生实质性的谈判成果。[40]及至德班平台的出现到多哈会议之前,“双轨制”实际上已经演化为“三轨”(AWG-KP、AWG-LCA和ADP)。德班平台的推进,相对缓解了双轨制下的谈判拖沓、程序低效的状况:多哈气候大会明确了京都第二承诺期的期限问题,同时终止了长期合作行动的轨道,将国际气候谈判逐步转移到德班平台的轨道之上,两大工作组先前创设的各种协调机构也逐步融入德班平台;《巴黎协定》则实现了巴黎特设工作组和德班平台的对接,使2020后的国际气候谈判逐步转移到统一的轨道之上运行。谈判轨道的一致性,有利于谈判主体将精力集中于实质性问题,高效利用谈判资源,提高谈判效率。
3.减排责任分担模式的动态性和约束性
减排责任分担方式是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核心问题。作为国际气候新秩序构建的阶段成果,《巴黎协定》对减排责任分担作出了与《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模式截然不同的安排,即由各国通过“国家自主贡献方案”自主承担减排责任。但这种“自下而上”的减排模式不应是一种长期性的、定型的机制安排,而是具有动态性的特征:首先,从《巴黎协定》的减排目标来看,这样的减排模式安排灵活性有余但约束力不足,难以保证减排目标的实现,因此只能理解一种为照顾主体广泛性而做的阶段性安排。其次,《巴黎协定》要求“国家自主贡献方案”的力度是逐步增强的,并非一成不变或可以随意降低。如《巴黎协定》第3条要求,“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第4条3项要求,“各缔约方下一次的国家自主贡献将按不同的国情,逐步增加缔约方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最后,新秩序构建进程中将进一步强化减排分担模式的约束力。《巴黎协定》总体而言还是延续了“京都模式”下促进性、非惩罚性的遵约机制[41],规定了“全球总结”的方式以评估包括“国家自主贡献方案”的执行情况[42],但仅依靠这样的遵约促进方式,难以保证上述缔约方减排力度的逐步增强。随着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严重性日益突出以及各国在自主减排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能力增强,适时强化“自下而上”减排模式的约束力并促使其与“自上而下”方式动态结合,才能逐步适应《公约》及《巴黎协定》目标的需要。